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9 15:04:44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國外環境治理的研究,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外商直接投資 污染排放協整性檢驗 格蘭杰因果檢驗
Abstract: Many causes made tha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were prominent with economic growth. Based a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perspective, whether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mproved environmental quality or contributed to environment pollution? Based on 1994-2008 time series, using methods of ADF test, cointegration test and granger causality test, this paper fou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did granger cause total volume of industry waster water discharge and total volume of industry solid wastes discharged, showing negative correlation, but did not granger cause total volume of SO2 emission, and inverse relationship did not exist.
Keywords: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Pollution Emissions;Cointegration test; Granger causality test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以跨國公司為主體的外商直接投資(FDI)不斷擴張。然而,環境污染可能會通過外商直接投資的形式從一個國家或地區轉移到另一個國家或地區。各國學者對外商直接投資與東道國環境污染關系問題存在以下三種不同的觀點:一是FDI加劇環境污染,二是FDI并未加劇環境污染,三是FDI改善環境質量。作為目前世界上第一大引進外商投資的發展中國家,當前中國政府部門以如何吸引更多外資以促進經濟增長為重,學術界的分析重點在外資對經濟增長的正效應及其作用機制上;且FDI對一國環境安全的影響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合法性”以及長期性,所以,FDI對環境福利影響的研究近些年才逐漸展開。本文擬利用1994-2008年相關數據,采用平穩性檢驗、協整檢驗和格蘭杰因果檢驗的方法,對中國外商直接投資與環境污染的內在機理進行研究。
二、變量、數據與檢驗方法
(一)變量與數據
因為FDI最終會形成資產,并對環境污染做出直接貢獻,所以本文選擇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FTAS,單位:億元)代替投資額,環境污染則選擇污染排放數據,包括工業廢水排放量(WPOEM,單位:萬噸)、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GPOEM,單位:萬噸)和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SPOEM,單位:萬噸)。
數據來源以1995―2009年《中國統計年鑒》和1995―2009年《中國環境年鑒》為主,部分數據來源于2003年《中國工業經濟統計年鑒》。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利用CPI進行調整,按1994年不變價格計算,以保證經濟數據的可比較性。同時,考慮到消除異方差的影響和對時序數據取對數后不會改變時間序列的性質和關系,在實際檢驗中對各序列都采用了取對數的處理。
(二)檢驗方法
在經濟研究中要確定一個變量的變化是否是另一個變量的原因,一般用格蘭杰因果檢驗。面板數據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由Hurlin和Venet于2001年(簡稱HV)提出,它可以解決常規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時間序列數據長度不足的問題。利用該項技術,不僅可以檢驗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和污染排放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還可檢驗因果關系的方向(如果存在因果關系的話)。檢驗過程為:時間序列的單位根檢驗、兩變量之間的協整檢驗和格蘭杰檢驗。
三、實證結果
(一)ADF檢驗
本文采用擴展的迪克―福勒檢驗(ADF檢驗)對數據進行平穩性檢驗,利用Eviews 5.1軟件分析。序列LnFTASt、LnWPOEMt、LnGPOEMt、LnSPOEMt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的ADF檢驗結果為非平穩序列;進而采用一階差分的方法處理,得到了新的序列LnFTASt、LnWPOEMt、LnGPOEMt、SPOEMt,其ADF檢驗結果表現為平穩序列,所以原序列同為一階單整,見表1。
表2的檢驗結果表明,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與工業廢水排放量、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三組指標之間都存在某種協整關系,而且三組變量的調整的協整系數均為負值,說明存在線性的負向相關關系。但還需要作進一步因果檢驗以明確因果方向。
(三)格蘭杰因果檢驗
從表3的檢驗結果來看,在滯后二階的情況下,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是工業廢水排放量的格蘭杰原因,卻不存在反向的因果關系;而在滯后四階的情況下,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是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的格蘭杰原因,同樣也不存在反向因果關系。而對于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與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在滯后二階、三階和四階的情況下,兩者之間都不存在因果關系。
(四)結果分析
為什么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與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格蘭杰因果關系不明顯呢?第一種可能是由于小樣本的緣故。根據周建、李子奈(2004)的研究,變量的不平穩性是造成虛假因果關系最主要的原因,小樣本會犯真實因果關系檢驗不出的錯誤。在樣本數小于20的情況下,如果檢驗結果為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判定變量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因果關系。第二種可能是三資工業企業對工業二氧化硫的處理較好,其排放量在總體的排放量中所占比例較小,因而在統計數據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并不明顯,或者說是非外資因素在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中作用更明顯些。
為什么污染排放不是外商直接投資的格蘭杰因呢?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在于外商直接投資對“污染天堂”并不存在偏好,環境規制水平高低并不是影響外商直接投資的主要因素,發達國家并不存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污染密集型產業的傾向,且發達國家似乎在相互輸出污染密集型產業,其他因素如市場容量、勞動力成本、市場化水平、產業集聚程度、基礎設施狀況等因素對外商直接投資有顯著作用;其次,中國目前的環境保護立法只有6部,環境保護法規及法規性文件亦僅有40份,而且立法時充分考慮到本國經濟和技術支撐能力,所以說中國目前的環境法律法規總體上是比較寬松的,工業企業和有關方面是有能力做到的,外商投資企業更是可以完成的。
四、結論及啟示
上文利用1994-2008年的有關數據檢驗了中國外商直接投資與環境污染的內在機理,ADF檢驗表明LnFTASt、LnWPOEMt、LnGPOEMt、LnSPOEMt這四個序列同為一階單整;協整性檢驗表明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與工業廢水排放量、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三組指標之間都存在某種協整關系,而且三組變量的調整的協整系數均為負值,說明存在線性的負向相關關系;格蘭杰因果檢驗結果表明在一階差分、二階滯后的情況下,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與工業廢水排放量的因果關系顯著;在一階差分、四階滯后的情況下,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與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的因果關系檢驗結果也顯著。因此,從總體來看,外商直接投資增長有利于改善中國環境質量。
外商直接投資為中國經濟增長做出了重要貢獻,同時改善了中國環境質量,因此,中國首先應該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充分發揮外資對中國經濟發展的積極促進作用,切忌“因噎廢食”;其次,落實同步發展方針、貫徹三大政策與八項制度及嚴格執行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為做好環境保護提供制度保障,正確協調發展與環境的關系;再次,依法監管,進行有效管理,同時督促國內企業向外商投資企業學習更加先進的生產技術與清潔技術,降低污染排放;最后,國內后發地區要盡可能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倡導綠色投資,實行選擇性引資。
參考文獻:
[1]李國柱.外商直接投資與環境污染的因果關系檢驗[J].國際貿易問題,2007,(6):105-109
>> 科學的影響力:美國環境外交中的認知共同體因素研究 深刻的影響力 中國的影響力 母親的影響力 父母的影響力 金錢的影響力 沃爾瑪的影響力 “瘋子”的影響力 爸爸的影響力 韓寒的影響力 教師的影響力 父親的影響力 蔓延的影響力 音樂的影響力 影響力的境界 品牌的影響力 小事的影響力 真實的影響力 集群中認知共同體的涌現及其進化過程研究 微博主影響力評價指標體系的科學構建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這個定義的涵蓋范圍雖然非常廣泛,但基本指出了環境外交政策聚焦的領域。至于環境外交的參與主體,王之佳認為,環境外交是“一種官方行為,其主體是國家,由正式代表國家的人員和機構通過訪問、交涉、談判、締結條約,發出外交文件、參加或發起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等多種多樣的外交方式,處理和調整環境領域國際關系所進行的對外活動。”王之佳:《中國環境外交》,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1頁。隨著外交定義的拓寬,環境外交也不例外。黃全勝認為各種行為體、政黨、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外交行為,都屬于環境外交領域。黃全勝:《環境外交綜論》,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8年,第13頁。本文即在此領域中展開對認知共同體及其成員的界定。
在美國環境領域中,來自于政府系統、研究機構、非政府組織、企業、國際組織等等的專業人士群體,基于對環境問題的共同認知,對如何應對環境問題的共同判斷以及對于人類環境未來發展的共同信仰,組成了相應的共同體網絡,并且試圖影響到政策制訂過程。
以氣候政策為例,美國國內的科學界人士基于各自對于科學事實的認知分成了兩大派別,一大派別承認并且迫切要求政府重視氣候變化帶來的巨大危害,并采取相應行動;另一派別科學家則認為氣候變化本身即是一個未得到論證的命題,并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它真的存在。兩派成員都通過各種交流活動、公眾活動,宣傳自己的觀點。例如2015年10月筆者先后參加了兩次學術活動,29日參加美國科學促進會(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AAAS)和卡內基科學研究院(Carnegie Institution for Science)聯合舉辦的題為“50年之后的氣候變化”大型學術研討會,在會上現任白宮科學技術政策辦公室主任約翰?霍爾德倫(John Holdre)出席發言,分享了他對于氣候變化的認識,表達了他對于奧巴馬總統氣候政策的支持。而10月30日知名智庫加圖研究所舉辦的“為巴黎做準備:對聯合國2015氣候變化大會能期待什么”的會議上,到會的幾位科學家卻表達了對于氣候變化本身這一科學事實的質疑。
本文以支持氣候變化的科學家團體為例,來分析美國環境外交領域中認知共同體的特點。
首先,這些在環境領域有著權威知識的專家們,基于共同知識的基礎而組成的共同體網絡,他們有著共同的倫理觀,即認為保護人類的生存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而表達并傳播正確的科學知識是科學家的社會責任。同時基于他們所掌握的科學事實,他們堅信氣候變化是正在發生的客觀事實,而有效的應對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政策選擇,國際合作是解決全球氣候問題的必然途徑,而只有積極正視氣候變化才能夠為人類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一個美好的未來。這些符合前文中彼得?哈斯對認知共同體特征的歸納:共有的原則和信仰,氣候變化危及人類生存;共有的因果信念或專業知識,科學證據表明氣候變化正在發生;共同的效度觀念,必須進行溫室氣體減排;有共同的政策志業,推進應對氣候變化的計劃,以及其他更深入有效的政策。
其次,認知共同體成員可能隸屬于不同的機構,但彼此間擁有相對穩定的交流平臺,例如共同的學術組織等等。美國科學促進會(AAAS)即是一個典型代表。這一組織創建于1848年9月20日,是世界最大的非營利科學組織,它的主旨目標在于“為促進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而在全世界范圍內推進科學、工程和創新研究”,參見AAAS官方網站介紹,http:///about-aaas, 2016-06-23.它的成員皆認可這一基本目標,并都具有不同科學領域的專業知識。美國科學促進會的職能目標包括加深科學界和大眾之間的溝通,為社會事務提供科學觀點,推進公共政策中的科學,促進國際科學合作等等。現任白宮科學技術政策辦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主任、哈佛大學物理學家約翰?霍爾德倫(John Holdre)在成為奧巴馬總統的首席科學幕僚前,就曾是AAAS的主席,他曾經代表前文提到的帕格沃什科學和世界事務會議登上1995年諾貝爾和平獎的領獎臺。而在美國國內,AAAS無疑成了美國科學家們交流并達成共識的代表性組織,AAAS的科學家們來自不同機構,他們聚集在一起,為共同的事業而努力。在氣候變化領域,以AAAS為平臺,組成了一個科學家網絡,宣傳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性,并試圖通過各種途徑影響政策制定。2009年8月初奧巴馬的氣候變化法案受到了來自參議院的阻礙,十位參議員聯名給奧巴馬寫信,表示不支持該法案,因為該法案會損害美國工業集團的利益。當年10月以AAAS為首的美國18家頂尖的科學組織聯名向參議員們寫公開信,表示共同認可氣候變化正在發生,如果要避免氣候變化帶來的最嚴重的影響,溫室氣體排放必須被減少。Climate letter, available at http:///sites/default/files/migrate/uploads/1021climate_letter.pdf.
再次,由于共同體成員的來源具有多樣化的特點,使得認知共同體的影響力也呈現多樣化、分叉網狀式的擴展特點。第一,來自政府系統內部的專業人士群體在日常工作中就能直接發揮影響,他們在美國政府內部任職,對于處理環境事務有著共有原則和信仰,受到普遍認可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以及共同政策訴求的政府職員群體。他們能夠在很多政策制定環節上影響環境外交政策的制定,無論是議程的設置還是政策的選擇,甚至于直接影響到政策制定者的知識結構和信念體系。最典型的代表即是白宮科學技術政策辦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OSTP為總統及其他政府高層提供準確及時的基于科學和技術的政策建議,其戰略目標包括保持與政府官員、學術界、企業界之間的專業科學關系,評估科學的進展以及挑選潛在的政策建議,以及確立世界一流的專家團隊,能夠提供政策相關的科學分析與建議。參見OSTP介紹,available at https://whitehouse.gov/administration/eop/ostp/about,2016-06-23.OSTP在環境與能源領域對外交政策有著明確的訴求,認為解決環境問題需要全球視角和國際行動,美國應該重新參與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工作中,建立基于G8+5(八國集團,加上巴西、中國、印度、墨西哥、南非)的全球能源論壇,專門針對全球能源和環境問題展開應對工作。Environment & Energy, available at https://whitehouse.gov/administration/eop/ostp/divisions/energyenvironment,2016-06-23.OSTP對奧巴馬政府在環境外交政策的制訂與實施上發揮了重要影響。此外還有相對應的職能部門的研究人員,例如在環境領域中發揮著無可替代作用的美國環境保護署(EPA,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等等。第二,來自美國國內的研究機構、私營機構等專業人士群體,通過間接途徑,例如發表研究報告、游說、大眾媒體、宣傳公關等等方式影響各層級政府的決策。他們的活動層次主要在美國國內,關注焦點更多在于如何說服美國政府制定出更符合美國以及世界長遠未來發展需求的政策。他們中的許多成員常常擔任政府部門的知識顧問,與政府保持著積極的互動關系。第三,活躍在國際層面的專業人士群體也在通過自身的影響力試圖對一國乃至全球的政策走向發揮影響。例如通過在國際領域改變國際規則,以達到通過設定議程和改變國際規則改變國家外交的效果。最典型的代表包括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臭氧層國際協調委員會(Coordinating Committee on the Ozone Layer,CCOL)等等。IPCC是客菲攔榔候變化的國際組織,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世界氣象組織于1988年建立,旨在向世界提供一個清晰的有關對當前氣候變化及其潛在環境和社會經濟影響認知狀況的科學觀點。來自世界各地的數千名科學家自愿以作者、撰稿作者和評審人員的身份參加IPCC的工作。IPCC不對他們支付任何薪酬。自成立以來,IPCC已編寫了五套多卷冊評估報告,并在2007年因在氣候變化方面所做的工作和美國前副總統阿爾?戈爾(Al Gore)分享了2007年諾貝爾和平獎。詳見IPCC介紹:available at https://ipcc.ch/home_languages_main_chinese.shtml,2016-06-23.而IPCC的研究成果在國際上對美國帶來了壓力,在國內也極大地影響了民眾對氣候變化的認知。
三、認知共同體參與美國環境外交政策的理論與實踐分析
建構主義外交政策理論認為外交政策中行動者的行為不是像理性主義所理解的那樣,以經濟人和效用最大化的方式來行動,而是以社會人和角色扮演者的面目出現。也就是說行動者的行為嵌入在社會結構(文化)之中,其行為受到社會規范的引導。社會規范不只是規定和限制了行動者的行為,而且還建構了行動者的身份,使行為合法化,并定義了行為體的利益,由此決定了行動者的行為。袁正清:《建構主義與外交政策分析》,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04年第9期,第10頁。而社會規范的來源,知識,或者說是得到公共承認的知識,無疑是其中之一。認知共同體能夠對美國環境外交政策發揮影響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他們掌握的知識具有權威性和合法性,他們將這些知識轉化為受到普遍認可的社會規范,進而影響到外交政策的制訂與實施。
首先,認知共同體能夠促成國家重新界定國家利益。跨國認知共同體成員能夠直接向政策制定者闡明國家利益,或者指出特別明顯的方面以引導政策制定者推斷出國家利益。研究表明,美國的國家利益的內涵是在不斷演變中的,而環境的善治并不在早期的國家利益范圍內。在20世紀50年代,美國的國家利益幾乎就是國家安全利益的同義詞,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即注重強調國家的生存和實力(尤其是工業和軍事實力)。發展到1978年,國家利益的概念被認為包含國防利益、經濟利益、世界秩序利益和意識形態利益,環境因素并不在其中。而隨著環境保護和環境治理的知識在世界范圍內傳播,來自于眾多認知共同體的成員們努力告知決策者關于環境的風險與危害,例如1965年總統科學技術顧問小組向時任美國總統的約翰遜提交了正式警告,1989年美國總統里根(Ronald Reagan)得到美國科學院的報告《我們正在變化的星球:美國對于全球環境變化研究的一項戰略》等等。環境安全逐漸進入國家安全,而環境也成了美國國家利益界定時的重要考慮內容。
其次,認知共同體能夠通過界定議題和行動方案為國內或國際社會提供新的規則。最有代表性的例子莫過于美國參與國際臭氧層保護。1974年美國學者羅蘭(Rowland)和莫利納(Molina)發現,大氣臭氧層已遭到嚴重破壞,世界上大量生成和使用的氯氟烴類物質(chlorofluorocarbons, CFCs)擴散入臭氧層是主要原因。1977年聯合國環境署和世界氣象組織成立了臭氧層國際協調委員會,協調科學家、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行為,并每年提交評估報告等。美國外交政策制定者對于整個事情的起因和可能出現的結果并不清楚,于是認知共同體在促進美國積極參與國際臭氧層保護的外交行為上起到了重要作用。臭氧層國際談判框架主要是由一群大氣科學家以及與科學家在環境事務上有同感的政策制定者們一起設定的。在美國國內,它的成員包括聯合國環境署、美國環境保護署、美國國務院的海洋、環境與科學事務局以及來自其他認知共同體的成員。他們的共同努力,促成了《蒙特利爾條約》的形成,這一條約對國際社會有約束力和規范作用。
再次,認知共同體能夠在國際和國內層面上推進規則的社會化過程。所謂社會化的過程,即是規則內化的過程。國際層面上內化是把由國家間所共享的國際規范讓外交決策者接受的過程,而國內層面上內化是國家內部公民所共享的社會規范讓外交決策者接受的過程。國際社會層次上的社會化行為體主要有國家、國際組織和跨國倡議聯盟(transnational advocacy coalitions) 。國內層次的社會化行為體主要是作為整體的社會及其各種組織,它們把適當行為的預期賦予政治決策者。袁正清:《建構主義與外交政策分析》,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04年第9期,第12頁。國際認知共同體無疑是非常有力的跨國倡議聯盟團體,基于科學知識提出的政策倡議具有很強的合法性,這些知識的傳播無疑能夠在很多國家得到認可,推進該國對相關規則的接受。國內的認知共同體起到的最重要作用無疑是對國家內部公民的宣傳與教育作用,民眾因接受相關理念而產生對政府政策的相應期望,這在美國這一類非常注重公眾輿論的國家非常重要。例如1968年來自美國、德國、挪威等10個國家的30多名學者組成了羅馬俱樂部,這是一個非常有代表性的國際認知共同體。1972年,丹尼斯?梅多斯(Dennis L.Meadows)為代表的俱樂部成員,發表了轟動世界的《增長的極限――羅馬俱樂部關于人類困境的報告》。這份報告早已成槿死嗷肪潮;な飛系木典作品,直接影響了對經濟增長和可持續發展的研究,而在美國,環境保護成為貫穿70年代的主題,環境理念開始深入影響人們的行為以及對于政府政策的預期。在美國歷史上的主要環境立法及條約,在70年代數量達到了16個,相比之下,60年代僅有6個,80年代只有9個。Christopher M. Klyza, and David J. Sousa, American Environmental Policy,1990―2006,Cambridge, Mass.:MIT Press,2008, pp.36-37.
以上分析從理論角度剖析了認知共同體是如何參與美國環境外交政策決策并發揮一定影響力的,從中可以看出,無論是重新界定國家利益、設定議程,還是推進規則的社會化過程,歸根結底都源于認知共同體所具有的共有知識,這使得它在美國環境外交政策中,能夠成為與利益集團、大眾媒體等并列的獨立因素。
相較于利益集團參與決策主要依靠游說和競選資助等方式,認知共同體并不相同。具體分析其政策實踐過程,能夠看出科學家團體也會進行游說,但并不具備利益集團擁有的資金及資源,無法通過出席國會聽證會以及利用各種資助和企業平臺接近相關官員,所以其游說形式更多還是專家咨詢、學術報告等。此外,雖然認知共同體不具備雄厚資金來進行競選資助等活動,但可通過其他形式表達對符合其政策訴求的候選人的支持。因此,通過下文的實踐分析,能夠看出認知共同體所采取的參與方式有著自身的特殊性。
第一,通過倡議或者說服,對外交政策的決策者進行游說。美國的外交決策機構主要指總統和國會。而目前認知共同體最常使用的倡議或說服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首先,認知共同體成員有渠道與決策機構或決策者進行直接交流。這種情況多數發生在專家學者成為政府工作人員參與到決策班子時。例如之前提到的白宮科學技術政策辦公室主任約翰?霍爾德倫(John Holdre)、美國前海洋和大氣管理局局長簡?盧布琴科(Jane Lubchenco),現局長蘇珊?蘇利文,環保署署長吉娜麥卡錫、前能源部部長朱棣文等。他們都有著非常專業的知識背景以及對于環境事務重要性的共同認識。另外前文提到的最早發出氣候變化警告的美國總統科技顧問委員會PCAST成員,也有能夠直接與總統交流的機會。這一委員會由不超過21位美國一流的科學家和工程師組成,其中一位擔任總統的科學顧問,而另外20位則并不擔任政府職務,但可定期與總統進行會晤,為總統提供政策建議。
其次,通過完成科研項目,提交科技報告的形式,向政策決策者提出建議。這種形式是目前認知共同體最常采用的形式,例如IPCC的定期評估報告、PCAST提交給總統和國會的研究報告,以及多項由美國其他學術研究團體提交的研究報告。例如1977年美國環境質量委員會和國務院主持開展《公元2000年的地球》(The Global 2000 Report to the President),這一研究于1980年完成,研究成果主要是關于世界人口、自然資源和環境到20世紀末期時可能發生的變化,報告部分驗證了《增長的極限》的觀點,為卡特總統采取積極的環境外交政策提供了科學依據。針對這份報告,卡特總統在1981年推出《全球未來:該行動了》(Global Future: Time To Act)的報告,明確了行動議程。“Global Future: Time To Act”, available at http://lawdigitalcommons.bc.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744&context=ealr, 2015-11-24.
再次,通過在媒體上發表公開信等間接游說形式,向政策決策者施加壓力,例如前文提及的美國18家頂尖的科學組織聯名向參議員寫公開信。2008年美國總統大選期間,76位諾貝爾科學獎獲得者在一份公開信上簽名,公開支持奧巴馬并呼吁選民投票支持他,因為他正視科學的事實基礎,重視科學在政策上發揮的作用。2013年11月3日,全球變化的頂尖研究者又發表了公開信,承認氣候變化,并呼吁使用核能來應對能源問題。Top climate change scientists' letter to policy influencers,available at http:///2013/11/03/world/nuclear-energy-climate-change-scientists-letter/,2013-11-03.公開信形式更多是通過媒體宣傳渠道來發出倡議,希望能夠影響公眾輿論,進而間接向決策者施加壓力。
第二,為外交政策的執行機構提供服務。在環境外交領域中,認知共同體能夠為外交政策的執行機構提供服務與幫助,因為環境外交領域是一個高度依賴于科學知識的領域,一旦失去了科技支持,很多外交任務是無法順利完成的。數十年來,美國國務院派駐全世界各地的分管科學技術事務的外交人員(現在被稱為環境、科學、技術和健康,ESTH外交人員),一直是從研究機構和大學中招募的資深科學研究人員。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 The National Academies, “Diplomacy For The 21st Century”,available at http://nap.edu/read/21730/chapter/1, 2016-06-23.
在與環境外交緊密聯系的行政機構中,認知共同體也常常行使著顧問團、知識庫等類型的職能。然而這似乎還不夠,認知共同體的專家們開始親自從事外交工作,并且得到了美國政府的認可。2011年,由總統發起成立了科學大使項目(Science Envoys),這一項目挑選學者前往其他國家,進行一至四周的訪問,在這期間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尋求與所訪問國之間可能存在的交流機會,也為發展新的科學項目做積累,截至2014年,美國政府已經派出了9位不同領域的學者,其中就有伯納德?阿麥戴博士(Bernard Amadei),他是市政工程工程師、無國界工程師組織的創立者,致力于可持續發展的工程設計,他前往巴基斯坦和尼泊爾,在當地辦工作坊與當地的技術人員進行交流,促進了兩國間的環境交流。
第三,對民眾進行宣傳和教育,影響民意。作為專業知識的提供者,認知共同體在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上有著獨特的優勢,他們具有知識權威,因此他們對某些公共事務發表看法時,能夠吸引民眾的關注,并具有說服力。2011年密歇根大學發起了一項對美國民眾有關氣候變化看法的調查,2010年春季的調查結果顯示在關于“是什么因素導致你認為氣溫在上升”這一問題的時候,排在首位的是“冰層在融化”(22%),緊隨其后的即是“媒體報道”(16%)、“個人對于氣溫變暖的觀察”(15%)、“個人對極端天氣的觀察”(15%),以及科學研究(10%)。在問及“是什么因素影響到你的看法”時,有13%的民眾選擇了IPCC的報道。Christopher Borickand Barry Rabe , Fall 2011 National Survey of American Public Opinion on Climate Change,available at http://brookings.edu/~/media/research/files/papers/2012/2/climate-change-rabe-borick/02_climate_change_rabe_borick.pdf,2016-06-23.認知共同體的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眾對問題的認知,而民意能夠為外交政策設定參數表,即指民意為總統在廣闊范圍的政策選擇上設定限制,總統的政策建議者會對政策進行評估,看哪些政策能夠迎合民意,哪些則不能。Bruce W. Jentelson,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New York: W.W.Norton & Company, 2010, p.65.民眾的認知受到了科學教育的影響,而許多認知共同體一直將推進科學知識與公民的交流視為自身組織的主要職責。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認知共同體能夠從不同層面不同途徑對美國環境外交政策發揮影響。雖然目前的研究尚無法確定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科學家們能夠影響政策決策,然而在外交領域中重視科學的作用,已經成為美國政治生活中的常態。在以環境問題為代表的外交議題中,認知共同體所發揮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已成為能夠與利益集團、大眾輿論等幾大傳統上影響美國外交政策制定因素相并列的因素。
四、 結論
認知共同w理論能夠幫助人們更好地理解知識在外交政策與國際關系中的作用,也能幫助人們理解非國家行為體是如何幫助決策者進行問題界定與議程界定,并影響到政策制定過程。認知共同體在美國的環境外交政策中扮演了十分積極的角色,通過對它的分析能更清楚了解哪些因素在影響美國環境外交政策選擇。
雖然用該理論分析外交政策存在著不少局限性,但是將它引入外交政策分析最大的意義在于為外交政策中的知識因素提供一個分析視角。當世界越來越專業化,外交政策的決策者將需要越來越多的科學建議,而環境領域只是其中之一。
當今世界,科技蓬勃發展,改變著小到個人生活,大到國家行為的方方面面。科學的不斷發展,為世界克服一個又一個難題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個又一個新的問題。毋庸置疑,科學早已經進入傳統的政治領域,并將在其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外交與科學的結合也將以更快的速度發展。對于認知共同體在美國環境外交政策中發揮影響的分析,希望能夠引發更多關于科學和外交、科學和政治的思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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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能源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完善
中圖分類號:D912. 6文獻標識碼:A
一、 生態補償概述
(一)生態補償的法學界定。
由于各自研究的學科不同,以及研究角度存在差異,因此對生態補償所下的定義也不統一,但大部分觀點都從生態學和經濟學相結合的角度來給生態補償做出界定。而要從法學的角度界定生態補償的概念,應當從生態補償的目的、范圍、標準、方式、責任以及主體等個方面進行考慮。通過以上分析,從法學角度對生態補償所作的定義是:為了生態系統提供的環境服務能夠持續供給和實現生態公平,協調利益相關者的生態利益和經濟利,維護生態安全,減少貧困,國家通過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對破壞環境服務持供給的行為者收費,或者對保護環境服務持續供給的行為者予以獎勵的法律行為。
(二)能源生態補償的概念及其制度類型。
能源生態補償的概念在我國還相對較為生僻,因為現階段學界對能源相關領域的生態補償研究主要限于礦產資源的生態補償,即能源資源的開發領域。而能源不僅在其作為資源開發時存在生態補償的需要,在生產等其他涉及能源的環節亦存在生態補償的需要。結合上述生態補償的概念,我們可以把能源生態補償的概念定義為:通過對損害生態環境的能源行為進行收費或對保護能源活動所涉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補償,以實現能源活動外部性的內部化,達到保護生態和能源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能源生態補償制度是以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為目的,以經濟手段為主調節相關者利益關系的制度安排。更詳細的說,能源生態補償機制是以保護能源活動相關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為目的的,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運用政府和市場手段,調節生態保護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關系的公共制度。豍當前我們在談到生態補償制度是多是指直接公共補償制度,即由政府或基金等多種形式直接向生態系統服務的提供者進行補償,這也是最普通的生態補償方式。
二、 我國能源生態補償實踐現狀
(一)能源開發環節的生態補償的實踐。
1、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的不足。
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在各地的名稱不一致會導致在性質和理解上的錯誤和混淆,從而導致適用不當的情況。而且收取的標準過低,在實踐中大多只按照治理成本收取保證金,常會出現治理費用超過保證金,而超過保證金的部分則難以征收。另外,保證金的收取以現金為主,形式過于單一,而返還條件不夠具體明確,使得這個制度在實施上存在很多問題。
2、生態環境補償費的征收的問題。
目前我國很多省市的生態補償仍然以財政撥款為主,沒有進行生態環境補償費的征收,而且也缺乏相關的法律進行規定和規制。而在對生態環境補償費進行征收的省市中,其征收的部門錯綜復雜,相互交叉,缺乏統一的管理,所以又會出現反復征收的問題,從而加重企業的負擔。
3、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單一。
我國目前存在的大量廢棄礦山,其生態環境恢復、土地復墾等歷史欠賬主要由政府承擔,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地方政府財政,中央政府撥付的資金僅占很小比例。開采企業對正在進行開采的礦山承擔環境恢復治理的義務。從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實施中的具體制度可知,生態補償資金的來源渠道主要是政府和開發企業,政府的財政收入有限且用途廣泛,難以保障生態補償資金的需求,礦區被損的生態環境治理往往需要巨額資金,僅靠開發企業繳納的保證金并不能足額保證,因此生態補償資金的來源應當多渠道籌集,使其多元化并保證其專款專用,才可能滿足生態補償的資金需求。
(二)能源生產環節的生態補償的實踐。
電能作為生活中最常使用的二次能源,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電能本身看來似乎是一種清潔能源,但其傳統生產過程的非清潔性卻沒有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電能的生產方式較多,如風力發電、垃圾發電、核電皆是清潔、可再生的新式能源獲取方式,但上述方式在我國目前發電總量中所占比例極低,最大的電能來源生產方式仍是煤炭燃燒的火力發電和大壩修建帶來的水電。而煤電和水電生產過程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不可忽視:火力發電產生的二氧化硫造成酸雨嚴重,同時,煤電生產會不可避免的產生碳排放,而水電的生產也會因大壩的建設給當地生態造成巨大的影響。
像所有的開發建設一樣,煤電和水電的開發也會給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然而人們更多的相信電作為二次能源是一種高效便捷的清潔能源,卻忽視了其誕生過程的非清潔性。現有的能源生產環節中涉及的補償更多的是一對一的對于被拆遷者或者受損害者的財產補償,真正意義上的能源開發生態補償制度缺位。
三、 國外能源生態補償制度借鑒
(一)國外能源生態補償的實踐。
1、美國在1977年頒布了第一部全國性礦區生態系統恢復法規《露天采礦管理與復墾法》。該法規定任何進行露天采礦的企業必須繳納一定數額的復墾抵押金,采礦企業若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則返還其復墾抵押金,反之,則將抵押金用于資助第三方進行復墾。在生態治理的責任方面,規定對于法律頒布前后的礦區破壞進行區別對待:頒布后出現的礦區生態破壞,一律實行“誰破壞,誰恢復”,由礦山主對礦區環境進行完全的修復;而法律頒布以前已經破壞的廢棄礦區,則由國家通過建立治理基金的方式組織恢復治理。另外,在資源開發的過程中,美國將開采許可證申請制度與生態補償與修復掛鉤,并實行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
2、德國也是開展礦區環境治理較早的國家之一。德國聯邦政府針對新老礦區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解決方法,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對于歷史遺留下來的老礦區,聯邦政府專門成立礦山復墾公司專司此項工作,復墾所需資金由政府全額撥款,并按聯邦政府占75%,州政府占25%的比例分擔。對于新開發的礦區,根據聯邦礦山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礦區業主必須對礦區復墾提出具體措施并作為審批的先決條件;必須預留復墾專項資金,其數量由復墾任務量確定,一般占企業年利潤的3%;必須對因開礦占用的森林、草地實行等面積異地恢復。政府每年都要派專人到礦區進行專項檢查,確保復墾工作落實到實處。在開發和復墾的過程中,都有非常嚴格的環保和質量標準。
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亞、馬來群島等也都建立了礦山開發的復墾基金制度,要求采礦企業在取得生產許可證之前就建立起生態重建的金融安排。一些國家還要求礦山企業對周圍社區傳統生活方式以及休閑性的損失提供一些隱含性的補償。
3、在流域管理、生態系統恢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生態維護方面,國外發達國家也基本采取有針對性的生態補償制度,如在流域生態補償方面,比較成功的例子包括:澳大利亞通過聯邦政府的經濟補貼,來推進各省流域綜合管理工作,南非則將流域生態保護與恢復行動與扶貧有機結合起來,每年投入大量資金并雇傭弱勢群體來進行流域生態保護。美國紐約水務局則通過協商確定流域上下游水資源與水環境保護的責任與補償標準等。對于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的補償,國外的做法包括購買具有較高生態價值的棲息地,使用物種或棲息地的補償,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補償等。森林生態系統的補償則主要通過生物多樣性保護、碳積蓄與儲存、景觀娛樂文化價值實現等途徑進行。
(二) 給我國生態能源補償制度發展的啟示。
國外的生態補償制度有比較堅實的理論基礎和法律依據,并且能夠嚴格的加以執行。在政府出臺法律法規的要求下,生態補償的需求方推動著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既有自下而上的模式,也有自上而下的模式,但大部分是由小規模實施開始,再加以推廣。充分利用了市場機制和多渠道的融資體系,生態補償資金來源多樣化,有來自政府、私人、企業、捐贈等,生態補償資金到位,核算公平,使用監督機制較為健全。礦山生態補償中采取區分舊賬與新帳,建立補償保證金制度,治理基金制度和資金支出橫向轉移支付制度,保障專款專用。積極鼓勵公眾參與,努力構建和開拓國際碳交易市場等,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發達國家由于是這一系列制度的構建者,較好的掌握了主動權,往往能夠成為規則的制定者。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就算是在發達國家,生態補償制度也還仍然處在探索階段。而由于國內外在文化歷史、社會經濟等觀念的差異,我們對于外國經驗的借鑒不能完全照搬國外的做法,而應當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恰當的借鑒國外適宜的經驗來幫助我國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制度,并將我國的生態保護與建設事業融入國際背景之中。
四、 我國能源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明確能源生態補償的主體。
能源生態補償主體的區分,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將能源開采、生產引起的生態補償的責任區分為舊賬和新賬兩種情況區別對待。舊賬的補償和治理由政府承擔,以公共支付的方式為主。由國家承擔舊賬的原因在于,在能源的開采和生產中,生產出來的產品都是工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發展所必須的,礦山的開發和水電建設地區因此受到影響的生態環境也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因此,國家應當成立廢棄礦區、老礦區和已廢棄的大壩、老水電建設區等已經造成的生態環境污染的治理責任主體,可通過建立專項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基金的方法解決。而新礦區和新水電建設所造成的破壞形成的新帳則主要應當有企業負擔,企業可以考慮將治理成本計入能源生產成本的方式,讓能源的使用者分擔,其中帶有公共基礎設施性質的大型和超大型新水電建設的生態恢復也應考慮由專項生態補償基金等公共支付的方式承擔。
另外,在支付方式上,針對補償區域的大小,可以對大尺度區域和小尺度區域進行區分。當生態服務的提供者在可控制的數量之內時,宜采取一對一的交易方式,其主要適用于新賬中企業對破壞的生態的補償,又可分為先進補償和修復治理。而大尺度區域的補償方式應包括國家通過直接財政補貼、財政援助、稅收減免、稅收返還的形式進行資金實物補償,而且還包括國家和地方在建設項目、技術補償和智力補償等多種形式,但是最重要的補償方式還是資金補償。
(二)生態修復法律制度的完善。
生態補償除了資金上的補償,更重要的是對已經破壞的環境進行修復,如對礦區的土地實施土地復墾制度等一系列完善的有助于能源生產和開放中生態修復的制度。
1、建立完善的土地復墾制度。
實施土地復墾制度可以使能源開放企業自主的進行土地復墾,在開始能源開發之前做好復墾計劃有利于能源開發地區的生態保護和恢復,也能避免出現難以挽回的生態破壞。將礦區復墾計劃的通過作為能源開放企業獲取能源開放許可的前提,也就是說,只有當復墾計劃經過有關管理部門審查合格之后方可取得許可證。在通過復墾計劃的同時,還要繳納一筆復墾保證金,在復墾驗收合格之后,予以返還。
具體來說,復墾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1)在能源開發前,許可范圍之內的土地狀況,如土地的條件,用途以及土地的計劃用途和利用方式;(2)復墾后的土地的利用方式;(3)將要采用的復墾方式及科技手段;(4)完成復墾工作的詳細進度安排;(5)與使用開采和土地復墾操作的當地政府土地利用計劃相一致和協調的相關考慮。在規定詳細的復墾計劃內容的同時,應當建立嚴格的復墾標準,并在分階段驗收合格之后分別返還復墾保證金。
2、建立能源開采生態恢復治理基金和生態補償保證金制度。
為了逐步恢復治理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產生的能源開采中生態環境的破壞,負擔起對過去生態環境破壞舊帳的補償與修復的責任,可以通過建立我國能源開采生態恢復治理基金,確定征收的主要來源、征收金額、征收方法和程序等。
我國也可以參照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建立能源生態補償保證金制度。企業在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前,需向有關部門交納一定的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設立銀行專門賬戶,實行專項管理。企業必須做出經相關部門批準的礦山等的開采和環境修復規劃,對在一定期限內,達到規劃要求并驗收合格的企業,返還保證金;否則,政府就可以利用這些保證金用于環境恢復治理,治理費用超過保證金的部分由礦山企業承擔。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我國經濟擺脫粗放式經濟模式,實現我國經濟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對廢棄礦山的環境治理除了政府承擔責任外,還可以通過給予土地復墾者優先使用復墾后土地的權利或給予廢棄礦山剩余開采權等方式,鼓勵企業或民間個體恢復治理廢棄礦山。對于廢棄礦山環境治理專項資金以及開發企業交納的保證金,可由政府委托中介組織,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市場化經營,鼓勵各種組織積極參與,實現補償主體多元化,從而進一步推動能源生態破壞地區的生態修復。
(三)能源生態補償資金籌集制度的完善。
1、完善能源稅費制度。
在資金的籌集方面,我們應當積極探索能源稅制改革,考慮征收能源生態稅來獲取相應的生態補償金,以滿足國家提供能源生態環境公共物品和服務的能力需要。同時實施能源生態補償保證金制度,即對新建或在建的水電和礦山等,應以土地復墾和生態恢復為重點建立生態補償保證金制度。所有的企業都必須在繳納一定數量保證金后才能取得水電建設或采礦許可,保證金應根據每年生態損害需要治理的成本加以征收,要能滿足治理所需的全部費用。保證金可以通過地方環境或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征收上繳國家,也可以在銀行建立企業生態修復賬戶、政府監管使用的發生繳納。若開采企業未按規定履行生態補償義務,政府可以動用保證金進行生態治理。
2、加大中央轉移支付的力度。
財政支付作為生態補償最直接的手段,也是實施效果最為明顯、最易實施的手段。可以考慮在財政轉移支付中增加生態環境影響因素的比重,按照平等的公共服務原則,增加對中西部生態脆弱和生態保護重點區域的財政轉移支付的支持力度。
3、積極探索市場手段。
在轉移支付的保障下,我們也要積極地探索使用市場手段補償生態效益的可能途徑,加大拉動人們對生態服務的需求,加大對企業激勵的經濟措施和鼓勵政策,同時積極尋求國外非政府組織的捐贈支持等,促使補償資金來源實現多渠道和多樣化。
(四)補償的依據和標準。
補償依據和標準的確定的重要性在于,要想有效地實施能源生態補償,這些具體的依據和標準是必不可少的。研究制定科學的能源生態補償標準體系,要結合各地實際研究來制定和完善,并綜合運用各種補償標準的核算方式,找到一種最合理有效的補償標準和方式。生態補償標準的確定一般參照以下方面進行核算:(1)按生態保護者的直接投入和機會成本計算,即在考慮生態保護者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同時,將其犧牲的發展權部分等機會成本也一并納入補償標準的計算之中。(2)按照生態服務受益者獲利計算。生態受益者沒有為自身所享有的產品和服務付費,使得生態保護者的保護行為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產生了正外部性。為使生態保護的這部分正外部性內部化,需要生態受益者向生態保護者支付這部分費用,因此,可通過產品或服務的市場交易價格和交易量來計算補償的標準。(3)按照生態破壞的恢復成本計算。資源開發活動會造成一定范圍內的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資源破壞、生物多樣性受到損害等,減少了相關區域的生態服務功能和社會福利,應通過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的成本核算作為生態補償標準的參考。
(作者:西南大學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環境與資源法)
注釋:
楊潤高、李紅梅.國外環境補償研究與實踐.環境與可持續發展,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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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保護;經驗;借鑒;
中圖分類號: D922.6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國外環境保護的主要策略分析
環境問題的實質就是人類經濟活動索取資源的速度超過了資源本身及替代品再生速度,而向環境排放廢棄物的數量又超過環境的自凈能力。改變生產模式和消費模式,使自然資源得到永續利用,努力實現人口、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實現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是世界各國政府的共同心聲.自環境問題出現以來,各國政府就不斷采取各種措施,對污染環境和損害自然環境的活動施加限制。
從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環境保護的現狀來看,一般都建立了以政府直接控制為主,以市場手段為輔,倡導企業和公眾自覺行動的一種混合形態的環境管理體系。當然,這并不排除各國之間的差別.比如在市場經濟手段的應用上就有差別,歐洲各國在環境領域比較多地應用了稅收手段,美國則比較注意應用了排污權交易的辦法。總體上而言,西方國家的環境管理有著廣泛相似性。
美國的環境污染是隨工業生產的發展而嚴重起來的、在治理過程中,它的環境保護策略具有兩個突出的特點:第一,它基本上是一種經濟發展政策,即強調以開發新技術和新產品而小是以改變生話力一式的力一法來實現對環境的保護和經濟的持續發展:第二,強調環保措施上的多樣性、創新性和靈話性,力求充分發揮各級地力一政府與企業的積極性和自愿參與,其特點是以立法為基礎,以行政措施為卞,輔之以一定的經濟手段、主要包括直接的行政管制、自愿管制、責任貽償制、污染稅制、津貼制等、
日本政府善于運用市場機制,通過公布個社會污染控制總目標引導企業進行環保,如工業排放廢氣、廢水、廢渣,要求減排,否則處以罰款,體現誰排污誰付費的原則;無淪是企業還是個人,都為環境保護支付必要的成本,如垃圾處理費的規定;建立價格機制,如利用能源價格等調控企業環保行為,減少環境污染;在實施垃圾袋購頭制過程中通過小斷漲價,減少垃圾袋的購買。完善稅收機制,開征環境未來稅,要求對廢棄物付費(1000日元/噸);
德國是歐洲國家中循環經濟發展水平最高的國家之一,其循環經濟系統己經相當成熟、德國的循環經濟實質是垃圾經濟,德國目前大約有800項法律和接近5000項行政條例用于垃圾管理,并專門制定有《垃圾法》以指導垃圾的處理與回收,近年德國又提出“結束用過就扔的社會,開始循環經濟”的曰號,使垃圾的回收利用做到最大化、德國還規定,不允許過多地使用包裝材料,還采用強制收空瓶空罐的制度。
二、我國環境治理政策現狀
我國環境保護雖然取得了積極進展,但環境形勢嚴峻的狀況仍然沒有改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危害群眾健康,影響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未來15年我國人口將繼續增加,經濟總量將再翻兩番,資源、能源消耗持續增長,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
目前,我國的環境法正越來越多地采用經濟政策和經濟手段。《中國21世紀議程》明確要求:“將環境成本納入各項經濟分析和決策過程,改變過去無償使用環境并將環境成本轉嫁給社會的作法”,“有效地利用經濟手段和其他面向市場的方法來促進可持續發展”。在中國的環境法規和其他有關法規政策文件中均有實施環境經濟政策和經濟手段以保護環境和資源的內容。
隨著工業生產的迅速發展、人口增長、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能源消耗的增加,我國的環境形勢不容樂觀,環境污染仍是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環境保護的形勢依然嚴峻,任務依然繁重。我們應當把握世界環境保護的潮流,及時調整和完善政策措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三、國外環境保護帶給我們的經驗借鑒
綜上可知,西方發達國家保護環境,主要是從立法控制、經濟刺激,加強排污收費管理,同時減少垃圾產生量,開發再生利用資源,減少環境污染的同時,向再生利用資源要效益。聯系我國的實際情況,對照發達國家的經驗,至少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啟示。
3.1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使環境可持續發展有法律保證
環境保護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章制度進行,以環境立法進行監督和管理,并加以經濟、行政手段進行約束、各國的成功經驗是依法治理城市,嚴格執行城市與企業的環境保護規定,并從政策上給予鼓勵和支持、建立和完善環保法律法規,落實環保責任追究制度是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保證
3.2充分發揮政府的職能作用
縱觀許多先進國家和地區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的成效,與政府充分發揮主導作用是密切相關的,政府強化環境保護制度的力量,就能夠推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政府機構為環保事業提供的資金和政策支持,是實施環境保護戰略的關鍵。
3.3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我國城市人口密集,每年形成的垃圾種類很多,將其分類管理、分類處理,既方便處理,又降低費用。做到這一點,必須從源頭上抓起,從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每一個生產單位做起,只有提高全民族環保意識水平,才能將其最大限度地轉化為商品或可利用資源,有力地推進產業化發展,實現廢棄物領域循環經濟,有利于環境保護,有利于擴大再就業,有利于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同時,為建設節約型社會和循環型社會將會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要認真做好這項工作,向垃圾要資源、要就業機會、要經濟效益。
3.4環保科技創新
充分利用環境科技,促進綠色產業和環保技術的發展、特別是發達國家簡度重視和支持環保科學領域的研究,應用最新、最前沿的手段有針對性的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并著力開發新能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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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績效審計 環境治理 評價指標
一、引言
根據審計署2008年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年規劃,審計署將著力構建績效審計評價及方法體系,2010年建立起財政績效審計評價體系,到2012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國發展實際的績效審計方法體系。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已正式,己于20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繼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修訂后,我國審計制度建設上的一次飛躍。新審計準則的一大特色就是開始注重績效審計,同時,對績效的關注點不僅是經濟效益,同時還要關注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即對環境保護、能源節約等。在這種情況下,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績效審計中引入量化評價指標,無疑對提高各級政府和企業保護環境的意識,推動環境治理評價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自覺加大對環境治理的投入有良好的引導作用。本文從學術角度對我國政府績效審計中引入環境治理評價指標及其可量化性進行探討,希望能夠引起國家和社會對環境治理問題的重視及早建立完善的環境治理評價體系,最終保護人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創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環境。
二、環境績效審計理論基礎
( 一 )環境績效審計的起源 環境績效審計是環境審計與績效審計的有機融合。環境績效審計借鑒了績效審計的應用理論和技術方法,將之應用于環境審計的實踐中,形成了環境績效審計,并發展出一套自己所獨有的理論和實務。環境審計始于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首先在美國和加拿大的一些企業中興起,于80年代擴展到歐洲,近年來亞洲太平洋地區和南美洲地區的國家也開始重視環境審計,這極大地推動了環境審計理論與實踐的發展。到20世紀90年代,西方先進國家已經完成傳統審計向績效審計為中心的轉變。環境問題作為可持續發展范疇的一部分也成為績效審計關注的內容之一,績效審計開始注重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環境質量和環境責任,從而確保與環境相關的效益指標能夠公允地反映被審計單位環境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確保環境項目能夠經濟、效益和有效地進行。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對政府環境治理方面進行審計試點。1998年審計署成立了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并在這一期間開展了一系列針對政府環境整治項目進行的審計(如“三河三湖”、“兩控區”、重點防護林建設工程的審計等)。但到目前為止,我國對政府環境治理的審計研究仍然處于起步階段,缺乏完善的環境治理的審計評價標準,國內環境審計落后于國際環境審計已是不爭的事實,這對我國開展環境治理工作十分不利。為此,審計署指出,“積極開展資源與環境審計,加強與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有關的資金、重點生態保護工程、重點流域(或區域)污染治理項目的審計和審計調查,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資源與環境審計模式”。
( 二 )環境績效審計的定義 績效審計最早見于美國20世紀40年代提出的“經營審計”概念。各國對于績效審計的稱謂不盡相同,但本質一樣。英國、加拿大稱為“現金價值審計”或“價值為本審計”,澳大利亞為“效率審計”,瑞典為“效果審計”、“全面審計’、或“綜合審計”,我國在《審計法》中稱為“效益審計”,我國香港地區稱為“衡工量值審計”。績效審計是以傳統的財務審計為基礎,但并不局限于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合規性發表審計意見,更多的是對資源耗用的效率和效果進行評價,從而更有效、更全面地滿足各方審計委托人的多層次需求。1986年,在悉尼召開的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第12屆會議發表了《關于績效審計、公營企業審計和審計質量的總聲明》,該聲明將公營部門的績效審計定義為:“除合規性審計,還有一種類型的審計,它涉及對公營部門管理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評價,這就是績效審計。” 國際商會(ICC)于1991年定義環境績效審計為對與環境有關的組織、管理和設備運行等進行系統地、有說服力地、周期性且客觀地評價,并通過環境管理和控制,監督和鑒證公司有關環境規范和管理方面的執行情況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標。1995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簡稱INTOSAI)在《開羅宣言》中明確提出環境績效審計是審計組織依據一定的評價標準,對被審計單位在環境資源利用方面的經濟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效果性(Effectiveness)(簡稱“3E”)所進行的審計。國內也有學者對環境績效審計做出定義。陳正興認為,環境績效審計是通過檢查被審計單位和項目的環境經濟活動,依照一定標準,評價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生態循環狀況和發展潛力的合理性、有效性,并對其效果與效率表示意見的行為。吳立群和王恩山認為,環境績效審計是由獨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環境管理活動進行綜合的、系統的審查、分析,并對照一定的標準評定環境管理的現狀和潛力,提出提高環境管理績效的建議,促進其改善環境管理、提高環境管理績效的一種審計活動。關于本文政府環境績效審計的涵義,即是指針對政府部門環境治理績效的專門性審計。而環境治理是使受到污染或破壞的生活環境或生態環境,在人為的強制、輔助以及環境的自凈能力作用下,恢復到與污染前相近的環境狀況過程。
( 三 )環境績效審計的目標、主體、客體與內容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第12屆會議提出了公營部門績效審計的目標:為公營部門改善一切資源的管理打好基礎;使決策者、立法者和公眾所利用的公營部門管理成果方面的信息質量得到提高;促使公營部門管理人員采用一定的程序對績效做出報告;確定更適當的經濟責任。學者認為,環境績效審計的目標可分為總目標和具體目標,總目標與國家環境立法體系、政府績效審計、企業績效審計以及社會的環保意識相聯系,而具體目標則因達到總目標的具體要求而定。吳立群、王恩山將環境績效審計的目標分為根本目標、具體目標和分項目標三個層次,分項目標是對環境管理各步驟的績效情況進行審計評價,找出影響環境管理績效的消極因素,提出建設性的審計意見,從而促使環境管理工作的高效進行。審計學者們普遍認為,環境績效審計的主體分為政府審計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三類,相互分工、相互協作,共同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業務。目前國外環境績效審計的主體是以政府審計部門和內部審計機構為主,一些機構對注冊會計師(社會審計組織)在環境績效審計中發揮的作用進行了研究。西方發達國家的審計都很重視環境績效審計,開展了大量的環境績效審計項目。政府環境治理將側重于通過發揮環境經濟政策資金配置的功能以實現環境保護各項目標。目前我國環境審計主要以客觀存在于政府、企業組織中已發生或將要發生的環境保護資金收支及相關的經濟活動為審計對象,側重資金使用的真實、合法性(毛金妹,2006)。按照職責范圍和權限大小劃分的,環境績效審計的客體主要包括:內部制定環保政策和措施的企業及具有環境影響的生產過程和經營過程;承擔具體管理和監督職能的各級環保部門;負責環保專項資金投入的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涉及環境保護的部門(李笑天、顧建新、陶榮慶,2007)。績效審計一般分為事前績效審計、事中績效審計和事后績效審計三種。環境績效審計與傳統審計不同,審計工作任務不集中安排在年終,而是根據審計資源情況,通過年度審計計劃靈活地安排審計項目,不同的項目使用不同的審計方法,基本程序是審計人員根據初步調查結果和提出的實施方案,對被審計單位或項目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ICOSAI于2001年的《從環境視角執行審計活動的指南》(Guidance on Conducting Audits Activities with An Environmental Perspective)中指出環境問題的績效審計包括:確保與環境相關的效益指數能夠公允地反映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狀況;確保環境項目能夠經濟、效益和有效地執行。國外對環境績效審計的認識采取了更加廣闊的視角,促使他們在環境績效審計實踐上不斷突破。2004年INCOSAI的《環境審計與常規性審計》(Environmental Audit and Regularity Auditing)中,列示出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對政府執行環境法規情況的審計;對政府環境項目的經濟效益進行的審計;對政府其他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審計;對環境管理系統的審計;對計劃的環境政策和環境項目進行評估。目前學術界對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也有不同理解。劉力云認為,環境績效審計包括:評價環境管理系統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確認企業在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中是否在保護環境、防止和治理污染方面做出了努力、環保政策和措施是否有效;環保部門工作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審查。陳正興認為,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包括環境決策行為審計、經營目標和計劃審計、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效能審計、內部控制系統審計、資源要素利用效益審計、資金利用效益審計等。李學柔和秦榮生認為,環境績效審計包括政府環境政策績效審計、政府環境項目效益審計和企業環境績效審計三部分。劉家蘭和王恩山認為,環境績效審計包括:評價環境法律、政策和制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工作效率審計;環境規劃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評價;對環境投資項目的績效審計。
三、政府環境績效審計評價指標述評及建議
( 一 )政府環境績效審計評價指標述評 鑒于環境審計問題是龐大而深邃的學術領域,本文不可能對此問題的內涵、外延等各方面均作論述。對政府績效的審計中引入環境治理評價,關鍵的問題在于衡量政府在恢復和保護環境的過程中所達到的績效程度。一方面要衡量政府對環境的恢復和保護程度,另一方面還要衡量其所投入的社會資源的多少,這樣才是一個完整的績效衡量。本文指探討具體環境治理評價指標建立的相關問題。(1)環境治理評價指標。關于環境治理評價指標,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有相關文獻論述。1993年,國際標準化組織成立了“環境管理技術委員會”,制定了針對世界上所有組織改進環境管理行為的統一標準—15014000標準。該標準的核心是建立職工和相關方參與的環境管理體系及其審計。該標準為環境保護和環境管理體系制定了原則和指南,做出了具體規范,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在1995年的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第十五屆大會上,與會各國就通過了一個有關環境審計問題的主題文件《開羅宣言》,不僅提出了環境審計的定義和重要性等,鼓勵為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確定環境成本和環境責任,也提出要開發相關的技術標準。2001年初,INTOSAI所屬的環境審計工作小組(WGEA)向各成員印發了其工作成果《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鼓勵各國最高審計機關建立完善合規合法性審計和績效審計的技術標準,并推薦參考ISO14000環境系列標準,但《指南》只是一般性指出最高審計機關可以采用實地調查、標準化問卷、統計抽樣等工具確立評價方法,具體的審計標準仍需各審計機關按照環境特點去制定。(2)環境績效評價指標。關于環境績效評價的指標,加拿大、日本、聯合國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都有相關法律和文獻作出一些具體的規定,建立了系統化的指標體系。加拿大列出了不同行業的環境績效指標,包括資源、公用事業、大小型制造業、零售業、交通業和其他服務業共七種行業十五個方面的環境績效指標,包括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對土地的破壞和恢復,采掘、使用和再生的資源,污染預防,固體廢物的管理,危險廢物的管理,能源的保護,空氣方案,水方案等。國際標準化組織的ISO14000系列標準,提出了ISO14031環境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分為環境狀況指標、經營績效指標和管理績效指標。該體系考慮了環境管理體系的目標要求,提供了環境績效評價的綜合框架,并為指標的獲取和加工計算提供了指南。環境狀況指標,即反映對當地和區域性的環境狀況的影響,如污水排放對附近水域的影響,廢氣排放對當地空氣質量的影響等。經營績效指標,即反映有關組織的經營管理活動的環境績效。管理績效指標,即反映管理當局為改善組織的環境績效所做的努力,其中包括方案和政策的實施、符合性、財務績效與社區的聯系等。這些都可以作為我們建立環境治理評價指標的參考。(3)環境審計評價體系。國內關于環境審計方面的學術成果也層出不窮。陳思維的《環境審計》(陳思維,1998)是較早的關于環境審計的專著,從環境審計的理論結構到環境因子影響評價均有論述,并對不同的環境影響因子提出了NPV、替代工程等方法,而且以水體污染、大氣污染、物種生態資源為例建立經濟損失測評模型,對其進行定量評價。劉長翠在《企業環境審計研究》(劉長翠,2005)一書中,對國內外有關環境審計方面的文獻進行了較為系統的歸納,并對環境審計的依據與標準提出了自己理解與思考,指明了未來的研究方向。《環境審計研究:歷史、《環境審計研究:回顧與評價》(李雪、楊智慧、王健姝,2002),現狀與未來——基于國內研究的實證分析與理論述評》(劉長翠、周芳,2005),《中國環境審計研究述評——基于國內1997-2008年研究的分析》(潘煜雙、李云,2010)等都對環境審計問題的文獻進行了回顧與評價。劉達朱、王本強、陳基湘在《政府環境審計的現狀、發展趨勢和技術方法》(劉達朱、王本強、陳基湘,2002)中提出了我國需對環境政策、環境部門部門活動的審計進行立法保護,政府環境審計的發展趨勢是增加績效審計,并且也從量化角度增強審計結果的可靠性。郝玉貴在《審計與政府績效評估機制研究》(郝玉貴,2010)中闡述了政府績效評估的動機引導與價值問題,并探討了在和諧理念下審計參與型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國外諸多學者如Cahill(1996)、Ammenberg(2001)等也對環境審計的定義及外部審計工作等提出了觀點。這些研究成果對建立健全相關環境評價體系有重要參考意義。
( 二 )政府環境治理評價指標的相關建議通過閱讀相關文獻,認識到建立政府績效的環境治理評價指標從理論上是可行的,而且也是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環境治理是利國利民的大事。環境審計的難點在于評價標準的建立,這是一項十分浩大繁瑣的系統工程,筆者謹從學術角度提出關于建立相關指標建議:(1)保持環境治理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完整性。所謂評價指標體系的完整性,是指在建立政府環境治理績效評價指標時,指標體系應當包括各級政府轄區內主要環境治理目標的相應指標。如常見的環境問題包括大氣污染,水污染,噪聲污染,森林資源破壞,土地流失,土地荒漠化,物種生物資源破壞等。評價指標要保證其完整性,凡是關系國家和人民切身利益的指標必須體現評價指標體系中,并對每個環境因子的具體指標訂立國家標準,并通過人大進行立法保護,以確保法規的強制性和有效性。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分為國家級評價指標體系和地方級評價指標體系,國家級評價指標體系在全國通用,地方級評價指標體系由省人大或政府機關在國家評價指標體系下進行完善,制定更加具體和嚴格的指標體系。(2)進行指標評價時應采用的方法——基準評價法。在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完善后,需每年對各級政府轄區內的環境治理情進行績效審計,并根據指標進行打分,每個環境影響因子配以一定的權重,最后用綜合分數來衡量績效水平。我們提出并建議使用基準評價法。所謂基準評價法,是基于統計學上帕氏指數的一種方法,即把每個環境影響因子的權重作為同度量因素,把各級政府轄區內的年終測評得分作為報告期水平,以第一年的年終測評得分作為基期水平,這樣最后得出的帕氏指數便是最終測評結果。若指數大于1說明績效為正,若小于1則績效為負。每個轄區內主要環境問題不盡相同,所以采用這種方法可以更好的衡量不同轄區領導者的績效水平,也利于橫向比較和縱向比較。但權重等還需用專家德爾菲法等來確定。其他學者(郭陽生,2009)也有提出采用基于模糊數學的模糊綜合評價法等,都有值得借鑒考慮的方面。(3)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審計系統。隨著計算機以及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普及,計算機已經廣泛應用于我們企業經營管理、勞資財會、生產供應、產品銷售等各個方面,使得企業信息化程度不斷提高,企業的生產經營運作、工程建設流程、會計賬務處理等均具有了信息化的特點,所有這些都對我們審計部門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隨著會計電算化的日益普及,審計手段已經由傳統的手工查賬審計逐漸向計算機審計過渡。計算機審計在促進審計執法行為規范化的同時,也對自身的規范化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標從建立到實施再到最終的測評,需要輸入大量的數據存儲與分析,所以以前主要依靠人工計算的觀念必須予以轉變,應加大對計算機及相關軟件等信息系統的投入,以準確并簡便 的對指標進行核算。如比較常用的辦公軟件Excel等,統計分析軟件SAS等,或者專業的信息科技公司的專門化產品。這些產品不僅需要購置,還需對相關審計人員進行培訓,加大信息化投入也是完善我國績效審計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1]劉長翠:《企業環境審計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陳思維:《環境審計》,經濟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3]陳正興:《環境審計》,中國審計出版社2001年版。
[4]郝玉貴:《審計與政府績效評估機制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年版。
[5]劉達朱、王本強、陳基湘:《政府環境審計的現狀、發展趨勢和技術方法》,《審計研究》2002年第6期。
[6]李雪、楊智慧、王健姝:《環境審計研究:回顧與評價》,《審計研究》2002年第4期。
[7]郭陽生:《基于模糊數學角度的環境績效審計評價》,《當代經濟》2009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