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9 15:04:1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財政法律法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以財務能力為基礎,實現企業技術與經濟的協調發展
財務能力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一系列財務專長和技能構成。競爭性財務能力的創造與維持,在本質上源于企業內部對財務戰略要素價值的發現、獲取、儲備,以及轉化為經濟租金的能力。這種能力主要包括:①競爭財務戰略選擇能力,揩根據主、客觀條件及發展趨勢,選擇潛在利潤增長點;②迅速調動現有財務資源投入“攻擊點”的能力;③善于借助外部資源,彌補價值鏈中的薄弱環節;④敢于競爭,并能找到競爭對手的弱點,在局部形成自身獨特的價值創造能力;⑤持之以恒的競爭財務戰略實施能力。
以財務能力為基礎的技術與經濟協調發展的客觀規律包含以下幾個要點:①注重財務能力的培育和發展。從多方面培育競爭財務機制,如融資機制、投資機制、激勵與分配機制等,以雄厚的資金實力為企業核心技術的形成和發展提供支持和保證,為企業獲取持續的競爭優勢。②增強預見性,發展預測技術。環境的動態變化是永恒的,而技術、經濟的發展變化是有規律可循的,通過預見技術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可以使企業競爭適應這種動態變化。③基于競爭的財務預算與規劃建設。企業要適應信息、網絡經濟發展的要求,處理好環境依賴和能力基礎之間的矛盾,選用先進的電子預算等手段實施競爭財務管理。同時,在預算與規劃過程中堅持走群眾路線,廣泛吸引職工群眾參與。要從制度、激勵等方面保證職工參與企業競爭財務預算與規劃工作,并正確處理好高層領導決策與職工參與的矛盾。
二、企業創新與“財務再造”相結合
企業創新與“財務再造”的結合,充分體現了競爭財務管理以培育核心競爭力,擴展核心業務為目的,以獲取競爭優勢為基礎的內在要求。“財務再造”是指利用網絡、信息技術,將業務管理融入企業財務管理之中,借助遠程處理、在線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學化水平,實現企業再造工程的協調、有序和高效。財務再造具有整體性、效率性和階段性三個特征。
企業創新與“財務再造”相結合的規律包含以下幾個要點:①企業創新與加強財務管理相結合。“財會再造”基礎上的企業創新催生了一種新的創新模式——組合創新,包括漸進創新與重大創新組合、產品創新與工藝創新組合、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組合、技術創新與系統創新組合。其中前兩個創新是企業組合創新的基礎層次,后兩個則直接決定企業組合創新效益的實現。②健全財務機制,持續推進企業創新。企業要實現持續創新,必須建立包括動力機制、運行機制、激勵機制在內約全面而有效的企業創新機制。③“財務再造”促進企業創新。自叫年代以來,供需關系中的決定性力量發生了革命性變化,顧客變被動為主動,其購買行為是非整體性態勢,個體顧客的概念逐漸形成并日益強化,迫使企業經過再造以適應這種要求并不斷創新這種要求。“財務再造”最重要的是設計一個激勵機制,以便在整個業務流程和組織結構設計完畢后,能促使員工盡最大努力工作。
三、組織資本與人力資本有機結合
充分發揮人力資本的作用是新經濟時代競爭財務發展的重要特征。組織資本與人力資本有機結合的發展規律包含以下兩點:①個體資本與組織資本的積累與轉換是形成人力資本優勢的基礎和關鍵。傳統意義的人力資本是以自然屬性的人為基礎,由健康資本(指個人的健康狀況)和教育資本(指個人知識和技能)兩部分構成,我們把這種純粹人力資本稱為個人資本。但人力資本還應包括以社會屬性的人為基礎。依賴于特定的組織與社會交往模式的那部分資本,即組織資本。組織資本是企業特有的信息資產,是人力資本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它不僅體現了人力資本的社會屬性,而且反映了人力資本的專用性和組織依賴性。個人資本通過個體學習和鍛煉獲得,組織資本主要依賴于組織學習和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②增強人力資本轉化為組織資本的能力。競爭財務管理要運用多種激勵相結合的組合效應,激發和調動員工進行知識積累與轉化的積極性。實現組合激勵,需要利用物質激勵、產權激勵、職業發展激勵、文化激勵、工作激勵等激勵手段的適當組合,達到激勵目標,將人力資本轉換為組織資本。
四、財務控制與管理一體化
財務控制與管理一體化的發展規律包含以下兩點:①適應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調整傳統的財務管社方法與手段。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借助網絡科技手段,將企業流程再造及供應鏈統籌管理納入企業資源規劃系統,提供企業經營者需要的各種即時營運信息,從而使企業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②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實施財務控管一體化,使不同的職能得到了簡化和合并,從而改變了企業信息流狀況,也改變了由此而產生的激勵結構。隨著財務控管一體化程度的提高,企業業務流程將變得越來越復雜,確認每個員工的努力程度也越來越困難。在這種條件下.企業惟一可度量的是團隊的產出,而個人的業績卻無法由這一產出推斷出來,從而客觀地導致員工逃避責任的動機,很容易出現“搭便車”現象。為此,必須重構激勵機制,即激勵機制設計的重點應放在對團隊的激勵上,而不僅僅是補償個人的努力。
五、資金規劃網絡化與資金循環科學化相結合
(一)水資源區域規劃及管理基本情況:
1、我縣水能理論蘊藏量為376.94萬kw,可開發311.77萬kw,其中中小河流水能理論蘊藏量112.94萬kw,可開發利用67.77萬kw,現已開發利用12.082萬kw,正在開發52.2萬kw。2003年以來,我縣先后與江海投資公司、滇能香格里拉分公司、麗江永同發能源投資公司等10家企業簽定了28條河流的開發協議,擬建設22座電站,總裝機容量51.05萬千瓦,計劃總投資30.63億元。截止年6月底,我縣水電站完工項目8個,總裝機容量12.24萬千瓦,開工項目4個,總裝機容量13.2萬千瓦,計劃近期開工項目2個,其余項目在積極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累計完成投資11.724億元,其中年1-6月完成投資4816萬元,完成發電量12092萬度,其中:引進外資電站完成發電量10553萬度。
2、2001年我局編制了水資源綜合區域規劃及水資源功能規劃,但均沒有實施。縣內沒有水資源中長期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以及制定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制度。對水資源實行計量收費,沒有實施超額累進加價制度和實施節水措施。
3、取水許可證申請與辦理情況:我縣辦理發電取水許可證14戶、辦理申請發電取水許可證4戶、辦理飲用水3戶、礦廠4戶。年度應征收水資源費的發電企業13家,因為受電網的影響,發出的電量不能外送,加之網價公司對各個發電企業發出的電量做18%的扣減,各個發電企業拒交這18%發電量的水資源費,年度發電量30180萬度,應收120.72萬元,其中扣減電量5432.4萬度、21.729萬元,應收98.9904萬元,實收61.9002萬元,申請緩交37.004萬元,緩繳部份目前已到帳。年上半年發電量12092萬度,應收水資源費48.368萬元,申請緩繳15.4114萬元,上半年實收32.9566萬元。
(二)根據《取水許可與水資源征收管理條例》、《省取水許規定》、《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取水許可制定的情況:
(1)我縣各級水行政部門實施的取水許可的主體、依據、權限、內容、程序合法;
(2)沒有存在越權發放或應發而未發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2、依法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情況:
(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了水資源費征收工作;
(2)水資源費的征繳程序規范;
(3)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范圍符合規定;
(4)不存在隨意減免、不足額征收或越權征收的情況;
(5)對拖欠水資源費的用戶、能主動采取積極措施依法催收水資源費;
(6)準確了解地稅部門代征情況。
3、檢查、了解水資源費的使用管理情況:
(1)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能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途使用部份水資源費;
(三)規范性文件檢查的主要內容
使我縣正在編寫地方性法規《傈僳族自治縣水資源管理條例》,現已進入聽證程序,有望年內實施。
(四)存在的困難
1、執法隊伍裝備差;
2、執法人員多數為事業人員及工人;
3、水政執法隊伍專業培訓少;
關鍵詞: 煙草行政執法;裁量權;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F46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7217(2015)04-0141-04
煙草行政裁量權是煙草行政管理部門在煙草行政執法中,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就煙草專賣以及其他相關事項而采取的一種自由選擇、自由決定的權力。與一般的行政執法權相比,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具有自主性,煙草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授權的范圍內,對行政行為的內容作出選擇,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同時又具有倫理性,這就決定了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被濫用的風險。
一、我國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中存在的問題
(一)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導致執法主體錯位
雖然煙草專賣執法部門是煙草行政違法案件的主要查處機構,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煙草法律法規,實際享有煙草行政違法行為查處權的機構并不限于煙草專賣執法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海關等行政職能部門在煙草違法行為的查處方面存在明確的分工。因此,如果對某一煙草違法行為的定性不當,或者對煙草違法行為的情節認定存在偏差,就會導致上述執法部門在案件管轄權上發生錯位,而這屬于典型的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表現。
(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制度的設置,其目的在于通過賦予煙草行政執法部門在事實和情節認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等方面的選擇權,實現煙草行政執法的公正與合理。但是,在煙草行政法實踐中經常發生某些執法人員出于不法目的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標準不一,畸輕畸重,顯失公正。公平公正是行政執法的基本價值訴求,煙草行政執法亦不例外,這就要求煙草行政執法主體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執法標準要統一,執法結果要公正。
(三)處罰方式上的濫用
《煙草專賣法》以及《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規定了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關閉、責令停止生產、責令停止經營等多種處罰方式。煙草行政執法部門在具體的案件處理中,必須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在上述處罰方式范圍內進行選擇,否則即構成濫用裁量權。但實踐中,在處罰方式的選擇和適用方面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少數地方的煙草行政執法部門突破現行法規定的處罰種類,發展出一些法外處罰方式。一些地方的煙草行政執法部門通過制定一些規范性文件,創造了一些新型的行政處罰種類或措施,并且在執法實踐中大量適用。雖然這種方式可以克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滯后性,但是,以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這些下位規范性文件任意改變或補充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合法性令人懷疑。甚至有些煙草執法人員擅自越權,對相對人用只有工商部門、公安部門才有權適用的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超出了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范疇。第二,在現有的行政處罰方式范圍內,很多地方的煙草行政執法人員似乎對“罰款”這種處罰方式“情有獨鐘”,在對煙草行政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樂于適用“罰款”這一種處罰類型,甚至將“罰款”作為唯一的處罰手段,其他處罰措施很少得到適用,對煙草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基本上被定格在是否罰款以及處以多少數額的罰款。罰款的過度適用,導致其他的處罰措施事實上形同虛設。
二、我國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執法依據和裁量基準規則存在漏洞
自由裁量權之所以被濫用,究其原因,最主要的還是由于煙草行政執法依據存在較大漏洞,從而為煙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留下了擅權的空間。例如,根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44條,要求聽證的當事人必須在煙草行政管理部門告知權利后的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煙草行政管理部門應在聽證會舉行前的7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聽證會的舉行時間、地點等事宜,并將與聽證有關的事宜向上級煙草行政執法部門報告。該條雖然對聽證程序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但是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缺漏:其一,沒有對聽證的具體期限作出規定,這就可能導致煙草行政執法部門在聽證時限的確定上濫施裁量權,要么草草了事,要么“久聽不決”。其二,沒有規定煙草行政執法部門告知相對人權利的方式,也就是說,究竟是應書面告知還是可以口頭告知,該條沒有明確。此外,《煙草專賣法》以及《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的很多條文在內容上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這就很容易導致煙草行政執法部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難以受到控制,出現被濫用的現象。
裁量基準制度[1]實際上是對法律規范的進一步細化,從而為行政機關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提供相對明確的依據。但是該制度在實際運行中還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其一,裁量基準規則本身內容設計不科學。例如,2014年頒布的《湖南省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第12條對可以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作出了規定,但是其中的第(一)項所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危害后果較重的”仍然存在內容不明確的問題,因為沒有對何謂“危害后果較重”作出說明和解釋,在執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危害后果是否較重還是要取決于執法者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其二,就是裁量基準規則的適時性,有些裁量基準是在制定當時是科學的,但卻因時過境遷,已不能適應現時的可觀情況而變得不科學。例如關于確定罰款數額的裁量標準隨著經濟的發展應適當提高。
(二)針對執法人員考評和獎懲機制亟待改善
為了改善行政執法工作的法治效果和社會效果,有必要建立行政執法績效考評制度,并根據考評結果對執法人員進行相應的獎懲。雖然各級煙草行政執法部門都建立了考評和獎懲機制,但是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其一,考評偏離應有的價值取向。片面追求辦案數量的提高,并將辦案數量的多少作為評價執法人員工作業績的主要指標,進而作為對其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其二,沒有建立起合理的獎懲規則。績效考評的結果是對執法人員進行獎懲的重要依據。很多地方的煙草專賣行政部門制定的《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獎懲制度》中很少將“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作為考核的內容,執法人員即便濫用自由裁量權也基本上不會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
(三)沒有建立良好的權力運行監督機制
首先,行政監督疲軟。表現在:(1)行政復議機制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很難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在煙草行政執法中,行政復議從根本上說,是煙草行政執法部門的自我監督,[2]這就相當于執法部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官,在行政復議的過程中很難做到公正、合理,從而使行政復議的監督功能大打折扣。(2)執法責任制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煙草行政執法檢查工作中,存在著嚴重的“走過場”、“花架子”、“一陣風”等不良傾向。很多地方的煙草行政執法機構對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執法行為往往采取的是寬容甚至放任的態度,以批評教育、寫檢查等“不痛不癢”的措施代替責任追究,從而使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機制形同虛設[3]。
其次,司法監督機制所發揮的作用有限。司法權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但是,根據現行法,司法權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也就意味著,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司法審查無能為力[4]。不僅如此,即便是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時,也因為行政權的過于強盛,而使得司法審查陷入想審查而不敢審查的尷尬境地。司法審查制度的缺失和不足是導致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現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規制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對策
(一)健全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立法
1.完善煙草行政法律法規。其一,在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授予方面,要嚴格貫徹必要性原則和審慎原則。對于那些不得不授予的自由裁量權,要通過《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范性文件予以保留或者及時、合理且適度地確立,而對于那些已沒有必要繼續保留的行政自由裁量權,則應果斷地限制其適用或者干脆取消[5]。其二,應當著力完善《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規范性文件中的概括、原則性規定。對于那些賦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法律規范,要根據執法實踐經驗,進行補充和變更。還要通過立法解釋,明確執法依據中內容不明晰的概念,例如對“數量較大”、“情節嚴重”、“情節輕微”等表述進行解釋說明。其三,在《煙草專賣法》中改變煙草經營主體和煙草行政執法主體合為一體的現行體制。如此,不僅可以促進煙草行政執法和煙草經營監管的專業化,提高執法效率,還可以避免因“政企不分”而導致的監督疲軟現象。
2.建立健全煙草行政裁量基準制度。
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不僅要解決規則統一問題,更要在具體制度的設計和適用方面對影響煙草行政裁量權的因素做出明確界定。[6]在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中,最重要的莫過于對違法行為的情節進行裁量,因為違法情節關系到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在對違法情節進行認定時,違法行為的實施次數、涉煙制品的數量、行為涉及的地域范圍以及行為持續的時間長短等因素均可能影響到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因此,在裁量權的行使過程中,要綜合考慮這些因素,而不能只考慮某一個方面。非決定性因素對裁量的影響較小,一般不會在裁量基準制度中得到體現,可交由煙草執法者結合具體案件情況自行把握。[7]這就需要發揮執法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將那些非決定性因素作為裁量的隱形依據,以克服裁量基準制度之剛性所帶來的不足。
(二)完善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執法機制
1.更新行政執法理念。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行政執法工作要貫徹以人為本的基本精神,始終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執法的起點和終點。人性化執法并不僅僅停留在抽象層面的“以人為本”或“人文關懷”,更應當落實到執法實踐中,其中,嚴格依法定程序實施執法行為是其應有之義,只有尊重程序,貫徹程序正義,才能保障相對人人權[8]。另一方面,加強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建立暢通的雙向溝通和交流機制,及時獲取來自相對人的信息,同時向相對人宣傳與執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做到勇于接受來自社會的監督[9]。
2.提高煙草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行政執法是人實施的行為,行政主體的素質和執法技能對行政執法的效果會產生深刻的影響,沒有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即便作為執法依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得很完善,也不能達到預期的執法效果。因此,大力加強煙草行政隊伍自身的建設是煙草行政法律法規得以有效運行的必要條件。
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就要提高執法人員的準入門檻,把好“入門”關。各級煙草專賣局在對專賣執法隊伍的人員的選聘上,應當從思想作風、文化程度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在崗的專賣執法人員應當通過煙草專賣管理崗位技能鑒定考試,取得煙草專賣執法資格。以保障專賣執法隊伍依法執法的素質和能力。第二,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煙草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既要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提高內容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培訓的內容可模仿日常的執法情景,以實際的執法操作為主。也要重視職業素質建設。培養煙草行政執法人員的服務意識及創新能力,創造性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分析,解決煙草行政執法過程的難題。
3.加強對煙草行政執法工作的績效考核。績效考核是由考核目標、考核指標體系以及具體的考核方法構成的一個完整體系。在制定考核目標時,既要考慮到應然的執法效果,也要與煙草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權限保持一致。也就是說,在制定考核目標時,主要以煙草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的不同部門的職能為依據,同時要結合具體執法人員的職務等級進行具體化和區別對待。績效考核指標的制定既要考慮到執法案件的數量,更要注重執法質量,杜絕只看數量忽略質量的片面考核。在考核主體方面,應在煙草行政執法機關內部設置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專門考核機構,以確保考核結果的公平和客觀。
(三)完善煙草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監督制約機制
1.加強行政監督。行政監督效果的改善除了要增強行政機關的自覺性之外,還應建立健全錯案追究機制,通過對違法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強化執法主體的責任意識和依法行政意識。在對相關執法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之前,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執法機關的權限范圍,只有以此為前提,才能進一步判斷執法主體是否依法履行了職權,進而決定是否對其進行相關的責任追究。在對相關主體進行責任追究時,要區分不同情形[10]。
2.強化司法審查。司法審查應當對煙草行政裁量權行使行為進行最終審查,司法審查是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其可以彌補其他監督方式的不足,現實地提高其他沖突解決手段的適用機率[11]。因此,在對煙草行政裁量權進行監督時,保證司法機關擁有最終審查權是很有必要的。應該擴大司法機關對煙草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審查的具體范圍,把煙草行政執法中的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監督范圍,加大司法行政自由裁量權監督力度。
3.強化社會監督。要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監督和引導作用,盡可能拓展并維護新聞媒體的話語空間,一旦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充分發揮,那些嚴重偏離法治軌道的煙草行政執法行為得到糾正的幾率就越大,不僅如此,還能起到一種類似于聲譽機制的作用,從而預防濫用煙草行政裁量權行為的再次發生。此外,通過新聞媒介,還可以讓社會公眾了解并正確認識煙草行政執法活動,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煙草行政執法的阻力,促進社會公眾尤其是煙草行政相對人權利意識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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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鍵詞]營養失調 防治方法
[中圖分類號]S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1650(2016)03―0083―01
1氮過剩
發病規律是基肥含氮量過多,溫度低,有機肥應用多,分解時不充分,定值幼苗出現氨過剩癥狀。
1.1黃瓜氮過剩
1.1.1診斷幼苗生長初期,葉片迅速出現異常,一是肥料顆粒粘在葉片造成障害,二是土壤氨濃度高造成氨障害。氮過剩造成植株鈣吸收受阻,新葉缺綠。用未腐熟的有機質大量施用造成氨害,尤其在低溫條件下。
1.1.2癥狀:幼苗生育初期,葉色退化,葉緣如燒焦狀,向內測卷曲,植株心葉葉脈間生缺綠癥,心葉下2―3片葉退色,如燒焦狀。
1.1.3防治措施施用量要適宜,減少氮追肥用量,適當配施鉀肥。溫度低時,施用基肥要早,避免分解不充分。考慮施用硝態氮肥。
1.2番茄氮過剩癥
1.2.1診斷:調查氮肥施用是否合理。雖然氮肥施用合適,但當土壤含水量多,夜溫高時也會出現長勢過旺情況。
1.2.2癥狀卅又黑綠又大,植株長勢過旺,土壤氨離子過剩時,下位葉有明顯卷順現象,葉脈間有部分黃化。氮用量過多時,葉顏色深綠,葉變小莖細,鹽害造成的果實生長不正常,出現臍腐病。
1.2.3防治措施控制氮追肥用量。降低夜溫,防止長勢過旺。當臍腐病多時,要增加水量。
2缺鉀癥
番茄、黃瓜下位葉到中位葉葉緣變褐,葉脈以外失綠,從葉緣向發展,全葉卷曲,畸形果多。生育初期葉緣開始失綠,向葉內擴展盛期中部葉尖小而褐變,后枯死,葉色變黑變硬。茄子、白菜、草莓、甘藍產生斑點,辣椒葉脈間失綠。發病規律在砂質土等含鉀量低土壤易缺鉀。施用堆肥等有機肥料和鉀肥少,供應量滿足不了,吸收時易發生缺鉀。地溫低、日照不足、過濕阻礙鉀吸收。氮肥用量過多,對鉀吸收產生拮抗作用。防治措施施用足量鉀肥,特別是在生產中后期注意不可缺鉀。施用充足堆肥等有機肥料。可用硫酸鉀3-4.5千克一次追肥。用硫酸二氫鉀0.2%和硫酸鉀0.5%葉面噴施,臨時補充。
3缺鈣癥
發病規律:當土壤鈣不足時易發生。使用年限較長大棚土壤、砂質土壤,雖然土壤中鈣多,但土壤鹽類濃度高時易發生。施用氮肥過多時也易發生。土壤干燥時,空氣溫度低,連續高溫易發生。癥狀:
3.1黃瓜:上位葉形狀稍小,向內側或向外卷曲。生長點附近葉片葉緣卷曲枯死,呈降落傘狀葉。上部葉葉脈間黃化,葉片變小。根部枯死。
3.2番茄:臍腐病癥,初期幼果基部出現小的淺褐色水漬狀斑點,隨著果實發育,斑點逐漸發展成凹狀,木質部褐色黑色病斑。嚴重時堅硬,褐色的癥斑能擴大到果實內部。遇雨或露水可能受腐生菌侵染,出現黑色或紅色霉狀物。
3.3茄子地出現缺鈣現象,果實頂部最初水漬狀。
3.4菜豆植株頂端發黑,死亡。
3.5甘藍:葉緣卷曲失綠,有白色條斑,壞死生長點死亡。
3.6厚皮甜瓜:葉子淡綠有斑駁,缺鈣初期葉緣的褐斑進一步發展到全株,植株生長矮小。
3.7胡蘿卜:葉子缺綠,壞死,死亡。
3.8芹菜:幼葉早期死亡,生長細弱,葉色灰綠,生長點死亡,小葉尖端扭曲變黑。
3.9大白菜:葉緣腐爛或葉球中心枯萎,形成干燒心。防治措施:
3.9.1葉面噴施。在幼苗期或開花初期噴氯化鈣0.3%液,或0.1%硝酸鈣,每隔10-15天噴一次。為了提高噴施吸收效果,可選用西紅柿臍腐靈(內含鈣和助劑)0.35%噴施在葉和果實上。
3.9.2進行土壤診斷。土壤代換鈣
4缺硼癥
遼寧省85%保護地缺硼。土壤干燥、有機肥施量小及鉀肥過多易缺硼。癥狀如下:
4.1 番茄:新葉停止生長,植物呈萎縮狀態。莖彎曲,莖內側有褐色木栓狀龜裂。果實表面有木栓狀龜裂。葉色變成濃綠。
4.2芹菜:生長尖黑枯死,葉柄基部壞死,硬化,老朽易折。
4.3甘藍、白菜:心腐病在缺硼、缺鈣均可發生,縱切可見中心變黑色,空洞狀。防治措施:應急措施為葉面噴施,噴施0.2%-0.3%硼酸。土施含硼肥料,硼砂0.4-0.6千克/畝,重癥0.6千克/畝。防治旱害或澇害,注意灌水和排水,采用垅作。
5缺鎂癥
發病規律土壤鎂含量低易發生。土壤鎂含量雖多,但由于施鉀多影響鎂吸收,當植株對鎂需要量大時,而土壤根本來不及補充。癥狀植株矮小,生長緩慢,葉脈間失綠,而葉脈保持綠色(由淡綠轉旬,從老葉尖開始。
5.1茄子下葉開始黃化。
5.2番茄:中間葉片發生,葉脈間草綠色斑駁,葉卷曲。
5.3瓜類老葉葉緣開始失綠,葉脈失綠,擴至全葉網目狀,褐色或白色壞死。防治措施卅面噴施硫酸鎂1%-2%,每隔10天噴一次,共5-6次。追施硫酸鎂12.5-15千克/畝。
一、財政與非財政營建公用設施的界限
一般認為,人們利用公用實施過程中的“有償性”,主要不體現在公用設施的名義所有人(國家)與不特定公眾用益人間的,隨機的民事交易關系(即路橋使用與使用費的收取)中,甚至有人認為公用設施法律關系必須排除私法規則的適用,而體現在社會公眾的納稅義務、對政府的公共事業委托及由此形成的公共福利體制中。 但是,實際上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人們對生存條件的提高要求,都或多或少超出了人們正常納稅形成的國家財政的支付能力,而超量公用設施建設與維持所形成的“赤字”只能由財政以外的渠道加以彌補。 我國在實踐中主要采取的方式有:國有獨資公司直接貸款或利用國家貸款完成投資(貸款方式又分為發行國債,向本國商業銀行、外國金融機構及政府貸款等);私人公司為主體融、投資(主要指國家授權私人項目公司自行籌資建設公用設施,建成后在約定期限內享有以收費權為主要內容的公用設施經營權或所有權,承擔向公眾開放公用設施、維持公用設施物適用性為主要內容的義務,即通常所說的BOT方式)。無論投資主體是誰,都是將私人資本(即便是國債資金也是對閑散民間游資的集中)引向公用設施投資領域,而私人資本進入的動機只能是取得利潤,這就必然形成對公眾使用人不同于稅收的經營性收費。公用性由無償(相對而言)走向了有償,傳統稅收福利機制讓位于民事交易關系。
財政與非財政營建公用設施間存在明顯界限,它歸根到底體現了一個公民因納稅而無償用益公用設施的憲法性權利,與因交費而有償使用公用設施的民事權利性質的區別,因此歷來為各國法律所重視。
二、非財政支持公用設施對公眾使用構成的“經濟壁壘”
1.被“放大”的財政困難說與被縱容的市場模式
8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路橋等公用設施借市場化的融資、經營方式極大提高了建設速度,但其中隱含的某些“放大”的財政困難說,縱容過度市場化取向的弊端則是值得注意的:
(1)市場化公用設施建設全面壓倒財政投資公用設施建設。一些地區基礎設施投資規模逐年遞增,但仔細分析會發現,動輒上百億的投資規模中政府財政所占比例不足10%,且逐年下降。
(2)肆意擴大公用設施的收費范圍、延長收費期限、提高收費幅度。一些城市將財政投資公用設施、無須投資建設的自然公用設施(如自然景區)搭收費公用設施之便車“順勢”也收起費來,例如重慶市納入收費基數的“重慶嘉陵江大橋”是上世紀60年代靠政府財政投資,前蘇聯援助技術興建,但在80年代后也開始收費了。
2.問題在基礎設施收費年票制改革中的“潛移默化”
針對上述弊害,國務院于2002年4月15日率先對問題較為突出的交通領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辦[2002]31號),以下簡稱《通知》,重申了在《公路法》與《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財政投資興建的公路與橋梁、隧道與市場化方式興建的同類設施在收費問題上的界限,并明確規定:不屬于利用國內外貨款或集資建設的路、橋、隧上設立的收費點;或將上述交通設施與收費路橋捆綁,增設收費點;或雖屬收費路、橋、隧但已還清貸款與集資款、經營期滿仍然繼續收費者,均應取消。通知同時禁止將還貸公路與其他產業類公司捆綁上市,對保留的收費站,應一律在2002年12月底前重新申辦審批手續。但是,這樣的規定很可能被基礎設施收費年票制改革有效的繞過了。例如近年來,廣州、濟南、重慶等一些城市先后出臺了城市交通設施收費中的“一車一年一票制”(簡稱年票制),取消了各段交通設施分屬不同“業主”而分段設置的眾多收費站,這著實提高了效率、方便了出行,但所掩蓋的“代價”卻不容忽視:
(1)財政與非財政公用設施界限被進一步混淆。今天的路橋收費年票制是在對既往收費點照單全收,缺乏對收費本身“合不合理,合不合法”的最重要的判斷基礎上的變化,它充其量是計量計價體制、管理公司間利益分配方法等技術手段的變革,不是什么體制改革,更談不上觀念變革。例如重慶市的有關聽證會上,主城七橋中靠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橋梁的管理公司--重慶公用路橋有限公司完全回避人們爭論已久的路橋收費的合法性問題,僅僅關心自己即得收費額度在將來能折算成多大的收益權份額。由于不再借助收費點的收費方式,年票制就回避了《通知》中關于在2002年12月前對所保留收費點的重新審查的規定,這也許就是為什么年票制在重慶多年來限于空談,而《通知》頒布(2002年4月20日)不久(從日程的2002年5月到正式實施的7月1日,不足2個月)即快速上馬的原因,其間借年票制變相回避整頓,保留財政性公用設施的不合理收費的嫌疑不容忽視。
(2)強制交納,缺乏區分。以重慶市為例,購買年票是車輛通過年審、取得上路資格的前提。而不同的車輛上路頻率、經常運行的路線也是不同的。年票制難以充分現車輛使用程度的社會自主性與差異性,這種為了保障收費者利益而忽略使用人差異,取高補低的收費方法又是否違反了交易中無歧視、無強制的原則呢。也許這些都是為了體現某種社會效率而對絕對公平的必要犧牲,但犧牲必須是合理的。正如保險制度中,通過“精算”制度精細劃分風險等級,確定不同費率,盡可能限制了對個體差異的忽視。而各地年票制顯然還未引入費率精算制度。
三、非財政支持公用設施有償使用體制的法律規制
1.必須堅持對兩種公用設施的區分原則
(1)明確規定《公路法》及《條例》中對收費設施的界定適用于年票制改革本身,各種非依貸款,融資建設的路橋設施,即始有收費慣例,在年票制中也應當由收費基數中去除。對此,《通知》的檢查范圍太小,應將對“收費點”的二次審批這種形式意義上的檢查擴充為對實際收費行為再次審批的實質檢查。
(2)對各上市路橋公司進行資產分解與重整。只有以公司貸款,增資擴股(資本公積)修建的公用設施才是真正可以“經營”的公司資產。財政性公用設施實際是政府代表全民向公司托管的財產,經費應由政府財政分擔,這部分財產既不能成為收費的依據,更不能成為公司股東權的對象,承擔為公司股東分紅的營利任務。對兩種公用設施的管理、經營收支必須由公司分帳進行,甚至應象保險業那樣分業經營。
2.規范收費用途與流程
國有路橋公司而言,收費的目的應僅限于償還貸款或其它融、保養路橋的必須開支,不得作為福利開支,至于此類公司已上市,特別是有私人股東時,如何形成股東紅利的問題,筆者認為,各股東僅僅針對投資入股,以投資修建公用設施擁有一定期限的營利權、分紅權,而對入股以前已經依貸款建成的設施無營利權。至于是否允許以路橋收費支持新路橋建設,筆者認為,雖然我國交通部1996年的《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中規定:公路經營權轉讓收入可用于公路投資項目,這意味著經營權中包含了為再投資的收費權份額,但應當注意,這種收費實際是公路使用人作為自公路的直接受益者而承擔的,相對一般公眾的對公路建設盡更多義務的,由路橋公司代征的特種稅收,與路橋收費的性質有本質區別,應與一般收費分帳設立。用這些收費修建的公用設施仍是財政公用設施,不是收費公用設施。
3.稅收財政與福利制恢復與政府職責的嚴守
(1)政府職能應首先體現在直接服務于公眾的福利事業,政府本身之工作條件次之,而政府營利事業就更應次之。財政能力應優先支持路橋等公用設施建設,絕不能借市場機制的補充機能介入而有意懈怠自身職責,本末倒置,甚至帶頭逐利。
(2)市場化機制引入及收費水平以公用設施建造當時財政水平與公用設施建設實際需要間的差距確定的,但在公用設施經營期間,一國經濟水平與稅收財政能力往往也是與時俱進的(也不排除暫時性滑坡),公眾享有關于公用設施用益方面的福利也應相應同比增加,因市場化因素介入而在某些公用設施領域退出的福利機制也應重新介入,逐步替代公用設施用益關系中使用人與經營間以使用―用費為基礎的民事法律關系,在經營期限內,公用設施對社會公眾的收費水平應當逐年降低,而由此形成的與經營者還貸及預期利潤的差額應由國家財政以逐年遞增的方式補貼。
參考文獻:
[1]王名揚:法國行政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30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