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精選范文 反商業賄賂的法律法規范文

        反商業賄賂的法律法規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09 15:03:4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反商業賄賂的法律法規,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篇1

        論文摘要:商業賄路行為是商品經濟生活中非常突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它的法律內涵與特征知何界定,我國的商業賄賂的表現及產生原因有哪些,直接關系到法律怎樣規制。在此基拙上,捉出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意見。

        商業賄賂在商品經濟社會可謂源遠流長,它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發展起來的一種經濟現象和行為。鑒于商業賄賂對商品經濟社會的危害性,從近現代以來,許多國家的競爭法都把其看作是一項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禁止,給予法律規制。1909年的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行為嚴格予以禁if=,并規定了刑事制裁措施①0 1993年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稱《反不正當竟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人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人帳。”這是我國對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規制的法律依據。為準確把握《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精神,切實打擊商業賄賂行為,國家工商局于1996年公布施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進一步對商業賄賂行為及其法律規制具體詳細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相關規定實施以來,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特別是打擊商業賄賂行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認,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人發展,世界經濟一體化,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出現了許多新的特點,商業賄賂也呈現愈演愈烈和形式更多樣,說明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迫在眉捷。本文結合商業賄賂的概念,現實各種表現與特征,出現原因與存在土壤的分析,提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修改建議,僅供參考。

        一、商業賄賠的概念

        商業賄賂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賄賂形式。《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反不正當競爭角度規定商業賄賂的,即商業賄賂行為首先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這是因為,倘若經營者不是通過降低成本、提高質量等參予競爭,而是通過賄賂手段購買或者銷售商品,那么必然違背競爭原則,扭曲市場關系,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氣

        商業賄賂的行為主體(行賄者和受賄者)是經營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也就是說,只有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進行賄路(行賄和受賄〕時,才構成商業賄賂,經營者的范圍應從是否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角度理解與界定。其他賄賂的行為主體主要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主要指國家工作人員。

        商業賄賂的目的主要是為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③,即為達到某種商業目的,通過賄賂手段,獲取優于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地位,或者排擠其他經營者的競爭機會。“競爭法保護的是競爭的機會和過程,不是保護競爭者’,④。其他賄賂則是為了獲取商業目的以外的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與打擊商業賄賂行為,就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平競爭的目的。

        商業賄賂的手段主要有財物手段和其他手段。《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三款對商業賄賂手段的財物加以專門解釋。即:“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形式,給付對方單位或個人的財物”。結合現實商品經濟社會的各種財物的表現形態,只能說《暫行規定》在此對“財物”的規定是例示性規定,即例示概括規定的簡稱,是指法律條款由例示用語加概括用語所構成的一種規范類型,是一種舉例加概括的規范模式。法律這樣規定,并不是說沒有列舉的就不屬“財物”范圍。“其他手段”,《暫行規定》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第二款所稱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顯而易見,這也是典型的例示性規定。“財物手段”和“其他手段”都是試圖以合法的方式規避法律的手段,具體把握只能根據具體案情與上述法律規定,結合其他特征,對行為給予具體認定。這是商業賄賂行為的客觀屬性,是區別其與正當競爭行為的重要客觀標準。

        在對商業賄賂行為的內涵(主體資格、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結合現實中的各種表現,商業賄賂行為的對象并不必然是經營者,非經營者亦可,也不必然是特定人,不特定對象亦可即一切掌握資源或權力的個體或群體。“有些主體雖然不與行賄人發生直接交易關系,但利用職務之便也可以接受他人的財物或好處為他人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比如象某些政府機構或官員”。顯然這里存在一個法律對受賄主體范圍規定過于狹窄的問題。

        對“商業賄賂行為”界定的重要方面是要區分“回扣、折扣與傭金”的界限。(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和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回扣只是商業賄賂比較常見的一種表現形式,兩者的關系是一種包容關系,即回扣是一種商業賄賂行為,但商業賄賂并不都表現為回扣。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看,“帳外暗中”只是回扣的構成要件,但法律并沒有將賬外暗中作為其它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其他商業賄賂無論是帳外暗中還是賬外公開都是意圖通過違反誠信原則的方式來獲取競爭優勢,從而擾亂社會正常的公平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總之,折扣是明示人帳,而回扣是帳外暗中,折扣發生在購銷買賣當事人之間,只能給交易對方當事人,不能給其經辦人員。回扣既可以給交易對方當事人,也可以給對方單位主管人員或經辦人員。《暫行規定》就七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中間人傭金時,必須如實人帳;中間人接受傭金的,必須如實人賬。本規定所稱的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由此可知,傭金是合法的、正常商業行為,回扣則是不合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即商業賄賂行為。據以上分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商業賄賂應理解為:經營者為了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的以財物或其他關系賄賂有關單位或個人,以促成交易,排擠競爭對手或獲取優于其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從而獲取市場的行為。

        二、商業賄賠主要表現形式的類型化與特征

        (一)商業賄賂主要表現形式類型化

        任何法律規范一方面來源于社會生活,是對生活的抽象,另一方面又必須回到社會實際生活中,為調整現實社會經濟關系服務。《反不正當競爭法》要對商業賄賂更好規制的一個前提,立法者必須對現實經濟生活中的主要商業賄賂表現形式加以區分與研究,給予類型化。

        1.行為主體類型化。商業經濟活動的行為包括多種多樣,既有法人,也有非法人,有經濟組織,也有非經濟組織,既有單位,也有個人等等。怎樣將商業賄賂的行為主體類型化。“在絕大數情況下,商業賄賂行為的主體是市場交易中的競爭者,或為競爭者從事具體行為的人’,⑧。商業賄賂行為主體包括兩類:即行賄主體和受賄主體。對各種行為主體分析,可以認定行賄主體是經營者,(包括購買者和銷售者),受賄主體是單位或個人。這里的經營者只要是從事經濟活動的一切行為主體,這里的單位和個人只要是妨礙公平竟爭,接受賄賂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這種類型化,就可避免現實執法中商業賄賂的主體認定的困難。

        2.商業賄賂行為類型化。“商業賄賂行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商業交易中,以競爭為目的,向另一個商業企業的職員或受托人提供、允諾或給予某種利益,以使其在采購商品或服務時以不正當方式優待自己或某個第三人’,對現實商業賄賂的行為分門別類加以類型化,其行為必須符合以下特征。第一:行為人必須在經營活動(商業交易)中從事行為;第二:行為人(行賄人)從事行為必須“以競爭為目的”,即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從事的行為是一項競爭行為,即任何一項可以促進競爭目的達成的行為;第三:行為人賄路與受賄的手段指向的必須是“利益”。這里所稱“利益”,是指受賄人并無權利獲得的、在物質方面或非物質方面客觀上能改善受賄人經濟狀況、法律狀況、社會狀況或人身狀況的東西;第四:行為人必須向相對人“提供、允諾的給予”某種利益。第五:行為人行賄旨在使自己或第三人在銷售商品或服務時以不正當方式獲得優待。受賄人是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單位或個人”,并且為行為人能帶來這種有損公平競爭“機會或環境”。當然,與商業行賄不同、商業受賄人是被動地索取或接受,行為人不需以競爭為目的。

        3.商業賄賂主觀目的的類型化。商業賄賂的行為人必須具有故意。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這即是說,行為人行賄人必須知道,自己在經營活動(商業交易)中的對方單位或個人(受托人)提供、允諾或給予特定的利益,知道這種利益合適于充當對方以不正當方式優待自己或第三人的對待給付。反之,商業受賄人也具有這種故意。即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在商業交易中向對方索取,讓人允諾或收受特定的利益,知道自己這樣做是為了在競爭中以不正當方式優待對方或第三人。

        (二)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征

        商業賄賂是商品經濟社會比較典型與普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各種各樣行為進行法律上的抽象,可以歸納為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1.行為主體是對應對方的經營者或與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行賄主體與受賄主體同時具備。

        2.主觀上是故意和自愿的心理狀態。過失行為或被勒索的不得已的行為,均不構成商業賄賂行為。

        3.行為動機一方是為了促成市場交易活動或取得權利交易條件,以獲取競爭機會或環境,最后獲得利益。另一方一般是為獲得利益。

        4。商業賄賂具有隱蔽性。即雙方通過秘密的方式在帳外暗中給付或接受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以避人耳目,逃避懲罰。

        5.商業賄賂具有多發性與普遍性。世界各國商品經濟社會無不存在商業賄賂這一病疾。從某種程度上說,這是商品經濟的伴生現象。因為商品經濟的天性是要求自由公平競爭,也就會伴生其付產品不正當競爭行為。

        6。商業賄賂具有違法性。世界各國法律與法規無不打擊止“業賄”,因“這是““經濟”康”展的必要“提條

        三、商業賄賠的法律規制

        (一)商業賄賂存在的原因

        商業賄賂產生存在的原因很多,概括起來可歸納為:

        1.市場經濟的非理性因素。市場經濟的非理性因素指市場的一種最本質的內在因素以及影響市場行為者抉擇的某些心理和精神層面的因素。人們的欲望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種。欲望是指社會的人基于一定的需要而產生對一定物質或精神事物的渴望,是人的有意識的、并指向清晰的目的的行為傾向。一般情況下,人的欲望越強烈。其動機與目的越明確,社會意義越大。欲望的非理性特征表現為:第一潛在性和本能性;第二,沖動性和無規則性;第三,不可直接由邏輯或其他理性認識形態來把握。

        欲望是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發育與前進的重要內驅力。沒有欲望就沒有個人的經濟活動,沒有市場行為,更沒有市場的交換機制。西方商品經濟發展史充分證明了這點。人的欲望不但能推動人類社會科學技術與文明發展,更能夠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競爭是推動欲望的機制與發動機。

        但另一方面,在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人的欲望總是處于不斷激發、不斷擴張,保持沖動和追求滿盈的狀態,它把有限的本身的自然欲望變為一種對抽象財富的占有的欲望。因此,市場上往往會出現一些由欲望盲目驅動的現象,給市場經濟帶來負面效應。商業賄賂就是此種盲目現象之一尸

        由此可知,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合理的欲望可以成為正當的利益激勵,使人們保持旺盛的熱情和干勁;可以使市場行為者能動地、積極地組織和調動各種市場要素,加速市場良性、快速發展。但是,這種欲望一旦盲目驅動或超出了合理的“度”,就會導致市場行為者抉擇失誤,而且導致慘重損失或出現市場道德敗壞,甚至違背法律行為。商業賄賂正是這種欲望盲目驅使的行為。說明欲望是一柄“雙刃劍”,關鍵看行為者如何把握與利用。

        2.各種制度與規范的不健全,包括道德上法律觀念的扭曲。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歷史不長,各種相應的制度與規范不健全,加上人們道德觀念和法律觀念的扭曲,通過非正當違法途徑獲取財富的病態心理嚴重,這種社會轉型時期的伴生現象必然非常嚴重,商業賄賂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大量存在也就毫不奇怪夕

        (二)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制

        商業賄賂行為是一種非常重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但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還滋生各種腐敗行為,腐蝕健康社會機體,必須給予法律規制,加以打擊。結合以上分析,我國《反不正當竟爭法》對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規制是存在缺陷的;主要是行為主體模糊狹窄,客觀行為沒有類型化,主觀目的沒有類型化等

        篇2

        一、國內外有關商業賄賂的法律文件

        (一)國內有關商業賄賂的法律法規

        我國主要有兩部法律明確禁止商業賄賂:《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國家工商總局為實施該法而頒布的《關于禁止商業賄賂的暫行規定》;《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相關法規和司法解釋。前者規定的賄賂案件由國家工商總局和地方工商局進行調查,并可能處以行政處罰;后者規定的具有更嚴重影響的案件由公安部門進行調查,或者由檢察院進行調查、提起公訴,法院進行審理,定罪后可處以刑事處罰。

        (二)國外有關商業賄賂的主要法律文件

        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英文全稱”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簡稱“FCPA”)頒布于1977年,分別在1988年和1998年進行了修訂;本部法律有兩部分組成,分別是反賄賂條款與賬簿和記錄條款,目的在于禁止美國企業通過郵件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向外國官員、外國政黨或候選人進行非法支付。有關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登記備案的上市公司,其FCPA條款民事部分的執行,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對于“非發行企業”的FCPA條款的執行和涉及的所有刑事控訴,則由美國司法部來負責。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關于反對在國際商事交易中賄賂外國公職官員的公約》(簡稱“OECD公約”),是第一個在國際領域對跨國商業賄賂作出約束的國際公約;OECD公約要求締約國將以其法律管轄下的任何人向外國公共官員或通過第三方給與、承諾給與任何不當支付,以及此官員作為或不作為方式違反其法定職務,而獲取、維持其商業業務或其他不正當商業利益,定為犯罪。

        歐盟反腐敗公約有兩個:一是《歐盟刑法反腐敗公約》,這項公約是內容最全面的反腐敗公約之一,包含了公有和非公領域的腐敗和其他一系列罪行;公約要求簽約國對定義范圍內的腐敗進行起訴,在引渡和交換信息方面增加國際合作。另一個公約是《歐洲理事會民法反腐敗公約》,公約要求簽約國保證企業會計賬簿記錄完整和準確,并制定了相關賠償和對舉報者進行保護的法律。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適用范圍十分寬泛,其犯罪構成沒有局限于商業目的賄賂行為,也沒有規定FCPA的兩條抗辯條款,更加廣泛地推動了對公共官員賄賂行為的非法性認定。我國于2003年12月正式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二、企業商業賄賂風險的公司治理與合規審查

        公司治理是企業高層管理團隊的責任,創建組織內部的透明度,通過設計一整套管理機制,保證企業組織的所有成員都能夠遵守確定的程序,并監測和記錄組織的商業活動;企業的合規部門或合規管理崗位通過識別、評估、防范、上報、追蹤并檢驗企業合規風險,保證了公司治理系統的有效性。合規審查制度的建立,需要企業管理層的支持與參與,才能在企業中形成有效的合規管理文件,并在合規審查的工作中投入人力和財力,將企業合規項目落實到位。

        企業經營活動的“合規”,通常包含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遵守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二是遵守企業內部倫理守則和規章制度以及社會規范、誠信和道德的行為準則等[1]。企業行為符合FCPA規定已經成為跨國企業的主要目標任務之一,并將合規審查納入了企業內部常規審計的計劃內。保證企業行為符合FCPA規定最有效的方式是對企業員工進行合規培訓,而合規審查部門與法律部門的跨部門合作,被認為是取得成果最重要的因素。

        合規風險評估是合規審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確保企業符合FCPA規定。目前跨國企業風險評估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有:1.企業活動的國家地區;2.企業在非政府組織“透明國際”腐敗報告中的排名;3.第三方人或外包商行為觸犯FCPA的可能性;4.企業過去內部控制的脆弱性與缺陷;5.企業內部調查涉及FCPA事件的調查結果;6.行業與企業自身曾經違反FCPA的案例。

        三、企業合規文化的建立

        企業合規實施方案的目的在于有效地防范和阻止犯罪行為的發生,企業組織應當采取審慎的防范措施,并創造出企業“合規文化”。多數跨國企業采用的《道德和行為準則》,明確規定要遵守反腐敗相關法律在內的一切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通過《道德和行為準則》的宣傳和普及,向所有員工、派遣人員和合作伙伴倡導和傳遞“合規文化”。《美國聯邦宣判指南》中的企業“合規文化”的實施方案意見對國內外企業具有較強指引與參考作用,其主要意見有:

        1.企業建立標準和流程,來防范和追蹤違反FCPA的行為;2.企業管理層應該了解整個合規審查制度的內容與實施,并且對其實施過程進行監督;3.確保有專門人員來實施合規審查制度,并定期向某一專門負責FCPA的高層人員或委員會匯報;4.企業應該通過合理的方式使全體股東、員工、商及合作伙伴納入到企業的合規審查制度中,以防范這些人員參與到非法支付有關的活動中;5.企業應該通過與之職權相適應的定期的培訓,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員工了解公司的合規審查標準、流程和更新;6.企業應定期檢查合規審查的有效性,并加以不斷地改進;7.企業應提供一種機制,使員工或商可以在匿名和保密的原則下,向高層檢舉FCPA問題;8.企業應該通過有效的獎懲制度來激勵合規審查制度的實施;9.企業在發現FCPA違章事件后,應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處理,并且通過對原有制度的改進以防范類似事件的發生;10.企業定期對合規風險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設計、實施或改進合規審查制度,以減少或防止違規事件的發生。

        四、合規審查的制度建設與實施

        (一)合規審查制度的建立

        建立一個有效運作的合規審查組織架構,需要企業最高管理層組成委員會,直接負責企業整體合規審查的實施和有效性,并對重大合規事件進行管理和審查,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對合規工作的參與與責任的承擔,是保證企業合規審查制度能夠真正起到作用的必要條件。在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牽頭組織下,企業內部應該建立起專門的合規部門和人員,專門負責具體的合規審查制度的落實,定期向企業合規委員會匯報合規工作的執行情況、監控狀態、發現的問題。

        合規審查部門及其合規人員應具有獨立性,主要體現在合規工作人員不隸屬于其他業務部門,不得在企業負責其他具體業務工作,以避免產生利益沖突;合規部門的報告層級應該是直接向最高負責人或者合規委員會來進行工作匯報,給予合規部門必要的經費和充分的授權。

        合規審查部門制定的合規標準和流程文件,應當適用于企業的所有分支機構,和企業持有50%以上表決權的子公司,在一定條件下也適用于企業的派遣人員、商、中介機構,確保合規審查制度實施的全面性。一個完整的合規審查流程至少應該包括:合規風險的識別和評估、合規審查計劃的制定和實施、合規問題的上報和監測、合規審查制度有效性的定期檢查和更新、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此外合規部門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制定的配套制度也是防范企業違規事件發生必不可少的部分,如匿名舉報制度、違反合規政策的懲治制度等。

        (二)合規審查的實施

        合規審查的實施依據的標準和原則包括相關國內外法律法規、企業的行業標準和最佳實踐、社會責任和社會的普遍要求、企業內部的行為準則和規章制度。在合規審查的實施中,合規部門應當根據外部環境、法律法規、行業動態、業務發展等多種因素來制定調整新制度,這是一個不斷改進的持續控制過程。

        在企業常規審查中,不但要對企業原有業務范圍內的客戶、商等發生的重要變更進行審查,還要對企業新業務開拓的合規風險進行審查評估。在涉及企業重大項目和重大決策時,合規審查部門應當參與其中。企業高合規風險業務的日常審批是合規部門的主要工作內容,審批內容主要包括:涉及對政府官員的支付項目報銷、禮物、娛樂招待項目、捐贈和贊助項目、第三方商的合規風險、疏通費的支付。

        五、從國內法角度談商業賄賂的法律風險控制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為“暫行規定”),規定為了購買或銷售商品,經營者提供金錢或財物賄賂任何組織或個人的行為將被視為進行商業賄賂。我們在判斷提供金錢或財物是否構成商業賄賂時,關鍵要看提供或者給予背后的意圖是否是為了誘使他人購買或者出售產品或者服務。在實務中,工商部門的考量因素有輸送利益的金額、提供者財務記錄的費用說明、被指控者在調查過程中與工商局配合的程度。作為企業在工商調查期間,要能夠證明其賬冊如實地反映了正確、合法的成本費用,付款時基于實際交易而產生。同時,企業在工商部門調查期間,也應該積極配合,及時提供所需文件,如實回答工商部門的詢問,如果確有商業賄賂問題,工商部門可以基于企業的配合程度,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減免處罰。

        根據《刑法》,為了“獲得不正當利益”給予任何官員或非官員“金錢或財物”則構成行賄罪。在確定是否構成賄賂罪時也主要看提供利益背后的意圖,即提供金錢或財物是否為了獲取違反相關法規或者國家政策的利益,是否有助于或促使收受人違反法規或國家政策。在確定提供或贈與構成刑事賄賂罪時,司法機關通常會考慮的因素有:1.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以及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歷史;2.提供或給予的財物金額或價值;3.金錢或財物贈與的原因、時間和方式;4.收受人是否利用其職位為提供人謀取利益。

        六、中國企業在美上市的合規性運作建議

        在美上市的我國企業和關聯公司都將受到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規制,作為上市發行人,其在經濟往來中的商業賄賂行為無論是否發生在美國,都有可能導致美國司法部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調查,觸犯了《反海外腐敗法》的相關規定將受到處罰。因此,在美上市的中國企業必須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商業合規制度,以符合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有其特別之處,除了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董事會應設立專門委員會,其中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對企業合規審查工作的推動和協調尤為重要。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審核公司財務信息及其披露;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2]。

        篇3

        論文關鍵詞 概念 特征 危害 立法

        一、商業賄賂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業賄賂是賄賂的一種形式,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經濟現象。在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競爭日漸激烈,由于市場機制不健全,拜金主義和“官本位”,“權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響和管理法規的滯后等原因,曾在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較長一段時間內幾乎絕跡的商業賄賂行為又重新出現和泛濫。

        (一)商業賄賂的概念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對商業賄賂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即:“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回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該規定分為兩款,可以劃分出三層含義:第一款前段,即“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是對一般商業賄賂的禁止性規定;第一款后段,即“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是對商業賄賂的典型形態——回扣作出的專門規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規范折扣和傭金的,但其目的顯然是對商業賄賂與折扣、傭金的法律界限的劃分。

        由此可知,商業賄賂就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以獲得交易機會或有利于交易條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回扣是商業賄賂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

        (二)商業賄賂的相關法律特征

        1.商業賄賂行為是行為人主觀上出自故意,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客觀上通過秘密的方式向個人或單位支付財物的行為,其所支付的金額款項通常以偽造財務會計帳冊等非法形式進行掩蓋,具有隱蔽性。

        2.商業賄賂行為具有違法性。該行為是在帳外暗中進行,帳外即不入正規的財務報表,暗中即在合同,發票中不明確表示,最后進入個人腰包或者單位小金庫。它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財務、會計、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3.商業賄賂行為大都發生競爭激烈的行業,如大宗買賣房地產等,借此對交易行為施加不正當影響,使自己在競爭中居于優勢地位,擊敗競爭對手,促成交易。

        (三)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

        商業賄賂行為有其自身的構成要件,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須符合下列條件:

        1.商業賄賂的主體方面:商業賄賂的主體有三類:即行賄人和受賄人以及與交易行為密切相關的其他人。

        2.商業賄賂的主觀方面:商業賄賂行為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行賄、受賄和介紹賄賂的經營者或其他主體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

        3.商業賄賂的客體方面:商業賄賂行為的客體是進行正常競爭的交易活動。商業賄賂行為所侵犯的具體社會關系,即是市場經濟中的競爭交易。

        4.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受賄人只要收受賄賂,受賄就成立,已經構成主觀故意。行賄交付或提供賄賂的時間,不論是受賄人為行為人謀取交易機會和條件在前或在后,不影響行賄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對人行賄,不論行賄的目的是否達到都是行賄行為。

        二、商業賄賂的危害

        商業賄賂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商業賄賂從根本上背離了平等、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原則,破壞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二是商業賄賂破壞了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為假冒偽劣產品大開方便之門;三是商業賄賂特別是醫院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中的賄賂行為對社會保障體系構成嚴重沖擊;四是商業賄賂已成為滋生經濟犯罪、加劇腐敗的溫床。

        在筆者看來,商業受賄之所以成為各國法律嚴密規制和重拳防治的對象,關鍵在于其從根本上動搖了市場經濟生存和發展的基石——商業信用。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建立的時間較短,信用基礎十分薄弱,加之信用制度不健全,當發達國家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推進而紛紛進入“信用經濟時代”時,信用嚴重缺失的狀況在我國卻發展到了觸目驚心的程度。對于商業信用和市場競爭法則的破壞,才是商業受賄行為所直接侵害的法益,也是商業受賄罪的社會危害實質所在。

        三、商業賄賂犯罪的原因

        商業賄賂的存在和盛行與中國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有關。在這個社會里,人們做事情首先想到的是關系。在一般民眾看來,規則是由人制定出來的,也是由人來執行的。比如醫院禁止醫生收受病人“紅包”,但這往往禁而不止。病人生病住院,需要手術,病人的親屬就會急于與醫生搭上某種關系,托熟人“稍個話”,送上個紅包,心里就踏實了。如果醫生不收下紅包,就會被人認為比較怪或者醫療時不會盡心盡責。可見,熟人社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商業交易的進行與完成過度依賴人情關系,而不是出于對市場契約的信賴與遵守。隨著社會交往的日益復雜,昔日基于地緣、親緣上的人情關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賄等手段來維持,也就是說,在脫胎于熟人社會的商業規則中,商業賄賂是市場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寶。

        商業賄賂受到來自計劃經濟時代的商業規則殘余的影響,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度中,政府機關還掌握著多余的資源配置權,許多可以由市場來配置的資源,仍然要看權力者的眼色行事,因此通過向權力者行賄獲取市場收益,就成了某些企業心照不宣的生財之道,這種商業賄賂的本質仍是以人情關系替代公共契約。中國社會正經歷著巨大變革,尚未完全實現由市場競爭來分配社會資源,于是賄賂往往成為經營者取得資源的重要手段。各種經營活動的各個層面上,均有產生商業賄賂的跡象。

        一般情況下,在市場經濟中,買賣雙方出于公平地位,自愿達成合意,否則各自散去,不會有一方曲意迎合另一方的行為,自然也就沒有了商業賄賂,所以商業賄賂發生的根源之一在于交易雙方市場地位差異懸殊。在中國,這種懸殊的地位源于兩個方面,其一,整體市場準入開放制度建設不足,導致部分產業領域存在行政背景下的競爭缺失;其二,對于一些競爭充分的產業,經過商業競爭磨合,一些產業內具備壟斷地位的強勢企業開始顯現,這類企業雖然具備不同的發展特征,但是其共同之處就是在于具備一定的行業壟斷地位。無論西方還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已經證實,只要處于壟斷地位的企業能夠不受規制,市場正常交易和發展就必受其影響。這也正是商業賄賂行為成為全球經濟發展難題的原因之一。

        四、治理商業賄賂的對策

        治理商業賄賂,需要從健全法律法規,完善體制機制,規范監督管理和深化體制改革等多方面進行綜合治理。

        (一)加強宣傳教育,營造清廉、誠信的氛圍,使人“不愿為”

        要把反對商業賄賂納入廉政文化建設,在公益廣告、“廉政墻”、廉政文化“一條街”上,增加關于治理商業賄賂的宣傳內容,營造“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的商業文化和社會氛圍。支持、引導新聞媒體對商業賄賂進行輿論監督,加強對國家公務人員的法律、紀律、職業道德教育,運用已查辦的商業賄賂案件,開展警示教育活動,營造濃厚的反對商業賄賂的輿論氛圍。

        (二)健全和完善治理商業賄賂的制度和法規,使人“不盲為”

        一是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盡快出臺適合我國國情的誠信法規體系,以及科學的商業信用評價體系,使商業誠信法制化、規范化。二是建立和完善會計制度,防止做假賬;健全金融監管制度,加強票據管理,減少現金交易。三是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銜接機制,保證商業賄賂行為能夠得到法律的懲治。適時制定反商業賄賂法規,為治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通過健全和完善治理商業賄賂的制度和法規,把全社會的商業經營活動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三)部門聯動,嚴肅查處商業賄賂案件,使人“不敢為”

        要集中力量,重點對社團、行業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進行規范,打擊在市場交易中給予、收受回扣、手續費和禮金、以購代銷的假借和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等名義進行商業賄賂的行為。各部門之間建立信息通報、案件協辦等機制,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建立投訴舉報激勵機制和保護舉報人制度,鼓勵企業內部人員和同類行業的投訴舉報。建立聯動、協作機制,紀檢監察、工商、檢察等部門加強協調和溝通,及時掌握商業賄賂的線索、動態和特點,形成治理商業賄賂的整體合力。

        篇4

        論文關鍵詞:經濟信息安全國家經濟安全信息化法律保護

        論文摘要:信息時代,信息資源的占有率已成為影響一國生產力發展的核心要素之一。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世界各國對經濟信息的爭奪加劇。完善我國經濟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體系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保障生產力健康發展的重要任務。文章對經濟信息安全的概念進行了界定,通過分析我國經濟信息安全面臨的挑戰與現有法律保護的不足,提出完善經濟信息安全法律保護的對策。

        一、信息化挑戰我國經濟信息安全

        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經濟安全保障體系非常脆弱,對于經濟信息安全的保護更是一片空白。國家經濟數據的泄露,泄密案件的連續出現昭示著我國經濟信息安全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

        (一)對經濟信息的爭奪日益加劇

        經濟競爭的白熾化與信息高速化在推動世界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使得業已存在的竊取經濟信息活動更為猖獗,無論是官方的經濟情報部門還是各大財團、公司都有自己的情報網絡。世界各國在千方百計地保護本國經濟信息安全的同時也在千方百計地獲取他國的經濟情報。目前我國正處于泄密高發期,其中通過計算機網絡泄密發案數占泄密法案總數的70%以上,并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在商業活動中,商業間諜與經濟信息泄密事件頻繁發生,據業內人士透露泄密及損失最滲重的是金融業;其次是資源行業,大型并購很多,而十次并購里面九次會出現信息泄密事故;高科技、礦產等領域也非常嚴峻,很多行業在經濟信息安全保護上都亮起了紅燈。

        (二)竊密技術先進,手段多樣化

        一方面,發達國家及其情報組織利用信息技術優勢,不斷監聽監視我國經濟情報,非法獲取、篡改我國信息或傳播虛假信息造成經濟波動,以獲取經濟乃至政治上的收益;另一方面,除技術手段,他們還通過商業賄賂、資助學術研究、舉辦研討會、派專人在合法范圍內收集企業簡報、股東報告甚至是廢棄垃圾通過仔細研究,分析出有價情報等方式大量收集我國經濟信息。正如哈佛大學肯尼迪政治學院的一位中國專家認為:“在中國,當前賄賂最主要的形式不再是支付現金,更多可能由公司付費途經洛杉磯或拉斯維加斯到公司總部考察。這種費用可以被看做是合法的營業支出,也可以為官員設立獎學金。”竊密技術日益先進與手段日趨多樣化、合法化對我國經濟安全,特別是經濟信息的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三)經濟信息安全保密意識淡薄

        近年來,每當政府機構公布國民經濟運行數據前,一些境外媒體或境外研究機構總是能準確“預測”;許多重要的經濟信息,包括經濟數據、經濟政策等伴隨學術報告、會議研討甚至是一句家常閑聊便被泄露出去;載有核心經濟信息的移動存儲介質被隨意連接至互聯網導致信息泄露等問題嚴重。有調查顯示,我國有62%的企業承認出現過泄密現象;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為商業秘密管理所設立專門機構的比例不到20%,未建立任何機構的比例高達36.5%;在私營企業中,這樣的情況更加嚴峻。經濟信息安全保密意識的薄弱已成為威脅我國經濟安全,影響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制約因素之一。

        二、經濟信息安全法律保護的缺失

        安全的實質是一種可預期的利益,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主張。保障經濟信息的安全是信息時代法律在經濟活動中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法律保障經濟信息安全,就要維護經濟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以及可控性,這是由信息安全的基本屬性所決定的。然而,由于我國立法上的滯后,對經濟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仍存在相當大的漏洞。

        (一)缺乏對保密性的法律保護

        保密性是指保證信息不會泄露給非授權者,并對需要保密的信息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不同等級,有針對性的采取不同力度的保護。現行《保密法》對于國家秘密的范圍以及分級保護雖有相關規定,但其內容主要針對傳統的國家安全,有關經濟信息安全方面僅出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這樣原則性的規定,對經濟秘密的劃定、保密范圍和措施等缺乏相應條款;對于跨國公司或境外利益集團等竊取我國經濟政策、產業關鍵數據等行為也缺乏法律上的界定,以至要追究法律責任卻沒有相應法律條款可適用的情況屢屢發生。

        在涉及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上,法律規定分散而缺乏可操作性,不同部門對商業秘密的定義不統一,商業秘密的概念模糊而混亂,弱化了商業秘密的保密性;①另一方面,與TRIPS協議第39條規定的“未披露的信息(undiscoveredinformation)”即“商業秘密”相比,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商業秘密須具有秘密性、價值型、新穎性與實用性且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并將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局限于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樣的規定不以商業秘密在商業上使用和繼續性使用為要件,使不具實用性卻有重大價值或潛在經濟價值的信息得不到保護,不利于經濟信息的保密。此外,人才流動的加快也使商業秘密伴隨著員工的“跳槽”而流失的可能性激增,但對商業秘密侵權威脅(ThreatenedMisappropriationofTradeSecrets)我國尚無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對于泄露或竊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刑法》第219條雖增加了刑事處罰,但處罰力度過輕而又缺乏處罰性賠償規定,導致權利人的損失無法得到彌補。

        (二)缺乏對完整性的法律保護

        完整性是指信息在存儲或傳輸過程中保持不被未授權的或非預期的操作修改和破壞,它要求保持信息的原始面貌,即信息的正確生成、正確存儲和正確傳輸。目前,我國保障信息與信息系統完整性主要依靠《刑法》與《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總體而言層級較低又缺乏統一性。《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4條規定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重點維護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但在第23和25條卻只規定對破壞和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造成財產損失的承擔民事責任,并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罰款的較輕處罰規定;現行《刑法》第285條也只規定入侵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這就是說,行為人非法侵入包括經濟信息系統在內的其他信息系統并不構成本罪。可見,法律對信息安全的保障依然側重于政治、軍事等傳統安全領域,而忽略了對經濟信息安全的保護。

        (三)缺乏對可控性的法律保護

        可控性是對經濟信息的內容和信息的傳播具有控制能力,能夠按照權利人的意愿自由流動。網絡的盛行使得經濟間諜、商業賄賂等竊密手段的頻繁出現而使得經濟信息不能按照權利人的意愿流動。面對日趨“合法化”的竊密行為,《刑法》第110條的間諜罪與第11l條的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都只是籠統的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和“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缺乏有關經濟間諜罪的專門規定;而《國家安全法》也只是籠統的規定了國家安全整體的法律條文,并且側重的是傳統安全的政治和軍事領域,對于經濟安全,尤其是經濟信息安全這樣一個新的非傳統安全領域的存在的威脅仍缺乏適當的法律規制。

        除了經濟間諜外,跨國公司對我國實施商業賄賂獲取經濟信息與商業秘密的案件不斷增加,經濟信息的可控性無法得到有效保證,在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同時也威脅著我國經濟信息安全。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完備的《反商業賄賂法》,對于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制主要體現在《刑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上。然而,現行《刑法》并未直接對商業賄賂行為作出罪行定義,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雖然規定商業賄賂的對象既可包括交易對方,又可包括與交易行為有關的其他人,但《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中卻又將商業賄賂界定為“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縮小了商業賄賂對象的范罔,將除交易雙方以外能夠對交易起決定性作用或產生決定性影響的單位或個人被排除在外。另外,對于商業賄賂的經濟處罰力度畸輕,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22條,不構成犯罪的商業賄賂行為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但事實上,通過商業賄賂手段所套取的經濟信息往往可以帶來高達上百萬的經濟利益,過輕的處罰完全不能發揮法律應有的威懾力。與美國的《反海外賄賂法》和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相比,我國對于商業賄賂,特別是跨國商業賄賂的治理仍存在不足。

        三、完善我國經濟信息安全法律保護的對策

        法律保護經濟經濟信息安全,既要求能預防經濟信息不受侵犯,也要求能通過國家強制力打擊各種侵犯經濟信息安全的行為,從而達到經濟信息客觀上不存在威脅,經濟主體主觀性不存在恐懼的安全狀態。因此,維護經濟信息安全需要構建全方位的法律保護體系。

        (一)修訂《保密法》,增加保護經濟信息安全的專門條款

        《保密法(修訂草案)》增加了針對信息系統的保密措施以及加強機關、單位和人員的保密管理等五方面內容,總體上得到了專家學者的肯定,但仍存在許多值得進一步斟酌與完善的問題。特別是對于經濟領域的信息安全保密問題,應增設專門條款明確規定經濟秘密的保密范同,明確哪些經濟信息屬于國家經濟秘密,通過明確“密”的界限強化保密意識,維護經濟信息的安全。因此,在修訂《保密法》時,我們可以在保證法律的包容性與原則性的基礎上,可以借鑒俄羅斯的《聯邦國家秘密法》,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屬于國家秘密的經濟信息以法律的方式予以規定,將對國家經濟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過早透露可能危害國家利益的包括財政政策、金融信貸活動以及用于維護國防、國家安全和治安的財政支出情況等經濟信息包含在內,以具體形象的樣態將國家經濟秘密明確的歸屬于法律控制范疇,避免因法律缺乏明確性與可操作性而帶來的掣肘。

        (二)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完善商業秘密的保護

        針對我國商業秘密泄密案件的日益頻繁,商業秘密保護立法分散的問題,盡快制定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是維護經濟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時,可以借鑒國外以及國際組織的先進經驗,但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在對商業秘密進行界定時,應采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體例明確商業秘密的內涵。同時在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中剔除“實用性”的要求,使那些不為本行業或領域人員普遍知悉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具有“經濟價值”以及“潛在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合理保護措施的信息也能納入法律的保護范圍;(2)要明確規定各種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是一種暴利行為,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卻往往十分巨大,如不以刑事責任方式提高違法成本便難以遏制其發生;(3)在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時應當引入不可避免泄露規則(InevitableDisclosureDoctrine)。該原則主要是針對商業秘密潛在的侵占行為采取的保護方式,旨在阻止離職員工在新的工作崗位上自覺或不自覺地泄露前雇主商業秘密的問題。引入不可避免泄露原則更能有效地保護商業秘密,避免因人才流動為保密性帶來的威脅。

        (三)制定統一《反商業賄賂法》,確保經濟信息的正向流動

        隨著信息在經濟活動中作用加重,商業賄賂的目的不再局限于獲取商品銷售或購買的機會,通過商業賄賂獲取競爭對手經濟秘密已成為信息時代非法控制經濟信息流動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將分散在各法律法規中的有關條例加以整合,實現對國內外商業賄賂行為的有效監管,是堵截經濟信息非法流動、維護我國經濟信息安全與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必然選擇。因此,在制定統一《反商業賄賂法》時首先應當對商業賄賂的概念進行準確的界定,借鑒《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將商業賄賂定義為經營者通過不正當給予相關單位、個人或密切相關者好處的方式,獲取優于其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④其次,對于商業賄賂的管轄范圍應當適當擴大。根據《經合組織公約》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締約國應確立跨國商業賄賂法律的域外管轄權制度,對故意實施的跨國商業行為予以制裁。因此,制定《反商業賄賂法》要求將我國經營者或該商業活動的密切相關者無論是向國內外公職人員、企業、相關個人以及國際組織官員行賄行為或是收受來自國內外企業、個人的財務或其他利益優惠的受賄行為都應列入該法管轄范圍內,并針對商業賄賂這種貪利性違法行為,完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責任;此外,在立法時還應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加大制裁力度,取消現行法律中固定處罰數額的不合理規定,采用相對確定的倍罰制,并制定對不構成犯罪的商業賄賂行為的資質罰(指取消從事某種職業或業務的資格的處罰),使得經營者在被處罰后不再具備從事相同職業或業務再次進行商業賄賂的條件,從而有效遏止商業賄賂行為的蔓延,以確保經濟信息的合理正向流動。

        (四)完善《刑法》,維護經濟領域信息安全

        “只有使犯罪和刑罰銜接緊湊,才能指望相聯的刑罰要領使那些粗俗的頭腦從誘惑他們的、有利可圖的犯罪圖景中立即猛醒過來”。故此,完善《刑法》并加重處罰力度,是維護經濟領域信息安全的必要保證。

        首先,計算機與網絡的廣泛使用使得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成為影響經濟信息安全的關鍵因素。面對《刑法》對經濟領域計算機信息系統保護的缺位,增加維護經濟信息安全的專門條款是當務之急。因此,應首先對《刑法》第285條進行調整,規定凡侵入具有重大價值(包括經濟價值、科技價值與政治價值等)或者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同時,針對目前竊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不屬于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但卻具有知識性或重大價值,特別是經濟價值的數據、資料現象日益嚴重,《刑法》中還應增設竊取計算機信息資源罪,對以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為手段,以竊取他人信息資源為目的且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予以規制;此外,在《刑法》還中還應增設財產刑、資格刑,適當提高法定刑幅度,從多維角度預防和制裁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

        其次,在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上,應完善相關刑事責任與刑事訴訟中的保密規定。現行《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但在刑罰的表述中并沒有詳細的劃分。縱觀國外立法,大多根據侵權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規定了多種量刑幅度。因此,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設置應根據危害程度的不同規定不同的刑罰,對侵犯商業秘密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從重處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的同時保證法律的威懾力。此外,針對目前在審理涉及商業秘密案件除規定不公開審理外,沒有對參與商業秘密的訴訟人員規定保密義務的問題,在刑事訴訟中還應設置相關保密義務條款,在司法解釋中也應規定配套的保密措施,以確保權利人在伸張權利時其商業秘密的保密性不會因法律的漏洞而喪失。

        篇5

        關鍵詞:經濟信息安全 國家經濟安全 信息化 法律保護

        一、信息化挑戰我國經濟信息安全

        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經濟安全保障體系非常脆弱,對于經濟信息安全的保護更是一片空白。國家經濟數據的泄露,泄密案件的連續出現昭示著我國經濟信息安全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

        (一)對經濟信息的爭奪日益加劇

        經濟競爭的白熾化與信息高速化在推動世界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使得業已存在的竊取經濟信息活動更為猖獗,無論是官方的經濟情報部門還是各大財團、公司都有自己的情報網絡。世界各國在千方百計地保護本國經濟信息安全的同時也在千方百計地獲取他國的經濟情報。目前我國正處于泄密高發期,其中通過計算機網絡泄密發案數占泄密法案總數的70%以上,并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在商業活動中,商業間諜與經濟信息泄密事件頻繁發生,據業內人士透露泄密及損失最滲重的是金融業;其次是資源行業,大型并購很多,而十次并購里面九次會出現信息泄密事故;高科技、礦產等領域也非常嚴峻,很多行業在經濟信息安全保護上都亮起了紅燈。

        (二)竊密技術先進,手段多樣化

        一方面,發達國家及其情報組織利用信息技術優勢,不斷監聽監視我國經濟情報,非法獲取、篡改我國信息或傳播虛假信息造成經濟波動,以獲取經濟乃至政治上的收益;另一方面,除技術手段,他們還通過商業賄賂、資助學術研究、舉辦研討會、派專人在合法范圍內收集企業簡報、股東報告甚至是廢棄垃圾通過仔細研究,分析出有價情報等方式大量收集我國經濟信息。正如哈佛大學肯尼迪政治學院的一位中國專家認為:“在中國,當前賄賂最主要的形式不再是支付現金,更多可能由公司付費途經洛杉磯或拉斯維加斯到公司總部考察。這種費用可以被看做是合法的營業支出,也可以為官員設立獎學金。”竊密技術日益先進與手段日趨多樣化、合法化對我國經濟安全,特別是經濟信息的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三)經濟信息安全保密意識淡薄

        近年來,每當政府機構公布國民經濟運行數據前,一些境外媒體或境外研究機構總是能準確“預測”;許多重要的經濟信息,包括經濟數據、經濟政策等伴隨學術報告、會議研討甚至是一句家常閑聊便被泄露出去;載有核心經濟信息的移動存儲介質被隨意連接至互聯網導致信息泄露等問題嚴重。有調查顯示,我國有62%的企業承認出現過泄密現象;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為商業秘密管理所設立專門機構的比例不到20%,未建立任何機構的比例高達36.5%;在私營企業中,這樣的情況更加嚴峻。經濟信息安全保密意識的薄弱已成為威脅我國經濟安全,影響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制約因素之一。

        二、經濟信息安全法律保護的缺失

        安全的實質是一種可預期的利益,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主張。保障經濟信息的安全是信息時代法律在經濟活動中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利益之一。法律保障經濟信息安全,就要維護經濟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以及可控性,這是由信息安全的基本屬性所決定的。然而,由于我國立法上的滯后,對經濟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仍存在相當大的漏洞。

        (一)缺乏對保密性的法律保護

        保密性是指保證信息不會泄露給非授權者,并對需要保密的信息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不同等級,有針對性的采取不同力度的保護。現行《保密法》對于國家秘密的范圍以及分級保護雖有相關規定,但其內容主要針對傳統的國家安全,有關經濟信息安全方面僅出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這樣原則性的規定,對經濟秘密的劃定、保密范圍和措施等缺乏相應條款;對于跨國公司或境外利益集團等竊取我國經濟政策、產業關鍵數據等行為也缺乏法律上的界定,以至要追究法律責任卻沒有相應法律條款可適用的情況屢屢發生。

        在涉及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上,法律規定分散而缺乏可操作性,不同部門對商業秘密的定義不統一,商業秘密的概念模糊而混亂,弱化了商業秘密的保密性;①另一方面,與trips協議第39條規定的“未披露的信息(undiscoveredinformation)”即“商業秘密”相比,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商業秘密須具有秘密性、價值型、新穎性與實用性且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并將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局限于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樣的規定不以商業秘密在商業上使用和繼續性使用為要件,使不具實用性卻有重大價值或潛在經濟價值的信息得不到保護,不利于經濟信息的保密。此外,人才流動的加快也使商業秘密伴隨著員工的“跳槽”而流失的可能性激增,但對商業秘密侵權威脅(threatenedmisappropriationoftradesecrets)我國尚無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對于泄露或竊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刑法》第219條雖增加了刑事處罰,但處罰力度過輕而又缺乏處罰性賠償規定,導致權利人的損失無法得到彌補。

        (二)缺乏對完整性的法律保護

        完整性是指信息在存儲或傳輸過程中保持不被未授權的或非預期的操作修改和破壞,它要求保持信息的原始面貌,即信息的正確生成、正確存儲和正確傳輸。目前,我國保障信息與信息系統完整性主要依靠《刑法》與《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總體而言層級較低又缺乏統一性。《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4條規定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重點維護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但在第23和25條卻只規定對破壞和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造成財產損失的承擔民事責任,并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罰款的較輕處罰規定;現行《刑法》第285條也只規定入侵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這就是說,行為人非法侵入包括經濟信息系統在內的其他信息系統并不構成本罪。可見,法律對信息安全的保障依然側重于政治、軍事等傳統安全領域,而忽略了對經濟信息安全的保護。

        (三)缺乏對可控性的法律保護

        可控性是對經濟信息的內容和信息的傳播具有控制能力,能夠按照權利人的意愿自由流動。網絡的盛行使得經濟間諜、商業賄賂等竊密手段的頻繁出現而使得經濟信息不能按照權利人的意愿流動。面對日趨“合法化”的竊密行為,《刑法》第110條的間諜罪與第11l條的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都只是籠統的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和“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缺乏有關經濟間諜罪的專門規定;而《國家安全法》也只是籠統的規定了國家安全整體的法律條文,并且側重的是傳統安全的政治和軍事領域,對于經濟安全,尤其是經濟信息安全這樣一個新的非傳統安全領域的存在的威脅仍缺乏適當的法律規制。

        除了經濟間諜外,跨國公司對我國實施商業賄賂獲取經濟信息與商業秘密的案件不斷增加,經濟信息的可控性無法得到有效保證,在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同時也威脅著我國經濟信息安全。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完備的《反商業賄賂法》,對于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制主要體現在《刑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上。然而,現行《刑法》并未直接對商業賄賂行為作出罪行定義,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雖然規定商業賄賂的對象既可包括交易對方,又可包括與交易行為有關的其他人,但《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中卻又將商業賄賂界定為“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縮小了商業賄賂對象的范罔,將除交易雙方以外能夠對交易起決定性作用或產生決定性影響的單位或個人被排除在外。另外,對于商業賄賂的經濟處罰力度畸輕,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22條,不構成犯罪的商業賄賂行為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但事實上,通過商業賄賂手段所套取的經濟信息往往可以帶來高達上百萬的經濟利益,過輕的處罰完全不能發揮法律應有的威懾力。與美國的《反海外賄賂法》和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相比,我國對于商業賄賂,特別是跨國商業賄賂的治理仍存在不足。

        三、完善我國經濟信息安全法律保護的對策

        法律保護經濟經濟信息安全,既要求能預防經濟信息不受侵犯,也要求能通過國家強制力打擊各種侵犯經濟信息安全的行為,從而達到經濟信息客觀上不存在威脅,經濟主體主觀性不存在恐懼的安全狀態。因此,維護經濟信息安全需要構建全方位的法律保護體系。

        (一)修訂《保密法》,增加保護經濟信息安全的專門條款

        《保密法(修訂草案)》增加了針對涉密信息系統的保密措施以及加強涉密機關、單位和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等五方面內容,總體上得到了專家學者的肯定,但仍存在許多值得進一步斟酌與完善的問題。特別是對于經濟領域的信息安全保密問題,應增設專門條款明確規定經濟秘密的保密范同,明確哪些經濟信息屬于國家經濟秘密,通過明確“密”的界限強化保密意識,維護經濟信息的安全。因此,在修訂《保密法》時,我們可以在保證法律的包容性與原則性的基礎上,可以借鑒俄羅斯的《聯邦國家秘密法》,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屬于國家秘密的經濟信息以法律的方式予以規定,將對國家經濟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過早透露可能危害國家利益的包括財政政策、金融信貸活動以及用于維護國防、國家安全和治安的財政支出情況等經濟信息包含在內,以具體形象的樣態將國家經濟秘密明確的歸屬于法律控制范疇,避免因法律缺乏明確性與可操作性而帶來的掣肘。

        (二)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完善商業秘密的保護

        針對我國商業秘密泄密案件的日益頻繁,商業秘密保護立法分散的問題,盡快制定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是維護經濟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時,可以借鑒國外以及國際組織的先進經驗,但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在對商業秘密進行界定時,應采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體例明確商業秘密的內涵。同時在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中剔除“實用性”的要求,使那些不為本行業或領域人員普遍知悉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具有“經濟價值”以及“潛在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合理保護措施的信息也能納入法律的保護范圍;(2)要明確規定各種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是一種暴利行為,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卻往往十分巨大,如不以刑事責任方式提高違法成本便難以遏制其發生;(3)在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時應當引入不可避免泄露規則(inevitabledisclosuredoctrine)。該原則主要是針對商業秘密潛在的侵占行為采取的保護方式,旨在阻止離職員工在新的工作崗位上自覺或不自覺地泄露前雇主商業秘密的問題。引入不可避免泄露原則更能有效地保護商業秘密,避免因人才流動為保密性帶來的威脅。

        (三)制定統一《反商業賄賂法》,確保經濟信息的正向流動

        隨著信息在經濟活動中作用加重,商業賄賂的目的不再局限于獲取商品銷售或購買的機會,通過商業賄賂獲取競爭對手經濟秘密已成為信息時代非法控制經濟信息流動的重要手段之一。制定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將分散在各法律法規中的有關條例加以整合,實現對國內外商業賄賂行為的有效監管,是堵截經濟信息非法流動、維護我國經濟信息安全與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必然選擇。因此,在制定統一《反商業賄賂法》時首先應當對商業賄賂的概念進行準確的界定,借鑒《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將商業賄賂定義為經營者通過不正當給予相關單位、個人或密切相關者好處的方式,獲取優于其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④其次,對于商業賄賂的管轄范圍應當適當擴大。根據《經合組織公約》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締約國應確立跨國商業賄賂法律的域外管轄權制度,對故意實施的跨國商業行為予以制裁。因此,制定《反商業賄賂法》要求將我國經營者或該商業活動的密切相關者無論是向國內外公職人員、企業、相關個人以及國際組織官員行賄行為或是收受來自國內外企業、個人的財務或其他利益優惠的受賄行為都應列入該法管轄范圍內,并針對商業賄賂這種貪利性違法行為,完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責任;此外,在立法時還應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加大制裁力度,取消現行法律中固定處罰數額的不合理規定,采用相對確定的倍罰制,并制定對不構成犯罪的商業賄賂行為的資質罰(指取消從事某種職業或業務的資格的處罰),使得經營者在被處罰后不再具備從事相同職業或業務再次進行商業賄賂的條件,從而有效遏止商業賄賂行為的蔓延,以確保經濟信息的合理正向流動。

        (四)完善《刑法》,維護經濟領域信息安全

        “只有使犯罪和刑罰銜接緊湊,才能指望相聯的刑罰要領使那些粗俗的頭腦從誘惑他們的、有利可圖的犯罪圖景中立即猛醒過來”。故此,完善《刑法》并加重處罰力度,是維護經濟領域信息安全的必要保證。

        首先,計算機與網絡的廣泛使用使得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成為影響經濟信息安全的關鍵因素。面對《刑法》對經濟領域計算機信息系統保護的缺位,增加維護經濟信息安全的專門條款是當務之急。因此,應首先對《刑法》第285條進行調整,規定凡侵入具有重大價值(包括經濟價值、科技價值與政治價值等)或者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同時,針對目前竊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不屬于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但卻具有知識性或重大價值,特別是經濟價值的數據、資料現象日益嚴重,《刑法》中還應增設竊取計算機信息資源罪,對以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為手段,以竊取他人信息資源為目的且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予以規制;此外,在《刑法》還中還應增設財產刑、資格刑,適當提高法定刑幅度,從多維角度預防和制裁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

        其次,在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上,應完善相關刑事責任與刑事訴訟中的保密規定。現行《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但在刑罰的表述中并沒有詳細的劃分。縱觀國外立法,大多根據侵權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規定了多種量刑幅度。因此,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設置應根據危害程度的不同規定不同的刑罰,對侵犯商業秘密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從重處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的同時保證法律的威懾力。此外,針對目前在審理涉及商業秘密案件除規定不公開審理外,沒有對參與商業秘密的訴訟人員規定保密義務的問題,在刑事訴訟中還應設置相關保密義務條款,在司法解釋中也應規定配套的保密措施,以確保權利人在伸張權利時其商業秘密的保密性不會因法律的漏洞而喪失。

        主站蜘蛛池模板: 清纯唯美经典一区二区| 色天使亚洲综合一区二区| 国产精品综合一区二区三区| 日韩国产免费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视频一区网站| 久久久久人妻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成人久久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 精品无码中出一区二区| 日本精品无码一区二区三区久久久| 冲田杏梨AV一区二区三区| 国精产品999一区二区三区有限| 激情亚洲一区国产精品| 亚洲综合av一区二区三区不卡 | 一区二区三区在线看| 精品亚洲一区二区三区在线播放| 中文字幕精品一区影音先锋| 午夜肉伦伦影院久久精品免费看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 无码aⅴ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人妻少妇久久中文字幕一区二区| 国产aⅴ一区二区| 国产精品 一区 在线| 国产在线一区二区三区在线| 国产精品一区二区毛卡片| 精品一区二区三人妻视频| 亚洲一区二区观看播放| 日韩av片无码一区二区三区不卡| 亚洲丰满熟女一区二区v| 亚洲高清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综合一区| 精品国产一区二区三区久久久狼| 无码人妻av一区二区三区蜜臀| 麻豆视频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国产精品| 北岛玲在线一区二区| 亚洲AV福利天堂一区二区三 | 国产综合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精品一区视频| 日本中文字幕在线视频一区| 亚洲国产一区二区a毛片| 一区二区三区视频免费| 亚洲一区无码精品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