發布時間:2023-10-09 15:04:4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金融監管的新趨勢,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金融監管;缺陷;趨勢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8-0149-02
一、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中國現有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
由于中國目前采用的監管模式主要是針對分業經營,因此在很多方面存在著缺陷:
(一)金融監管缺乏獨立性
依據《有效監管核心原則》中的監管原則:如果想促使一個銀行監管的有效執行,不僅必須要具有宏觀經濟政策的持續性和金融基礎設施的完善性,還必須具有保護機制的系統性等基本條件。我們不難看出,一個行之有效的監管模式,既要讓參與的銀行機構具有明確的責任與清晰的目標,同時還必須具有執行上的自和充分的資源。但是從中國目前的監管體系上來看,雖然和之前相比更加獨立,但是從總體上講,還遠遠不夠。它主要還是依靠于較少獨立性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金融監管體系的中央銀行,很難不受政府政策的影響,因此在制定政策與履行責任上有時還要聽從財政部門的指令。而且央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又負責金融監管,必然在某種程度上會導致金融監管服從貨幣政策,從而較大地影響了金融監管的獨立性。
(二)金融監管缺乏有效的協調性
從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構成上看,中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四個部門來承擔。因為主要是針對分業經營的監管,因此這四個部門之間還沒有一套科學有效的協調機制。金融監管的各個部門自稱體系,缺少部門之間的聯動協調機制,這樣必然造成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適應差,影響到監管效率,在分業經營的業務交叉處產生監管真空,給被監管對象提供可乘之機。
二、未來中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趨勢
(一)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
完善這種監管體制實際上也就是由行業監管轉向綜合監管。近年來,中國一直實行“一行三會”的分業管理體制,對顯露專業監管優勢以及提升監管效率具有明顯效果。但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分業監管體制更偏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審批。這就會導致各監管之間的監管標準出現異同,這樣既會重復監管,使嚴格更嚴格;也會出現監管紕漏,讓松懈更松懈;更易導致員工爭權奪勢抑或推諉扯皮。例如,目前越來越多需要多家金融部門協調監管卻始終統一不起來的“表外業務”,以及無法綜合評估整個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金融監管機構等等。
隨著中國金融機構混合業經營態勢的發展,交叉、跨業的金融產品以及金融服務日漸增多,各大金融機構的業務關系也日益密切。混業經營不但削弱了分業監管,更對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嚴峻挑戰。
連同分析其他國家的經驗,中國必須將分業監管轉變成統一監管,走金融統一或綜合監管的道路。例如有人所說的合三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為一個監管機構,并在此基礎上設立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亦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后便由此機構統一規劃中國金融行業的發展并且監管中國所有的金融機構。
當然,這種轉變并非一朝一夕便可實現,應以中國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為基礎逐步完善監管體制,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以便更好地促使金融業蓬勃向上發展。
(二)完善金融監管模式: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
完善這種模式實際上就是把專業監管轉換成行為監管。傳統分業監管體制中主要采取按照不同金融機構類型來劃分金融監管對象的機構監管模式。這種模式在相對封閉的金融市場中較為有效,但對如今的功能一體化,業務界限日漸模糊,金融機構便需要轉換為功能監管。即依據體系的基本功能劃分。從這種角度監管,不但可以涵蓋所有金融產品及活動,還能夠有效解決混業經營下的金融創新產品監管歸屬問題。金融監管對象從機構轉為業務不但有利于節約資源,提高效率,適應金融的創新需要,還能及時處理解決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目前,中國正由分業經營到混合經營,因而可以現有的“三駕馬車式”的金融監管基本組織架構為基礎,科學界定和劃分含金融創新產品的金融業務。以功能監管為原則來明確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與監管的范圍,從而達到功能性監管覆蓋金融經營。為更好適應新的混業經營形式,銀監會可轉換為銀監會監管銀行和信托業務,保監會監管保險業務,證監會管證券業務。
(三)完善監管工作方式:由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
完善這種方式實際上就是由行政審批轉向過程控制。長期以來,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和現場監管較受重視,但已經不能適應迅速發展的金融市場和繁多的金融創新產品。因此,由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是實現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并重的現代監管方式轉變的重要步驟。
在中國,金融監管主要是行政審批,控制市場的準入。而風險性監管既不夠完善,也缺乏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正常機制。因此,金融監管重點在于跟上金融機構商業模式的重大變化,否則,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必然會大規模地爆發危機。
分析中國金融發展特點之后,我們認為應把風險監管方面作為工作重心,為化解和減少各種金融風險,還應協調監管制度,改變手段與方法,并且完善風險預警、風險評價、風險化解及風險隔離等機制。這樣才能更好地掌握金融市場的風險,達到預期目標。
為更好地處理可能出現的危機,避免因個別突發事件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甚至金融危機,各監管部分之間要建立健全靈活有效的溝通機制,加強合作與交流。在實際監管過程中,各部門要側重非現場監管,因此健全和完善非現場監管網絡、增加非現場監管的方法,加強對金融機構法人的監管是十分重要的。當然,還要大力加強建設金融誠信檔案,全面系統地了解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以便排除隱患。我們還需完整完善風險指標的體系,多維分析非現場的監管數據,以此提高預警風險的能力水平。
三、結語
隨著美國金融危機的終結,全球經濟復蘇,金融市場必將更加活躍。加強中國金融體系與全球金融體系的聯動性則需更多的擴展國際業務。因此,為使中國監管體制的完善得到更大的發展空間,現有監管體制的改革是必然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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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制度改革;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2-0066-01
1 金融監管體制的界定
目前,世界各國對于金融監管體制并沒有形成一個固定的概念,但是在其內涵方面卻達成了較為一致的觀點:廣義的金融監管體制和狹義的金融監管體制。廣義的金融監管體制在具體的內容及范圍上主要包括監管目標、范圍、模式以及主體的確立等方面。與此對應,狹義的金融監管體制主要就是指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的職責劃分情況以及權力分配情況。狹義的金融監管體制的定義包括以下三個要素:
(1)金融監管的目標:在總體目標上,建立一個穩定的、高效率的金融體系。
(2)金融監管的范圍:主要包括中央銀行或者說是其他的金融監管的管理層依據國家法律進行監管。
(3)金融監管的模式:分業監管模式;混業監管模式;功能監管模式。
2 美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原因
2.1 國內原因
盡管美國的金融監管制度經歷過多次的修改以及不斷的完善,但是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核心框架形成于幾十年前。換言之,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分別形成了對銀行、證券、期貨等的獨立的監管體系,美國政府及州政府的各部門分別對這些機構進行監管,出現了各司其職的情況。得益于當時相對成熟的監管措施,美國的金融市場發展順利,并且經過快速發展之后成為世界上的金融中心。由于美國取得的金融領先地位,雖然其監管體制上出現了眾多的問題,但是其仍然能夠保持強勢的發展趨勢。盡管金融監管體制使美國的歷史上出現了多次的金融危機,但是2008年的美國次貸危機卻對其產生了創傷性的影響并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后果。因此,如果美國不對自身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進一步改革,那么其金融市場就無法取得持續、快速的發展。
2.2 國際原因
在全世界的視角來說,隨著世界上各個國家的經濟快速發展,他們各自的金融監管制度也在不斷地完善。由于他們屬于“后發”的金融市場,其金融監管體制較符合目前金融市場的現狀,并進一步與美國的金融市場形成強烈的競爭。但是,由于美國金融市場相關監管法律的缺陷,這使得美國金融市場在進一步發展的過程中遇到困難。因此,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國外金融市場上出現的金融風險極其容易地被傳到美國市場中,而由于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必然使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無法適應金融全球化的結果,從而對美國金融市場產生極其嚴重的影響。
3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對金融監管制度的改革與調整
3.1 政府的危機處理的關鍵地位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強調了美國政府在危機處理中的核心地位,這使得政府在危機處理中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與體現。此前,由于沒有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危機出現時,美國政府無法根據法律采取有效的措施以致失掉處理危機的最佳時機。
3.2 金融機構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督管理作用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進一步提出要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分為兩個部分:監測與處理,即監測與處理威脅金融市場的系統風險。
3.3 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協調與溝通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專門針對美國金融監管重疊和缺位兩大問題,進一步提出由證券交易委員會、住房金融管理局及其他銀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服務監督理事會,進一步加強對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合作與溝通。
3.4 投資者利益保護
次貸危機發生后,美國政府雖然試圖對投資者的利益進行全面的保護,但是其范圍僅僅限定在信用卡與房地產領域,由此可見,這個過程中美國政府對投資者的利益并沒有做到有效的保護。
3.5 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
全面覆蓋的監管理念主要是不僅對場內,還對場外的金融活動進行全面的監管,與此同時,不斷地擴展金融監管的范圍,以解決金融監管不到位的問題。
3.6 金融監管的國際間合作
美國次貸危機中,由于其金融體系不完善造成嚴重的后果,美國的監管體系受到了其他國家的普遍批判,而整個國際社會也要求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體系制度的建設。因此,在進一步的金融監管改革法中,美國也需要與世界其他國家一起相互合作,共同解決金融監管的問題。
4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4.1 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健全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1)建立健全金融危機處理的有關法律制度。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我國應該不斷加強完善金融危機的防范制度,進一步加強信息的披露制度;二是制定金融危機應急處置法;三是構建存款保險制度,確定金融安全網的健全。
(2)進一步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我國還應該不斷地借鑒先進國家金融控股公司發展和監管過程中的經驗與教訓,不斷地加強相關法律的立法工作,從而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能夠做到有法可依。
4.2 確保操作有序高效,構建可行金融監管法律制度
(1)實現由機構監管到目標監管的發展。目前,金融的發展趨勢是綜合經營,而在目前的次貸危機的時代背景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更應該以監管目標為導向,不斷地加強監管過程,嚴格地監測金融領域的相關產品,減少金融市場的風險。
(2)金融業的統一監管制度。目前,對于世界上的銀行、保險、基金、證券等各金融機構混業進行經營的現狀與新趨勢,我國應該將監管放在首位,通過法律的形式確立我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的地位,從而實現對證券、信托等相關金融機構的統一有效的管理。
(3)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的有效合作。目前,我國的銀行、證券等相關的行業協會在本行業的監管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他們在整個風險的監管過程中卻沒有充分地發揮優勢。因此,各行業協會還應該與政府相互合作,以達到有效的監管。
關鍵詞:保稅區;外匯業務;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2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7-4392(2007)05-0041-03
近年來,隨著進出口經營權的放開、進口汽車落地稅政策的逐步實施,特別是國務院做出開發開放濱海新區的決策后,濱海新區內以保稅區為代表的特殊經濟區域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無論從經營規模、品種還是經營模式上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從外匯管理角度講,天津港保稅區獲得經營權的企業在經營非保稅進口業務時已經采用了與以往不同的外匯監管模式――不限制購匯、實行核銷監管。這一政策的實施,為保稅區企業的經營和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對保稅區的經濟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保稅區經營權企業的經營與外匯監管尚處在一個從無到有的創新、發展階段,情況比較復雜、涉及問題比較多,仍存在著相對突出的矛盾。
一、四點矛盾
(一)經營權企業辦理外匯業務的迫切需求與外匯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緩慢出臺之間的矛盾
自從國家授與保稅區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后,外匯管理針對性辦法或實施細則尚未出臺,企業經營與外匯監管操作缺乏政策支持。從外匯局的角度來看,目前可執行的政策依據僅有相關部門的經營權文件、外匯局的簡化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文件中的一款,雖然我們制定了轄區的外匯監管辦法并向天津分局報備后執行,但是對于執行中遇到的各種情況的處理缺乏權威性的依據及行政許可,特別是對違規行為難以界定及處理;從企業角度來看,企業對相關政策無從了解更缺乏理解,外匯局與企業的操作都存在困難。
(二)一家企業與兩個經營身份、兩種監管方式之間的矛盾
一家保稅區企業可以同時經營保稅業務與非保稅業務、一家企業經營的業務要受兩種不同方式的監管,單純的從貨物流或是資金流上都難以對業務范圍界定,兩種業務數據區分困難、統計數據失真。如果單純從海關業務上定義,非保稅業務是指保稅區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時,向海關繳納關稅并取得報關單的業務。結合資金的流動、從外匯監管角度看實際業務有三種可能:一是保稅區企業進口付匯,自理報關,然后核銷,形成典型的非保稅業務;二是保稅區企業以本公司為經營單位報關后把報關單據交給區外企業,由區外企業辦理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進口付匯核銷手續,保稅區企業收到外匯再憑電子底帳對外支付從而形成保稅業務;三是由區外企業直接報關,但是保稅區企業憑區外企業的進口報關單據辦理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付匯核銷手續,從而形成了非保稅業務。我們現在的監管模式是對取得經營權后的保稅區企業經營的新增非保稅業務(上述第一、三種業務模式)實行核銷制度,而對保稅區企業原有模式經營的認定為保稅業務(上述第二種業務模式),仍按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監管。
(三)跨區域、多方物流的復雜性與外匯資金流與管理方式的單一性之間的矛盾
濱海新區內有多種海關監管特殊經濟區域:如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空港物流保稅區、保稅港等。隨著現代國際物流業的發展和第三方物流服務的介入已改變了傳統物流模式下購銷雙方直接交易的簡單模式,導致國際貿易貨物流與資金流不對應的現象發生。這種涉及多家企業、多種經濟區域的國際物流配送流程,對現行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中“一一對應、逐筆核對”的真實性審核原則提出了挑戰。保稅和物流企業多為貿易型企業或倉儲企業,做非保稅業務結合其或倉儲功能,尤其貿易環節中再出現其他保稅企業,其物流和資金流更無法一一對應,增加了付匯環節甚至導致付匯核銷困難(案例1、2所示):
(四)企業經營身份及業務的靈活可變性與外匯政策的相對穩定性之間的矛盾
因為企業具備雙重身份,同時可以經營不同監管方式下的兩種業務,對于企業來說是可以自行選擇業務方式甚至根據市場及個體情況發生調整的,但是對于外匯監管部門來說是非此即彼的、是不具備事后自動調整功能的。特別是取得經營權企業的非保稅業務結合“付匯單位與經營單位不一致”的進口付匯業務后,保稅區企業經營進口業務可能交換甚至交叉混合使用兩種身份,也可能對預期的保稅或非保稅業務進行變更操作,還有可能不改變報關方式僅通過資金流的變化導致業務性質的變更。以保稅區某世界500強的專業物流公司為例:目前經營的業務多為按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區內企業向區外銷售貨物,貨物不進入保稅區直接在區外報關進口的”。該企業已獲得進出口經營權,其原有經營的業務仍在區外報關,但是有自主報關及其他企業報關兩種選擇,同時也有付匯方式的選擇:預付,托收,開證,憑電子底帳。核銷方式也有多種選擇:以收匯形成保稅業務無須再辦理核銷或以自己或其他單位的報關單核銷形成非保稅業務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從理論上講,既然賦予了企業經營的權利,就不應該干涉企業的合法經營,但是企業如此多的不確定性對外匯監管形成了嚴重的挑戰。
二、五種不良影響
(一)政策滯后導致外匯局具體操作的法定性、權威性不足
自2004年下半年開始賦予保稅區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后,商務部及海關等職能部門都對企業發放了相應的證明文件,明確規定了權利與義務,但外匯部門并沒有專門的配套政策、具體操作辦法。企業經營中的問題與矛盾容易集中在外匯局,造成基層外匯部門的工作被動;此外,在實際操作中的業務處理、答疑及對企業付匯核銷的要求不具備權威性及法定性,受到經營者的質疑。
(二)創新業務不能得到充分發展,限制了現代物流業的發展
一方面由于現行的外匯核銷政策幾乎固定了物流業的模式,使有些業務模式無法操作或付匯核銷環節增多(如案例1、2),有些業務模式由于資金流環節增多導致企業的費用增加及資金流轉速度放緩;另一方面,由于企業經營非保稅業務時無章可循,影響了多方物流及跨經濟區域物流等創新業務的發展。
(三)對傳統的保稅業務外匯管理形成事實沖擊,不得購匯支付的限制形同虛設
保稅區企業取得外貿經營權后,可向外匯局申請進入“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外匯局在名錄系統上標注只限非保稅業務),意味著企業享受到和區外進出口企業相同的待遇,付貨款時可以到銀行直接付現匯,也可購匯支付(保稅區企業做保稅業務不得購匯支付)。企業要事先確定其業務性質是保稅業務還是非保稅業務,外匯指定銀行根據有效商業單據決定是否允許其購匯支付。實際上企業經營是以市場為導向,存在著許多不確定性,如保稅區企業以預付貨款形式購匯支付進口一批貨物,如果市場銷售情況良好,需求旺盛,企業會直接一次通關進口;反之,企業會先將貨物存入保稅區,等市場轉好后再通關出區,這樣就形成了購匯經營保稅業務。限制購匯、不實行核銷的原有保稅區外匯監管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挑戰。
(四)增加了外匯監管的難度,監管效率下降
目前進口核銷系統是從國際收支申報系統中按企業代碼采集外匯收支信息來完成進口核銷工作的,由于業務不易區分及可變化的特點,使保稅和非保稅業務的數據一并進入核銷系統且無法自動進行數據剝離,主要依靠手工區分處理,使核銷系統的逾期未核銷數據增加、貿易統計數據失真、外匯管理工作陷入被動,進一步增加了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查的難度。
(五)增加了重復購付匯的風險
保稅區企業經營保稅業務,用現匯以預付貨款、托收及信用證形式對外付匯,貨物進保稅區,海關出具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由于保稅區企業經營保稅業務不核銷,沒有任何部門對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進行有效監督核注。此后,如果該貨物以本公司或區外一家企業名義報關進口,此時區外企業既可以憑進口貨物報關單向保稅區企業付匯,又可以憑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和進口貨物報關單直接向國外付匯,進而有可能形成二次對外付匯。特別需要強調的是不只保稅區企業本身存在重復付匯的可能,區外的企業也有條件利用這一漏洞再次支付同一筆貨款,為不法企業逃騙匯提供了渠道。
三、四點建議
為加強對取得進出口經營權企業的外匯監管,便利和促進企業經營,建議:
(一)對現行外匯管理政策進行完善,制定統一的保稅區企業經營非保稅業務的外匯管理操作規程
一是明確監管模式,核心問題包括三個方面:一線或二線管理問題,核銷或不核銷問題、全核或部分核問題。我們建議堅持二線管理、非保稅業務放開購匯、部分核銷的原則,條件成熟時逐步試行取消核銷。
二是明確非保稅業務定義、范圍:非保稅業務應當是企業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后,以本企業為經營單位在保稅區外報關進口并按規定繳納關稅、貨物不進入保稅區的業務,其中區內企業向區外企業銷售貨物而貨物不進入保稅區的進口業務不得由區外企業收取外匯,應當由經營權企業辦理購付匯及核銷手續。
三是制訂實施細則,特別是貨到匯款以外的結算方式對單據的要求、經營身份轉變導致業務模式變更的程序、對保稅業務數據區分及處理流程。
四是明確經營權企業的權利、責任與處罰。只有明確了企業權責罰,外匯監管的嚴肅性與合規性才能體現,企業的經營才能順暢,外匯的監管與查處才能有法可依。
(二)在濱海新區試點多方物流、跨經濟區域業務外匯監管改革,在及時報備的前提下享有對新業務的試點審批、監管權
濱海新區內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出口加工區、空港物流保稅區以及保稅港等多種特殊經濟區域并存,隨著跨國物流企業進入中國、國內物流加快發展,國際貿易運作方式和結算方式將更加多樣化,物流和資金流越來越復雜。為了簡化付匯手續、減少付匯環節使企業資金充分利用,有必要對跨經濟區域及多方物流業進行外匯監管的研究,進而逐步完善跨經濟區域及多方物流業的外匯管理政策,目前國家已確定濱海新區為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客觀上具備了試點的條件。
(三)不允許涉及保稅區經營權企業“付匯單位與經營單位不一致”的付匯核銷,要求必須實際使用經營權,減少不確定性、避免外匯風險
經營權企業經營不入區保稅的進口業務時:(1)由經營權企業在區外直接報關進口的,應當依照“境內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的規定,向境內企業收取人民幣,不得收取外幣;區外企業不得憑經營單位為保稅區企業的“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報關單購付匯向經營權企業或境外支付,由保稅區經營權企業按照非保稅業務辦理購付匯及核銷手續。(2)由境內企業直接報關進口的應當按照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向保稅區企業或境外購付匯并辦理相應的核銷手續;保稅區企業不得收取人民幣,如果收匯后需要向境外支付的,嚴格按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操作,不需要也不允許保稅區企業使用經營單位為區外企業的“經營單位與付匯單位不一致”的進口報關單辦理對外付匯核銷手續。
關鍵詞:金融監管; 各國金融監管改革 ;國際金融監管新趨勢
中圖分類號:D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8-0373-01
一、各國金融監管立法的變遷
(一)美國:從《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到《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
1992年經濟危機后,美國國會通過了《1933年銀行法》,其中規范政權與銀行業之間關系的一些條款被合稱為《格拉斯-斯蒂格爾法》。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中的規定使銀行與證券公司在機構、人員、業務范圍上嚴格區分開來。隨后,美國國會又先后頒布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從而逐步形成了金融業分業經營制度的基本框架。1999年11月12日,克林頓總統簽署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此法案的簽署正式確立了混業經營和功能監管制度。
(二)英國:高度集中的單一監管
英國的金融監督管理體制最明顯的特點是自律,這種自律監管方式的優點在于靈活、較有彈性,缺陷是人為因素比較明顯。1998年7月《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頒布,成為英國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該法明確了新成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的權力、責任及義務,統一了監管標準,規范了金融市場的運作。①這一系列立法措施宣告了英國傳統的以自律性管理為主的金融監管體制全面讓位,為英國適應新世紀金融業的發展和監管,提供了一個空前嶄新的改革框架。
(三)德國:“全能銀行”模式
德國金融業的一個典型特征是“全能銀行”。然而,90年代德國金融業在內外競爭的壓力之下,也開始尋求改革之路,將原銀監局、證監局和保監局三個機構合并,成立了金融監管局,根據原有的《德國銀行法》、《保險監管法》和《德國證券交易法》三部實體法,履行對德國金融業統一監管的職能。金融監管局的監管目標主要包括:第一,確保德國金融業整體功能的發揮;第二,確保德國金融機構的償付能力;第三,保護客戶和投資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二、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在金融全球化這個大背景下,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都經歷了從20世紀80年代的自由到90年代的監管的回歸,這是監管下的自由和自律基礎上的監管。各國的金融監管立法都是順應國內國際金融的產物,這種法律制度的趨同也表明全球金融監管正朝著國際化的方向發展。
(一)強調安全與效率并重的金融監管目標
20世紀70年代以前,國際金融管制主要側重于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進入70年代之后,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傳統的金融管制法案逐漸顯得不能適應需要。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積極應對這一趨勢,調整監管目標,開始越來越注重金融自身的獨特性,金融監管實踐向著管理金融活動和防范金融體系中的風險方向轉變。各國通過金融立法改革,從單純強調金融安全轉而強調安全與效益并重的目標。
(二)強調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的轉化
國際金融的發展趨勢和本質要求是由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功能型監管是在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內,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進行監管。功能型監管的優點在于管理的協調性高,管理中的盲點容易被發現并能得到及時處理,金融機構資產組合總體風險容易判斷。
(三)強調從分離監管到統一監管的轉變
統一監管體制是指由統一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業、保險和證券不同類型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監管,有利于判斷混業金融機構的總體風險。統一監管具有如下優勢:①可以消除監管死角;②如果監管內容類似,可以提高監管效率;③可以降低分業監管帶來的信息分享成本;④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資源;⑤可以避免因監管機構的不同而帶來的監督程度和監管力度的差別;⑥有助于加強對混業經營金融集團的監管。
(四)強調外部監管與自律監控的結合
金融監管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來實施,主要包括政府的外部監管和金融機構的自律監控兩個方面。1998年2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了《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原則》,提出了評價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14條原則。這些原則及于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內控制度進行監管以及健全內控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五)強調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長期以來,巴塞爾委員會一直努力在兩個領域內展開工作,一是制定共同的監管最低標準,供各國監管當局遵循,以求達到監管標準最低限度的統一。二是劃分東道國與母國的責任。1997年,巴塞爾委員會推出了適應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新文件-《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同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致力于把10國集團(BIS)多邊安排的成功監管擴展到越來越多的對金融體系有重要作用的新興國家,以加強國際金融體系。在充分合作基礎上的全球化監管已是大勢所趨。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啟示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相對而言,金融監管立法還比較薄弱,面對國際金融監管體制的新的變化,當前我國金融立法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點。
(一)金融監管在重效率的同時還要兼顧安全
金融監管要處理好安全和效率關系,要兩者并重。金融創新能夠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資產,使市場工具多樣化,有助于建立一個發達的金融市場,但同時金融創新也帶來了巨大的金融風險,如監管不力,則會有害金融市場。尤其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金融創新還停留在初級階段,發展潛力巨大,在金融過程中,必須處理好風險防范與金融創新的關系,既不能以風險為由抑制金融創新,也不能為創新而忽視風險防范。
(二)監管體制須不斷完善以避免落后于金融創新
我國金融監管采取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 ,貨幣監管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 ,機構監管職能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行使。這種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已不應國際金融的全球化的現實。在金融場日益全球化及金融創新產品日益復雜的今天 ,傳統金融場之間的界限已經淡化 ,跨市場金融產品日益普遍 ,跨部的監管協調和監管合作顯得日趨重要。因此 ,我國必須加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 ,確立新的金融監管體制。金融監管逐漸實現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過渡及由機構性監管功能性、目標性監管過渡。
おげ慰嘉南祝
[1]賀小勇,金融全球化趨勢下金融監管的法律問題[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2]唐雙寧. 21 世紀國際銀行監管新趨勢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金融研究 ,2001. 1.
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新趨勢;啟示
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為金融監管法,當其參加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活動時,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也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國金融法律監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機后西方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O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O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美國暴發的次貸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論文下載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主體的全面性。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
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金融監管的主體得到了一定的擴大,在新的金融危機下,美國新的改革方案中,財政部建議設立按揭貸款監督委員會、聯邦保險監管機構、審慎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商業行為監管機構,這說明美國金融監管的范圍是在不斷地擴張,力圖填補過去監管部門之間銜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建立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資源,必須在確保此要求的基礎上才能建立一個相對全面的監管體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國家也不同的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機中全身而退。
3.監管對象的新趨勢——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國在加強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中擬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擴大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成立按揭發放委員會,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權力,撤銷存貸監管機構,由美聯儲監督支付與結算,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等等。
二、西方新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銀監會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法律保證,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監管法律能面支持未來金融監管的需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部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金融監管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構成。這些法律法規之間有諸多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地方,銀行業務管理規章之間的內容重疊更為嚴重,還有部分法規和規章因未及時修訂己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內容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2.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監管當局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一些業務難免會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現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不利于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
雖然2004年6月,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明確三家機構要在工作中相互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但備忘錄并不能解決三家地位平等機構之間可能產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問題。隨著國際混業趨勢的發展,如何使國內金融業與國際趨勢接軌,成為必需面對的問題。為了穩定和發展我國金融業,可以考慮借鑒英國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統一監管功能的國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仍保持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職能,在行政上統一接受金管局領導。金管局的職責對外代表國家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之間建立協調機制,處理信息共享和監管職責交叉事宜。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經營引起的跨行業監管中的分工合作問題,提高監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