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9 15:03:3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今天,我們在這里召開區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2006年工作會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論壇活動,主要是回顧總結一年來全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基本情況,研究部署今年的工作任務,探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個活動的舉辦,對進一步加強我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權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將產生積極的影響。
一年來,我區各級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和有關部門在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認真貫徹落實“兩法一條例”,以未成年人成長成才為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在未成年人法制建設、自護教育、禁毒教育、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并積極發動社會力量,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為我區乃至全市、全國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做出了貢獻。海淀公共安全館被團中央等九部委評為“全國青少年自我保護教育基地”、區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被評為“北京市四•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先進集體”。在此,我謹代表區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向長期辛勤工作的區未委會各委員單位、街鄉鎮未委會的同志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關于下一階段的工作,剛才,××*同志代表區未委會作了具體安排,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認真抓好落實。各位專家學者也針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特點、方法發表了許多重要觀點,這種形式也很好。下面,我就進一步加強全區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再講四點意見。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是國家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保護未成年人既是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又是培養接班人、建設祖國美好未來的需要。做好這項工作是事關千家萬戶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行動。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養好,提高未成年人的綜合素質,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為他們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幫助他們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使他們真正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是關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大事。全區各級政府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要充分認識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進一步增強做好我區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執行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把它們作為落實區委九屆五次全會精神,推進和諧海淀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納入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不斷開創全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新局面。
二、突出重點,努力提高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到方方面面,今年,各部門要突出重點,切實維護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一是要進一步形成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良好的社會氛圍。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人人有責。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僅僅依靠未成年人保護部門的領導和具體工作的同志是遠遠不夠的,必須發動全社會力量來參與,各部門必須發動全體同志來做。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要把學習宣傳“兩法一條例”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努力使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目的、內容、原則、措施深入人心。通過堅持不懈的工作,讓全區人民都來關注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教育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濃厚氛圍。
二是要進一步突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維權功能。全區各級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要對廣大未成年人進行法制宣傳、司法保護、法律援助、幫扶救助、權益維護等各項服務。區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依法履行職責,接受監督。要進一步發揮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的作用,拓寬創建領域,深化創建內容,完善考核機制,延伸服務領域,提高“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質量和信譽度,真正使“青少年維權崗”創建活動成為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品牌工程和工作陣地,促進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整體發展。版權所有
三是要進一步加大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教育工作的力度。自我保護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不可或缺的內部因素。要使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必須采取有效手段提高他們的法制意識、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意識,增強他們自身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經過幾年的努力,我區未成年人自護教育工作已經初具規模,得到了眾多未成年人和家長的歡迎和肯定。今后,我們要繼續加大這方面的工作力度,希望能有更多的集體、個人參加到這樣的活動中來。要利用孩子們喜聞樂見的各種形式,對他們堅持開展法制安全教育及自我保護教育活動,化單純的外力保護為外力保護與自我保護相結合,使他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掌握一定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技能,防范危險,遠離犯罪。
三、大膽創新,努力拓展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工作領域。
2005年,中央綜治委提出了“為了明天”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程,并在廣州召開了全國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程表彰大會。一年來,全國各地區、各系統都在不斷開展各種各樣的活動,以不同的形式實施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程。北京市也積極響應,首都綜治委于2005年初向我區下達了年內完成建立社工隊伍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試點工作的任務。區委區府高度重視,成立了海淀區探索建立社工隊伍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通過各方努力,圓滿完成了試點任務,今年區未委會要在科學發展觀統領下,在繼續進行試點工作的同時,還應發動基層未成年保護組織、委員單位共同加入到試點工作,探索預防工作的新手段和新途徑。版權所有
另外,隨著大量外來務工人員涌入,流動青少年,特別是其中的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權利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流動青少年的管理和服務直接關系到建設和諧海淀目標的實現。今年區未委會應該圍繞流動青少年的管理和服務做文章,切實打造一些服務流動青少年,維護社會穩定的品牌活動。此外對青少年的禁毒教育、艾滋病教育、法制教育也應該成為今后拓展未委會工作領域的重點項目。
四、加強領導,齊抓共管,全面推進全區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舟輕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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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責任年齡,該不該降 刑事責任年齡 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之標準 刑事責任年齡問題研究 刑事責任年齡下限不宜降低 該不該降低刑責年齡? 論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的標準 淺析當前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 淺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必要性 淺談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的缺陷 淺談刑事責任年齡差錯原因及其對策 中國古代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彈性化之提倡 論刑事責任年齡降低的必要性 論我國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缺陷與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證據的若干思考 試論我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下調 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思考 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奸行為之罪與非罪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年齡和范圍探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犯罪要趁早?!边@樣的話出自孩子之口真難以讓人置信,但事實確實如此。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日益高發的趨勢,近日有媒體邀請專家學者進行了探討,卻難以形成統一的建設性意見,因為他們只能在現行的《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設定的相關規定內發表意見,不敢提出與法定意見相左的處治方針。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边@兩條等于明確規定了對少年犯量刑的原則。但是,在現實中,教育為主的原則,真的起到作用了嗎?
[關鍵詞]未成年犯罪;犯罪原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8-153-0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切犯罪行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進行的。未成年人雖然心理尚未成熟,但他們的犯罪行為也是受心理支配的。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顯著區別于成年人犯罪的特點?這是與作為犯罪主體的未成年人在這一特定年齡階段下所固有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分不開的。
(一)未成年人身心矛盾
(1)精力過剩與調節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機能迅速發育,使他們的活動量增大,日常學習生活之余仍有大量過剩的精力和體力,但是由于他們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對緩慢,缺乏足夠的調節和控制過剩精力的能力。因此,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響下,往往將過剩的精力用于搶劫、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動中。
(2)興奮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
由于未成年人腺體的發育,內分泌非常旺盛,大腦常常處于興奮的狀態,導致他們的情緒興奮性高容易沖動,但是由于他們的大腦皮質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現沖動性和情景性犯罪。
(3)性機能發育成熟和道德觀念缺乏的矛盾
未成年時期,性機能逐漸發育成熟,從而產生強烈的性意識,有接觸異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沖動。然而,他們又缺乏組建家庭和負擔家庭的法律道德責任和經濟能力,從而產生了生物性和社會性的矛盾。
二、未成年人個性心理結構內部的矛盾
(一)孤獨感和強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
現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齡普遍提前,生理上的突飛猛進,使他們的性意識、性沖動,性體驗等接踵而至,這給他們帶來了種種困惑或疑慮,產生各種神秘不安的復雜心理。與此同時,他們的心理成熟卻明顯滯后。他們不愿與父母老師溝通,卻希望與同齡伙伴拉幫結伙,有的甚至離家出走,出外尋找“友誼”。由于他們的社會閱歷少,認知狹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在復雜的社會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誘,上當受騙,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團伙,不知不覺地就走上犯罪道路。
(二)好奇心強和辨別是非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對一切感到新奇,對自己不了解的現象,不理解的問題都表現出十分強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們社會經驗不足,認識能力尚未發展成熟,對許多社會現象和科學的準則還沒有自己定型的見解和觀點,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覺不自覺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響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強烈的情緒沖動和理智控制較弱的矛盾
未成年時期,情緒的興奮性高,情緒的波動性大,具有極大的沖動性,既表現為熱情活潑,又易急躁,激動,好感情用事。有時,當個人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滿足時,就會產生挫折感,進而產生強烈的不滿情緒。這時理智的控制能力卻顯得無能為力,為滿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計后果采取簡單粗暴的方法向有關當事人或無辜群眾實施攻擊行為,進行報復。
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對策
(一)完善立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制定了一系列對未成年人的進行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補了我國針對少年立法的空白。但這部法律的主要缺陷在于缺乏相應的懲治措施,這也是立法的完整性與系統性缺陷問題。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國家需要進一步完善立法。
(二)提升家庭成員素質
家庭成員尤其是父母素質的高低與否,直接關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家長。因此,提高其父母、長輩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行為養成素質,對構建好預防子女違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線尤為重要。
(三)打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社會環境的好否既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又關系到預防犯罪工作的有效開展。未成年人處在生理、心理都尚未成熟、可望性極強的年齡階段,對客觀事物的認識、理解較為單一,辨別事非的能力較差,缺乏抵御“疾病”的免疫力。因此,認真實施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強化監管與執法,大力純潔文化市場。
(四)注重傳統美德的養成教育
學校要向學生介紹我國勞動人民勤勞勇敢、節儉樸實、富于創造發明等優良傳統,組織講述雷鋒等英模人物的先進事跡和“節約一個銅板、一滴水、一度電、一粒米”的光榮傳統,培育勤勞致富、自力更生、自強不息和勤儉節約的精神和養成朝氣蓬勃、勤于勞動鍛煉、不攀比吃穿花錢、真誠待人等好習慣。
(五)實施特殊的挽救辦法
針對未成年犯的心理、生理特征需要,我國法律對其合法權益采取了人道主義的保護,矯治不良行為。對未成年犯的改造應重點放在對其心理的改造,營造一個適應他們接受改造的環境。家庭、學校、全社會都要關心未成年人,幫助他們看到自身的長處、發現閃光點,親近而不冷落他們,幫助解決實際問題,使其無后顧之憂,保持良好的心態和精神狀態,努力向好的方面轉化,不斷進步,成為國家的有用之才。
(六)借鑒國外對于青少年犯罪的一些對策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
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無疑是關系到社會穩定、關系到祖國前途的一項重要工作。市檢察院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的開展,積極組織檢察干警認真學習上級有關決議、指示精神,掌握有關法律、法規,特別是加強對《保護法》和《預防法》以及《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學習領會,努力提高廣大干警的執法水平,為切實搞好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奠定扎實的理論基礎。同時,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的領導,安排一名副檢察長分管此項工作,刑檢部門指定一名副科長具體負責,并嚴格要求對此項工作進行專門的科學管理,建立健全有關統計臺帳和工作制度,認真總結工作經驗,研究工作措施,并制定中、遠期工作計劃和目標,積極開展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將維權工作引向深入,實現了對此項工作的規范化、系統化、制度化管理。
二、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近年來,市檢察院立足本職工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通過辦案,圍繞辦案,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加強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以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一)廣泛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使人們逐步樹立起預防意識和維權意識,為預防青少年犯罪,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該院先后十余次到鄉鎮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散發宣傳資料兩千余份,受教育青少年四千余名,處理法律咨詢百余件。該院法制宣傳普及面廣、形式多樣、不走過場,在社會上產生了良好的反響,收到了明顯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堅持“從重、從快、從嚴”方針,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犯罪。擔負打擊刑事犯罪重要職能的刑檢部門,始終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當作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來對待,在辦理各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犯罪案件中,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高揚法律利劍,準確把握“兩個基本”原則,始終堅持“從重、從快、從嚴”的工作方針,務求做到“快捕、快訴、快審、快結”,除惡務盡,嚴厲打擊各種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動,有力遏制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
(三)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方針,慎重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刑檢部門堅決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指導思想,從“保護、挽救、幫教”出發,始終做到三個堅持。第一,著眼于“保護”,對案件審查工作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嚴把審查關。批捕部門嚴把案件“入門關”,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要求辦案人員認真地審查案件的每個細節,全面準確地把握案情,確定案件性質,力戒“冤、假、錯、差”案件的發生。部門專門設立未成年人辦案組,并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指定政治業務素質高、辦案經驗豐富、工作作風細致踏實的女檢察人員,專門負責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把關,確保案件質量。第二,著眼于“挽救”,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嚴格把握批捕、條件,對于可捕可不捕、可訴可不訴的,堅持不捕、不訴,為下一步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創造有利條件。第三,著眼于“幫教”,堅持做到“寓教于審”、“寓教于訴”。不論是批捕還是部門,均要求講究辦案實效,注重案中“幫教”,把對未成年犯的幫教工作貫穿于辦案全過程。從受理案件開始,辦案人員牢固樹立“幫教”意識,在認真審查閱卷、詳細訊問未成年犯的基礎上,堅持做到“三見面”,即與被害人見面、與家長或監護人見面、與學校老師或住地相關人員見面,以確保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同時,查清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動機、家庭背景及社會背景等相關情況,從而為挽救、感化、幫教未成年犯打下基礎。在訊問未成年犯時,辦案人員注重加強與未成年犯的思想交流和情感交流,通過溝通,掌握他們的心理狀況,并有針對性地開展“幫教”工作。對于那些具有緊張憂郁、懊喪悔恨心理的未成年犯,如同家長對待子女、老師對待學生那樣,親切、和藹地予以啟發和鼓勵,幫助他們認識犯罪原因,克服犯罪后的挫折、自卑心理,樹立其重新作人的信心。對于那些社會惡習較深具有僥幸心理和抵觸情緒的未成年犯,以法制教育為中心,進行耐心細致地教育開導,促使他們深刻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給家人帶來的痛苦,幫助他們認罪服法,走悔過自新之路。部門還充分發揮公訴職能,利用出庭支持公訴的機會,與合議庭、監護人一起分工協作,對未成年犯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共同開展“幫教”工作,使法庭成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最好陣地。
此外,建立典型案件案后定期回訪考察制度,把“幫教”工作延伸到案件審結后。一是對于案后在校學生,在回訪中要積極協同各方處理好其復學、升學問題,及時與其家長、學校領導和老師進行協調溝通,促使其重回課堂,繼續學業。二是對于社會惡習較深、思想狀況不穩定的案后未成年犯,通過建立專門的回訪考察聯系卡,與其監護人、住地派出所及村委會或居委會保持經常性聯系,及時掌握其思想動態和日常表現,并針對性地協同各方做好“幫教”工作,預防其重新犯罪。三是對于家庭殘缺或家境困難的案后未成年犯,將其確定為“一幫一”服務對象,盡力幫助其解決生活、工作中的燃眉之急,避免其因家庭因素的影響而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四)強化監所監督,切實維護在押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監所檢察部門以維護在押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己任,充分發揮監所檢察職能,有針對性地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力戒侵害在押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情況發生。主要做好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對看守所收押活動的監督,嚴把“進門關”。嚴格按照收押未成年犯的有關法律規定及工作制度,通過認真審查有關法律文書、建立健全收監臺帳以及對收押后法定24小時內首次訊問情況實施監督等措施,對看守所收押活動實行嚴密的全程跟蹤監控,發現違法苗頭及時予以糾正,從源頭上力避違法收押未成年人情況的發生。二是加強對看守所解押活動的監督,疏通“出門關”。加強與各辦案單位的溝通協調工作,及時掌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辦理審結情況,確保有關法律文書及時到所,并督促看守所依法及時解押。三是加強對看守所經常性管教活動的監督,促進看守所實現依法、文明、科學監管。嚴格按照《看守所條例》、《監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督促看守所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實行分押分管。調整充實駐所檢察室力量,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杜絕對未成年犯進行體罰、虐待及濫施戒具,切實維護未成年犯的教育、通信、會見、勞動及醫療等合法權益,以保障其身心各方面健康成長。同時,督促看守所按照“學習為主、勞動為輔”的監管、改造方針,對服刑的未成年犯實行“半天學習、半天勞動”的改造方式,開設法律、政治、思想道德和文化教育課程,增強其學習改造積極性。四是加強對在押未成年犯的“幫教”工作,促進其認罪服法,服從監管、改造。駐所檢察人員經常有針對性地與在押未成年犯進行個別談心和座談,隨時了解掌握其思想狀況,啟發勉勵他們正視人生,增強其悔過自新、重新作人的信心。
我國刑法雖然對未成年人犯罪也規定給予一定的刑罰處罰,但是這種處罰是在處理其不良行為時所采取得一種輔助教育手段,這種處罰從刑罰的目的和本質上看屬于保護、教育和預防的性質。因此為了對犯罪未成年人正確定罪量刑,達到教育、挽救和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的目的,需要對我國刑事法律保護功能的現狀、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從而進一步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保護制度。
關鍵詞:教育.改造.挽救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刑事法律之所以對未成年人予以特殊的照顧是因為未成年人處于身體、智力的發育階段,其思想尚未成熟,有著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征,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還比較薄弱。我國刑法和刑事政策基于未成年人的上述特點對未成年作出了不同于成年人的規定。有關未成年人的年齡范圍的限定涉及到刑事責任承擔主體的范圍,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點也是我國刑法和刑事政策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對待的自然科學的基礎,只有真正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的特點才能作出符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法律規定和有關的刑事政策,真正實現刑罰的目的,這也是人道主義和最大限度減少犯罪的需要。
(一)未成年人犯罪與青少年犯罪
在我國,長期以來“青少年犯罪”這一概念在法學界和社會各界被廣泛使用,通常是指從14歲到25歲這一年齡段中的人的犯罪。其實這一概念包含著兩種性質不同的犯罪:
其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歲的公民?!薄额A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解釋上也是采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未成年人的界定,以未滿18歲為未成年人。我國現行刑法也是以18歲為界限,“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8歲以下的區別情況負部分或者不負刑事責任。
其二,青少年犯罪這個概念中包含著18~25歲年齡段的人的犯罪,因為在25歲以前,雖然已是成年,但仍然是青年,并且犯罪學顯示的犯罪規律:25歲左右是人生犯罪易發、高發階段。所以青少年犯罪在犯罪學中被廣泛應用,18~25歲的人的犯罪被劃歸到青少年犯罪學的研究范疇之中,由此可見“青少年犯罪學”一般是犯罪學意義的概念,而“未成年人犯罪”則具有犯罪學意義也具有刑法學意義上的概念。本文所使用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刑法意義上的概念,與青少年犯罪存在著區別。
(二)未成年人犯罪與少年犯罪
在大多數學者的論述中將少年犯罪等同于未成年人犯罪,認為二者僅是在表述上有差別,在實質上是指同一年齡段人所犯之罪,“依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在刑事司法意義上的少年應是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 “在中國,所謂少年犯罪也稱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并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少年犯罪在大多數人的意識中自動等價于未成年人犯罪。
(三)未成年人的年齡限定
各國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未成年人的年齡起點規定各不相同,1984年修訂的《印度刑法典》規定為滿12歲,與我國規定滿14周歲相同的有1950年《朝鮮刑法》、1968年修訂的《意大利刑法》、1971年《加拿大刑法》、1976年修正的《聯邦德國刑法》和現行的《日本刑法》等。規定負刑事責任的起點也有的達到我國未成年人年齡的上限18歲如《巴西刑法典》。對于未成年人年齡的限定,應當從本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充分考慮那些真正影響人的生理、心理、成熟早晚的各種社會經濟、文化、氣候和其它因素,使未成年人年齡的限定科學合理,更適合于保護未成年人和預防犯罪的發生。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薄缎姓幜P法》第25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薄吨伟补芾硖幜P條例》第9條規定:“已滿十四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十四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并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薄段闯赡耆吮Wo法》規定“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同時我國《憲法》、《選舉法》等法律規定已滿18周歲的為成年公民,未滿18周歲的為未成年人。
由以上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這一規定顯然將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排除在此“未成年人”之外,因此本文中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未成年人”是指從其出生的年月日起計算已滿14周歲而尚未到18周歲的公民。未成年人出生的年月日是指法律意義上的出生的年月日,即合法的出生證明上所記載的出生的年月日。我國刑法理論中所說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觸犯刑律并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二 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
一、從寬處罰原則
我國現行刑法典第17條第3款也明確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贝藯l款以“應當”來限制審判人員,不允許其運用自由裁量權,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必須按照法律的明文規定或從輕或減輕處罰,而不能有其他選擇。不能以未成年人所犯之罪社會影響巨大或手段極其殘忍或民憤極大而忽視法律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明文規定,作出與犯罪性質和其他犯罪情節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況下成年犯罪人一樣的處罰,或者相近的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于以下原因:
1、未成年人從寬處罰是基于其身心特點。未成年人身體處于發育時期,心理還不成熟,情緒還不穩定,思維能力欠缺,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和世界觀尚未形成。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比較弱,容易受外界的影響,易感情用事。所以未成年人以偶犯、初犯居多。同時未成年犯罪人也較成年犯罪人容易教育改造。對未成年人采取“報應主義”的觀點而處以同成年人一樣的刑罰,不僅達不到刑罰預防、減少犯罪的目的,相反會促使未成年人在犯罪的道路上不回頭。還有我們不得不承認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僅是未成年人自身的因素,更多的應該是歸責于未成年人所處的外在環境如家庭、學校、社會等,如果在刑事法律上給予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樣的地位和處罰,顯然是不公平的,也與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馳。
2、對未成年犯罪人從寬處罰也是刑法謙抑性原則的要求。眾所周知,規范人民的行為的方式有道德手段、法律手段等。法律手段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諸多部門法。一個行為首先要由其他部門法來進行調整或規范,當其他部門法對該行為束手無力時,便只有來求助于刑法。刑法以其實現方式――刑罰的嚴厲性和剝奪性而構成了“刑法是社會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 。由此決定了刑法是不到萬不得已的地步而不予適用,即使適用也要盡量地溫和些。刑法對他們應該是關心多于懲罰。
在刑法具體實施過程中,對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也采取了從寬的原則,以便與成年犯罪人來加以區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體現了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寬容:如1995年《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指出“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1998年《關于審理盜竊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交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來處理”。
3、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是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需要。恪守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國際公約,從來都是我國的一貫立場。我國先后加入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規則》(《利雅得規則》)《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北京規則》)《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等,這些規則互相配套,體現了國際社會對未成年犯罪人得特殊保護的一貫思想和原則,我國參與或接受了上述公約就有義務在相關的立法中體現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置時的從寬原則。
正是考慮到以上因素,我國刑法對未成年犯罪人作出了與成年犯罪人不同的規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進行刑事處罰時的從寬原則,它以總則17、19、49條之規定為核心與分則的有關條文相互配合,構成了對未成年人的刑事保護體系。具體體現刑法對未成年犯罪人從寬處罰原則的是刑法第17條第三款即“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的體現,這是該規定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我們也看到該規定的一個缺憾,雖然該規定用“應當”限定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必須在法定范圍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沒有選擇的余地,但是到底從輕多少或者是減輕多少,法官依然有很大的選擇余地,在司法實踐中也容易造成標準不一,致使相同性質,類似情節的犯罪所判處的刑罰差別過大,對未成年犯罪人造成了不良的心理影響,導致了對他們教育改造的困難。
筆者認為,我國刑法應該在刑法中明確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以體現未成年人的責任能力的不完備也有程度的差別。年齡的差別就是反映其刑事責任能力不完備的外在顯著標志,更好地體現刑法對未成年人地體恤與從寬處罰??梢栽趯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分別作出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處刑時不得超過性質相同、情節類似的成年人所判刑罰的二分之一,對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處刑時不得超過性質相同、情節類似的成年人所判刑罰的三分之二。 二、不適用死刑原則
我國刑法理論界對死刑的存廢也一直處于激烈地爭論之中,但學者們也意識到了中國的國情和積淀的中國傳統文化,也逐漸趨于上述的第二種趨勢:不廢除死刑,但嚴格限制死刑。堅持少殺、嚴禁濫殺、防止錯殺是我國在死刑適用問題上的一貫政策。我們既要運用死刑的手段來懲治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又要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我國對死刑的適用范圍嚴格限制,死刑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
然而,我國1979年刑法規定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同時又規定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別嚴重,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這一規定實際上為未成年人適用死刑保留了一個尾巴,它表現了我國刑法在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問題上的不徹底性。” 此規定在邏輯上無法解釋,死緩并非一個獨立的刑種,只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在規定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的同時又規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判處死緩,立法者將自己鎖定在自己創設的邏輯難題中,在實踐上也帶來了很多的麻煩。如果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未成年人在死刑考驗期間,“抗拒改造情節惡劣”該如何處理?立法者邏輯上的疏漏給司法人員帶來了無處求解的難題,1997年刑法對死刑的適用對象作了修改,廢除了對犯罪時年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規定,從而使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的規定得以徹底化,對適用死刑的犯罪主體進行嚴格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并廢除了原來刑法關于未成年人也可以適用死刑緩期執行的規定,從而將未成年人完全排除在適用死刑之外。我國大陸學者在未成年人適用死刑問題上,對于犯罪的時候未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的規定基本上是持肯定的態度,認為未滿18周歲的人,智力發育尚不成熟,辨別是非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差,同時他們的思想也不固定,可塑性較強,相對地易于接受改造,因而對他們不宜適用死刑,而應給予改過自新地出路。
三、盡量適用緩刑的原則
緩刑,是指對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他具備法定的其他條件時,在一定期間暫緩其刑罰執行的制度,犯罪學和心理學已經表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發育成熟,其可塑性較強。所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未成年犯罪人應盡量適用緩刑,讓其回到社會上接受監督改造,因此也避免了封閉關押最大的弊端――交叉感染,同時也有利于動員社會、家庭和學校等各方面的力量對未成犯罪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從而減輕了國家司法資源的負擔。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大多數還處在求學階段,緩刑的執行將有利于其學業的繼續,而不至于因犯罪而失學。由此可以看出緩刑將比實際送監執行刑罰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扭曲的心靈的復位,更容易讓其早日回歸社會,重塑自我。
我國有關緩刑的具體規定是在現行刑法第72條:“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需執行。”該規定并未對未成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作出區別對待,刑法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從寬處罰在此無法得以體現。當今世界趨勢是注重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感化教育,緩刑也為各國所重視,而我國的緩刑制度,無論在緩刑的適用條件、緩刑的考察、緩刑的撤銷等方面均沒有體現未成年犯的特殊情況。我國刑法應研究世界刑法關于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緩刑的趨勢,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緩刑加以改進,以更好地符合對未成年人挽救改造地需要,更好地實現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
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緩刑制度,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
1、放寬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緩刑的范圍。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改變刑法的現行條件,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緩刑的條件單獨列出:對判處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決定了未成年人一般為初犯、偶犯、激情犯。雖然未成年人認知能力的欠缺,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薄弱,感情易沖動,易被激惹,行為時可能不顧后果,有時會造成比較大的社會危害,甚至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也是極其惡劣的,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還是有著很大的不同,一般其主觀惡性較成年犯罪人小,事后也大都有悔罪表現,如果采取和成年犯罪人“一刀切”的做法,使得一部分被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適用緩刑,這樣在立法上限制了對未成年犯罪人緩刑的適用。放寬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條件,作出有別于成年犯的不同規定。
2、在考察和管理方面。可以增設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性的限制其行為的措施。現行刑法規定了緩刑人員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此項規定比較籠統。沒有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而作出具體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我們可以借鑒澳門刑法典第50條的規定,對未成年人規定保護性限制其行為的措施。該條規定:“法院得規定被判緩刑者在緩刑期間遵守下列行為規則:不得從事某些職業;不得常至某些場合或地方;不得在某些地方居?。徊坏门c某些人為伍或收留、接待某些人;不得常至某些團體或參與集會;不得持有能便利實施犯罪的物質條件;定期向法院,社會重返技術員或非警察三實體報到?!备鶕闯赡耆说奶攸c和借鑒澳門的立法經驗。我們對未成年人設計緩刑制度時,可以考慮在現行刑法有關緩刑撤消的法定理由上增加規定未成年人參與或接觸一些易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行為或場所,可以撤消緩刑,比如:
(一)不得常至某些場合或地方;
(二)不得與某些人為伍或收留、接待某些人;
(三)不得常至某些團體或參與集會;
如若違反且情節嚴重,可以撤銷緩刑,收監執行。這樣規定是因為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是感性多于理性,情緒易興奮,也易失控,很容易受周圍環境不良因素的影響。未成年人在犯罪后有強烈的悔罪表現,內心也在自我譴責,但是有時又很難抵制不良的誘惑,既想重新做人,又對過去無拘無束的生活有些許留戀。
3、緩刑的法律后果方面。筆者建議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緩刑的后果不僅要消滅刑罰而且也要消滅犯罪,以沒有犯罪前科論。而我國現行刑法第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人“……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大陸的緩刑的法律后果是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但仍認為是犯過罪的。
四、雙向保護原則
在前述幾個原則的論述中,我們在一直強調對未成年犯罪人要從寬處罰,要作出與成年犯罪人不同的規定,盡量適用緩刑等,這些都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的寬容,但是寬容不是縱容,這些規定都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和我國刑法“教育、改造、挽救”的刑事政策作出的,而不是無原則的遷就與放縱,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達到教育人、挽救人和預防犯罪的目的,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社會的利益。在保護未成年犯罪人和保護社會利益這一對矛盾中,如何才能達到雙贏呢?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北京規則》明確提出對未成年犯罪人選用刑罰要兼顧社會利益和犯罪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求將“少年司法……視為有助于保護青少年和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庇纱舜_定了保護社會利益與未成年犯罪人利益的雙向保護原則,實現了未成年司法中的人道主義精神與預防犯罪的刑罰宗旨的和諧統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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