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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事故調查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09 15:04:4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企業事故調查,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企業事故調查

        篇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1、企業詳細名稱:地址:電話:2、經濟類型:國民經濟行業:隸屬關系:直接主管部門:3、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班時分4、事故地點:5、事故類別:6、事故原因:其中直接原因:7、事故嚴重級別:8、傷亡人員情況:姓名性別年齡用工形式工種級別本工種工齡安全教育情況傷害部位傷害程度損失工作日傷亡者死亡原因9、本次事故損失工作日總數:10、本次事故經濟損失(元);其中直接經濟損失(元);11、事故詳細經過;12、事故原因分析;13、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14、事故責任分析和責任者處理意見;15、附件(事故現場照片、傷亡者照片、技術鑒定等資料)負責人:16、參加調查人員;制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1]

        在百度搜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篇2

                                                                               省長:張中偉

                                                                            二二年六月四日

            (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省人民政府令第98—1號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各條中的“勞動行政部門”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主管部門”修改為:行業主管部門。

            二、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職工(含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適用本辦法。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條第二款:煤礦發生的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第四條修改為: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為:(一)輕傷事故;(二)一般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國家規定的特別重大事故標準以下的事故。

            四、第七條修改為: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簡要經過、傷亡情況、損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五、第八條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其中,一般傷亡事故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重大、特大傷亡事故除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外,還應按規定報至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六、第十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并組織力量搶險、施救。

            七、第十一條修改為:發生輕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八、第十二條修改為: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重大傷亡事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由其組織調查。

            九、第十三條修改為:發生特大傷亡事故,按下列規定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屬單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屬單位,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直接調查的特大傷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十、刪去第十四條。

            十一、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本辦法規定的傷亡事故調查組,可以邀請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十二、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該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修改為:(三)提出對傷亡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議;(四)向派出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調查組成員簽名的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十三、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該條中的“自行組織傷亡事故調查”修改為:自行組織輕傷事故調查。

            十四、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該條第一款修改為:對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按下列規定批復:(一)一般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二)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三)特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的無人員死亡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此外,對條文中的個別文字作了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

                                          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和處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職工(含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適用本辦法。

            煤礦發生的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執行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亦指用人單位在生產或工作中對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第四條 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為:(一)輕傷事故;(二)一般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國家規定的特別重大事故標準以下的事故。

            第五條 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依法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搶險、施救

            第六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用人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 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簡要經過、傷亡情況、損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其中,一般傷亡事故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重大、特大傷亡事故除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外,還應按規定報至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時,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現場,組織搶險、施救。

            用人單位因搶險、施救而必須移動現場時,應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攝影、攝像等保護性措施。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并組織力量搶險、施救。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 發生輕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重大傷亡事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由其組織調查。

            第十三條 發生特大傷亡事故,按下列規定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屬單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屬單位,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三)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直接調查的特大傷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等組成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四條 急性中毒事故調查組應有衛生行政部門人員參加。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傷亡事故調查組,可以邀請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傷亡事故調查所需的某一方面專長;(二)與所發生的傷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第十七條傷亡事故調查組的職責:(一)查明傷亡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二)確定傷亡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三)提出對傷亡事故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議;(四)向派出調查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調查組成員簽名的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名稱、地址、隸屬關系,傷亡事故發生日期、類別,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傷亡事故經過、原因、責任,處理建議、整改和防范措施。必要時,還應有傷亡事故鑒定資料。

            第十八條 一般傷亡事故應在傷亡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重大、特大傷亡事故應在90日內提出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十九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

            第二十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及其成員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準確地確定事故性質,并實事求是地認定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傷亡事故責任可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前述各類責任可分為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一般責任。

            第二十一條 除依照本辦法規定由企業自行組織輕傷事故調查的外,傷亡事故調查組成員對傷亡事故原因、責任劃分、責任者處理建議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結論性意見不贊成的,應報請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有關部門處理;如仍不能達成一致性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四章  事故批復與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按下列規定批復:(一)一般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二)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有管轄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三)特大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

            一般傷亡事故,批復機關應在接到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批復。重大、特大傷亡事故,批復機關應在接到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30日內批復,特殊情況可以延期,但不得超過60日。

            第二十三條 批復機關只對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進行認定。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中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由有關單位或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應當公開。

            第二十四條 傷亡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傷亡事故的用人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傷亡事故,參照本辦法執行。

        篇3

        關鍵詞: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用工方式;調查

        目前我國中小服務企業采用的主要用工方式有直接用工(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和間接用工(業務外包)兩種。作為典型的勞動密集型的服務行業,用工成本占企業運營成本相當大的比例,從降低企業運營成本和順應未來行業發展趨勢的角度看,內蒙古中小物業管理企業應該在用工方式上進行變革,以降低經營風險,減少用工成本。為了解內蒙古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用工方式的現狀,我們以較能反映內蒙古物業管理發展狀況的呼和浩特市為例,對該地區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的用工狀況進行了調查研究。

        一、被調查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依據工信部2011年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第十四條對于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的劃型標準中對于員工人數(100人及以上至1000人以下)和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以下)的兩個硬性規定,以及呼和浩特市物業企業的整體發展規模及情況,本次調查的樣本企業側重于選擇企業資質水平較高、成立時間較長、有一定發展規模的企業,以滿足本研究的企業類型要求。樣本企業主要是從一、二級物業管理資質和部分成立時間較長、有多個在管項目且人數在100人以上的三級、四級物業管理資質中選取,由于該地區大多數的企業都屬于微型物業企業,中小型物業管理企業的數量比較有限,因此,對于員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且營業收入在500萬元以下的企業也并入此次調查的范圍之內。

        本研究采用問卷調查和深度訪談的方法,來獲取呼和浩特地區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的用工方式的信息。共調查企業34家,其中問卷調查29家,訪談5家,回收有效問卷29份,剔除3家微型企業,問卷回收有效率89.7%。調查的對象為人力資源部經理或負責人事的人員,一部分問卷采用紙質或郵件方式發放,一部分問卷采用電話調查方式。

        在被調查的31家企業中,國有企業有占6.5%;民營企業占64.5%;私營企業占29%。成立時間在3年以下的占12.9%;3-5年的占25.8%;5-10年的占29%;10年以上的占32.3%。一級資質的企業有占6.5%;二級資質的企業占48.4%;三級資質的企業占35.5%;四級資質的企業占9.7%。年營業收入在1000萬以上5000萬以下的占22.6%;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占22.6%;500萬元以下的占54.8%。員工人數在1000人以上占6.5%;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占16.1%;在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占19.4%;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占25.8%;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占32.3%。

        本次調查的企業基本上涉及不同性質、不同發展時間、不同資質和不同規模的中小型物業管理企業。

        二、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用工方式的現狀

        1.用工的規范程度有待改善

        調查顯示,77.4%的企業采用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工方式,只有一家國有企業采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企業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的用工方式。有22.6%企業不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有77.4%企業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其中9.7%的企業表示員工工作一年以上開始上保險,有9.7%的企業表示只給管理層購買社會保險。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中小物業管理企業能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調查中也發現有些物業管理企業只與管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對于基礎的保潔、保安崗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購買社會保險,主要原因是這類職位的人員流動率比較大,穩定性較差,因此管理難度較大;另外從業人員文化素質普遍偏低、年齡偏大,法律意識淡薄,通常也不會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擔心一旦簽訂了勞動合同限制了自己離職的自由性,還會主動放棄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2.用工方式較為傳統與單一

        所有的中小物業管理企業都采用了傳統的全日制用工方式,在其他用工方式的選擇上,僅有16.1%的中小物業管理企業在保潔、保安的崗位上使用了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19.4%的企業在保安、保潔、綠化和垃圾清運上采用業務外包的用工方式。這說明大多數企業的用工方式采用的是傳統而單一的全日制用工,而較少采用新型的用工方式來緩解用工的不足。僅僅采用傳統而單一的用工方式在企業開設或是接收新項目時,由于用工需求的急劇增加,企業會面臨較大的招聘壓力,空缺職位在短期內不能迅速、高質的補充,使項目的正常運營受到一定的影響。

        3.對勞務派遣或業務外包等新型用工方式認識不足

        從調查結果上來看,只有不到兩成的企業采用了勞務派遣和業務外包的用工方式(分別為16.1%,19.4%),可以看出僅占比較小的份額。使用新型用工方式的企業中,在使用效果的評價上基本都比較滿意,只有1家企業在管的高端別墅項目使用了專業保安公司的保安,但是由于對方公司人員管理不善,流動率較大,導致派遣過來的保安穩定性差,在使用1年之后棄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繼續采用全日制用工方式。在調查過程中,有一些采用單一的全日制用工方式的企業雖然面臨較大的招聘壓力,但還是明確表示不會采用新型用工方式,理由是用工成本太高、風險不好控制以及難于保證用工質量,這從一個側面也說明了企業對于新型用工方式的認識存在一定的誤區,另一方面也顯示了管理人員缺乏信心及管理能力控制新型用工方式帶來的問題和風險。

        三、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用工方式的完善策略

        1.完善企業用工制度,提高員工滿意度

        中小物業管理企業應該自覺遵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主動與用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員工繳納相關的社會保險,對于工作有一定危險性的職位要積極為其購買意外保險,以保障員工的合法利益。不簽訂勞動合同固然可以避免責任,也方便隨時辭退,但這不只是違反法律,同時也會缺失對員工的約束,有損公司形象。對于文化層次較低、年齡較大、法律意識非常淡薄的保安、保潔從業人員,應在入職培訓時,宣傳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意義和作用,以消除其抵觸的情緒。

        2.改善用工環境

        中小物業管理企業的發展規模和微利性的行業特點,注定了它們不能提供與大型企業媲美的有競爭力的薪酬福利,因此要另辟蹊徑來保證企業運營所需要的人才的供給。如,在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做到用事業留人,用感情留人;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注重非物質激勵。對于招聘壓力較大、流動率較高的保安、保潔等基礎崗位,企業可以多采取一些富有人性化的舉措來穩定員工隊伍,如對外地或家遠的員工,企業提供宿舍及員工餐廳,來緩解房租高和吃飯貴的壓力;改善員工生活、娛樂環境,提供籃球、乒乓球、電視等文化娛樂設施。企業還可以通過薪酬和福利的管理來提高員工的穩定性,如采用階梯式的不同工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的制度,鼓勵員工持續在企業工作。

        3.建立多種用工方式的用工體系

        每一種用工方式都有自己的優點也有自身的不足,中小物業管理企業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構建適合自身發展的用工體系。在采用多種用工方式時,需要企業的管理人員化弊為利,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最為合適的用工方式,并將這些用工方式有機銜接,以整合成為系統的用工體系。在選擇用工方式時,崗位特點是企業首要考慮的因素,不同的崗位對企業的貢獻度不同,崗位運行的穩定性、崗位與企業核心業務的關聯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崗位特性直接決定了用工方式的選擇。一般來說,企業核心技術或管理崗位,由于這些崗位對人員穩定性要求較高,因此通常采用直接用工的全日制用工方式;對于保安、保潔、電梯維護維修、綠化養護、垃圾清運等崗位或工作,則可將相應崗位的勞動關系通過勞務派遣或業務外包的方式委托給第三方機構來管理,以節省企業自身的人力資源管理成本;對于時間緊、任務重、短期內需要大量人員的新項目開荒工作,則可采用臨時用工的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或者外包給專業的保潔公司來完成。采用多種用工方式的用工體系可以增加中小物業企業應對外界變化的靈活性,以達到進一步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提高企業運營效率的目的。

        四、結語

        面對行業的發展現狀和未來趨勢,內蒙古中小物業管理也應順勢而為,在優化全日制用工機制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的特點和需要,借助于臨時用工、勞務派遣、業務外包等新型用工方式的用工體系,及時供給企業發展所需的人才,間接的減少管理成本,提高專業化水平和服務質量,使內蒙古中小物業管理企業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持續、良性地生存與發展。

        參考文獻:

        [1]郝艷琴,劉銀花.當前企業用工方式選擇初探[J].價值工程,2010(2)

        [2]楊麗穎,江山.企業用工方式種類設定與用工體系建立規則[J].中國勞動,2009(11)

        篇4

        一、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舉報核查

        重大生產安全隱患及事故舉報的核查工作,按照分級、屬地、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1、各縣(市、區)所屬生產經營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一般事故的舉報或上級有關部門批辦件,由各縣(市、區)安監局負責調查核實,并按要求將調查核實情況在規定時限內報市安監局事故調查處。

        2、市安監局直接監管和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能部門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企業及經濟開發區、馬頭工業城所屬生產經營企業的重大生產安全隱患和事故的舉報或上級有關部門批辦件,由市安監局負有監管職責的相關業務處室負責調查核實,并按要求將調查核實情況在規定時限內向事故調查處反饋。

        3、對各縣(市、區)所屬生產經營企業較大事故的舉報或上級有關部門批辦件,按照發生事故企業的類型,由市安監局相關業務處室牽頭,事故調查處配合并邀請公安等有關部門參加,對舉報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結果經主管副局長或局長批示后,按規定程序進行處置。

        4、市安監局事故調查處負責重大生產安全隱患和事故舉報的接報、登記、請示、督辦、匯總和分析上報工作,在必要時可根據局長指示,對影響較大的重大生產安全隱患和事故舉報,直接進行調查核實并按程序反饋。

        5、事故調查處的工作流程為:接受舉報(上級有關部門批示件)進行登記填寫督辦卡提出擬辦意見請示主管副局長請示局長交相關縣(市、區)安監局、市局有關處室或市有關部門落實對交辦內容進行督辦整理、匯總調查核實結果并提出建議向主管副局長報告向局長報告向市政府或省局反饋核實情況整理歸檔。對查實的瞞報生產安全事故向主管副局長報告向局長報告轉入事故調查程序并按有關規定提高一個事故等級進行調查處理。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與報告

        1、各縣(市、區)所屬生產經營企業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各縣(市、區)安監局牽頭,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并將事故調查報告(含電子文本),按省安委辦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備案程序規定》的通知(安辦]23號)要求,報市安監局事故調查處審議通過后,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再根據市安監局函復意見正式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并將批復后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一式五份報送市安監局事故調查處備案。

        2、各縣(市、區)所屬生產經營企業發生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影響較大的一般事故,由市安監局事故調查處牽頭,根據發生事故企業的類型,由相關業務處室配合,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要求,根據需要組織公安、監察、工會等相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為市安監局,組長由市安監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市安監局主管事故調查處工作的副局長和有關縣(市、區)副縣級領導、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

        3、市安監局直接監管和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能部門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企業及經濟開發區、馬頭工業城所屬生產經營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及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市安監局事故調查處牽頭,根據發生事故的類型、大小,由相關業務處室配合,調查中充分尊重業務處室意見和建議,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要求,根據需要組織公安、監察、工會等相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通常情況下,一般事故的調查組組長由市安監局主管事故調查處工作的副局長擔任;較大事故的調查組組長由市安監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主管事故調查處工作的副局長和有關縣(市、區)副縣級領導、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

        4、市安監局事故調查處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的具體流程:接受事故報案(或查實瞞報事故報告)登記報告主管副局長請示局長吸收有關單位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較大事故須請示市政府主管副市長同意)對事故進行調查撰寫事故調查報告(分析事故發生原因、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組討論通過事故調查報告向主管副局長報告向局長報告報省局審議省局函復后報市政府批復報省局備案落實事故調查報告的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整理歸檔。

        根據工作需要,事故(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調查組組長或副組長也可由局長指定局其他副縣級領導擔任。

        篇5

        關鍵詞 火災事故調查 現狀 分析 對策

        中圖分類號: X928.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旨在確定火災的發生原因及其發生規律,為預防火災的發生和更有效的撲救提供重要依據,通過火災原因分析,確定火災責任、評定災后損失等。調查工作直接的反應了公安消防機構的業務素質和相關執法水平。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新型的材料、技術工藝推陳出新,社會環境也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火災的事故調查工作也面臨著重大的挑戰,調查難度日趨加大。由于近年來火災事故的發生所引起的糾紛案件逐漸增多,為調查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責任評估以及損失賠償等提出科學有效的依據,因此對于火災事故調查的要求越來越高。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現狀

        1、基本調查設備缺少且陳舊落后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需要基本的設備進行信息采集、現場分析、監測、交通防護、通訊儀器等等相關工具。在發達國家中,火災事故調查不僅應用了先進的物證采集分析技術和裝備,還能通過電腦三維成像模擬事故發生現場,從而可以更加準確的判斷火災成因。然而在我國的很多基層消防單位,火災現場勘查工作缺乏基本的裝備儀器,先進的設備不會使用,仍然停留在傳統的鋤頭拋、鏟子趴的狀態。調查人員主觀經驗主義嚴重,依靠直覺經驗辦事,造成很多痕跡物證無法在現場進行勘探分析,延誤了最佳的調查時間,造成火災事故調查分析缺乏科學依據,準確性不足。

        2、缺乏專業人員、配備不足

        火災調查工作對于人員專業性、技術要求都很高。然而目前我國火災事故調查科研機構設置較少,鑒于對火災事故調查的特殊性,需要進行現場的勘查和詢問取證,勘查分析與詢問證據相互印證,需要現場調查人員具備很像的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并且能夠完全熟練的駕馭,豐富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經驗也是必不可少的,這樣才能夠勝任此項工作。然而,我國的絕大多數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并沒有經過系統、專業的培訓,知識通過實際工作經驗總結摸索,因此要培養一名合格的火災事故調查人員需要較長的時間。然而地方公安消防機構的警力不足,導致沒有專門的火災事故調查員,且其身兼數職需要進行消防案件工作又要進行建筑工程驗收審查,有些人還要兼職內勤,由于我國現役體制問題,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很多骨干成員流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的整體狀況是人少質憂,因此很難進行準確、科學的火災事故現場調查工作。

        3、調查人員缺乏專業素質和素養

        火災事故原因的調查準確性與調查人員的素質和工作狀態有直接的關系。在市級、縣級的公安消防機構中,調查人員大多都是半路出家,接受過系統的火災事故調查專業培訓的人員很少。一些剛剛接觸崗位的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由于缺乏實際現場火災勘探的經驗積累,很長一段時期是無法進行獨立的工作的。然而很多經驗主義的老同志,由于調查方式落后,導致火災事故調查沒有準確、充分的科學依據。在面對重大、特大、復雜的火災時,一些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由于主觀的情緒抵觸畏懼,造成錯過最佳的火災事故調查時機,為火災事故原因評定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4、缺乏技術鑒定、火災定性依據不足

        火災事故調查中對于火災起火點、起火物、燃燒過程、火勢如何蔓延等問題進行準確的鑒定,通過現場的勘查和詢問相互印證才能夠對火災事故下結論。但是由于在一些事故調查報告中,過多的進行現場描述,缺少專業的數據說明和分析。在我國火災事故中,電氣火災發生較多,這類火災判定主要通過六種方式,金相分析法、外觀形貌鑒別法、成分分析法、剩磁法、導線熔斷宏觀鑒別法、模擬實驗法等。一般普通的電氣火災應用上述方法皆可進行判定,但是在火災原因調查中缺乏技術鑒定。如判定是由于導線短路引起的火災,但是沒有對短路容痕進行收集、鑒定,因此無法判斷短路是發生在火災前或者之后。

        5、忽視現場勘查和證據搜集

        火災事故現場調查主要是通過現場勘查和現場詢問兩種方式,通過二者互相印證鑒定火災事故成因。然而在一些火災事故現場調查時,工作人員主要偏重于現場詢問,而對現場的勘查工作不足,或者偏重于勘查而輕詢問。例如在一些火災事故現場調查工作時,對于人員的安排側重于現場調查詢問,勘查人員不足,有些人員缺乏實踐經驗,敷衍行事。在事故綜合評定中,以詢問資料為主要依據,現場勘查資料甚少,詢問調查的內容沒有現場勘查證據驗證,缺乏依據,影響了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準確性、科學性。

        6、事故責任追究不嚴

        在火災事故調查判定責任之后,需要依法對相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這是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環節。根據我國消防法規定,凡違反消防法造成火災事故的責任人都有明確的規定。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往往重視造成火災發生的直接責任人指認,忽視了間接責任人。這樣就導致事故處理指針對直接責任人,而放任了其他間接相關人員,致使一些上級領導部門和人員不被追究,造成隱患。另一方面,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存在人情判斷,對責任人的處罰沒有依法追究,除一些重大、特大火災之外,很大一部分的火災責任人處理工作沒有按照法律執行,罰款成為了主要的處理方式。

        7、檔案建立不規范

        根據《消防監督程序》相關規定,公安消防部門要對重、特大火災事故建檔,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歸檔。對于火災事故的記錄叫做火災檔案,是由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人員記載的,通過現實、客觀的、反應火災的發生原因、相關損失和傷亡情況,并總結經驗。火災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火災事故報告、火災損失清單、現場勘查記錄、詢問筆錄、火災鑒定書、火災事故責任書、火災現場照片等等。建立火災檔案是消防機構的一項基礎而重要的工作,但目前我國消防機構普遍存在對于火災檔案建檔不及時、內容不規范完整等等情況。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問題存在原因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在一些地方公安消防機構中,領導對于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重視程度不足,由于業務經驗不足,只抓火災撲救工作,沒有將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作為工作重點。在一些重、特大火災事故中,調查人員的主觀畏懼情緒較重,希望由上級主管部門指派火災事故調查人員,依賴思想過重。長此以往,火災事故的原因調查和責任判定、損失核定等等內容都是通過消防機構的內部工作運作進行最終裁決。基層消防機構沒有將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作為重點,僅視為火災的善后處理,不能夠從經驗中吸取教訓,提升改進火災防范治理工作。

        人員管理機制不夠完善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對于人員的要求是很高的,不僅需要高素質、高專業技能還需要有豐富的火災現場調查工作經驗。然而我國的公安消防機構由于存在干部吸納、任用機制不完善等問題,造成了火災事故調查專業人員的短缺,后備力量嚴重不足。這樣就造成了具備并掌握相關消防專業知識和先進科學技術的人才無法進入消防部門工作,或者進入消防部門沒有得到善用,人員閑置情況嚴重。在一些單位中將火災事故調查的專業人員崗位安排錯誤,造成人才浪費。對于現有的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只重使用,缺乏培養,重視火災撲救,不重視事故調查。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審核、責任追究等監督機制不完善

        目前對于我國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是否合乎法定程序、詢問取證、技術鑒定等是否合作、最終火災判定結果是否科學準確都沒有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沒有完善的復核標準、監督機制、責任制約,上級監管部門對于下級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所存在的問題,無法有理有據的糾正指導,調查工作難以改善。

        完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相應措施和建議

        切實認識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強法律意識、責任意識

        根據我國消防法規定,在火災撲滅之后,公安消防機構要根據火災現場進行勘察、情況調查,并進行相關的事故檢驗、鑒定、提出意見,并及時的制定火災事故認定書,提供火災事故處理的有力依據。公安消防機構的法律職責就是要查明火災的發生原因,根據事故調查進行責任劃分,并有理有法的對責任者進行處罰判定,這樣才能夠維護我們的社會主義法治,更有利于防火救火經驗總結,改善消防工作。因此公安消防機構要明確認識到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性,將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作為重點。相關領導要充分的給予財力、人力的支持、重視并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

        完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責任制、監督機制、復核機制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必須要實行總責任人制度,針對各個環節:如現場勘查、現場拍照錄音取證、現場繪圖、詢問、技術鑒定、模擬實驗、綜合分析等等工作明確相關責任人,并建立并完善各項工作的具體工作內容、要求、考核標準等等,實行獎懲制度。對于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上級機構必須進行嚴密的監督和復核機制,防范可能造成的民事糾紛、消防隱患等問題,要建立并形成相關的管理機制。

        加強人員培養,建設高素質水平隊伍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是具有嚴格的政策性、紀律性的,這項工作緊密結合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必須要做到客觀、公正、準確、科學判定,因此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對人員的政治覺悟、責任感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要加強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政治素養。定期組織專業技術的培訓,通過模擬實驗培養其觀察、分析能力,組織人員進行案例的分析和經驗交流,提高專業技能。在隊伍中培養并選拔優秀人員進行深造,培養高素質、高技術能力的后備力量。

        建立并完善火災檔案制定、管理制度

        火災檔案是對于火災事故現場最原始、直接的資料,直接客觀的記載了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火災判定依據、人員財產損失、撲救和調查經驗等內容。為消防機構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提供珍貴的資料,有利于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依法、科學、準確處理。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對所調查案件都建立檔案,并規范內容標準,形成系統的火災檔案庫,以便于對這些事故進行系統的分析,研究火災發生的規律和特點,找出火災防范的弱點,并提出有針對性的改善措施,提高火災防范和治理的能力。

        火災檔案的保存年限問題,對于一般的火災要保存至少兩年,重、特大火災檔案要長期保存,并及時上報上級消防機構。消防機構對于火災檔案的管理要明確責任,并完善獎罰制度,做好火災檔案的管理和建立工作,為更加的推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提供基礎。

        建立聯合火災事故調查組織

        地方機構要根據地區和專業人員分布情況,將區域劃分,組建聯合火災事故調查組織。當轄區內發生火災,尤其是重、特大火災的情況下,轄區內的支隊和大隊要聯合組織火災調查人員與上級消防機構的監督復核人員進行現場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通過人才設備的資源共享,聯合調查更有助于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及時、準確、有效完成,也是一次很好的現場交流,經驗培訓機會,可全面提高區域內的消防機構整體工作水平,建立良好的合作機制。

        四、結論

        公安消防機構要重視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性,根據實踐總結分析經驗,認識目前工作的不足,從客觀條件上,如設備、人員、經費及管理機制等方面改善。加強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的專業技能、法律意識、責任意識,應用相關措施加以改進,努力實現并推進火災事故調查工作走向科學化、正規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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