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9 15:03:33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醫療急救案例,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關鍵詞]急診;醫療安全管理;醫療糾紛;防范
臨床分析發現,醫療糾紛事件是因為各種因素所引起的,包括患者期望值較高、醫院誤診誤治等,臨床病理解剖率的降低則是導致醫療糾紛事件的主要原因,急診科則是發生醫療糾紛事件的主要科室[1]。臨床中在對患者進行治療時,和患者接觸最親密、最早和最直接的群體為護理人員。護理人員是醫生的主要助手,在對患者進行急診搶救和護理時,護理人員的責任非常重要。要想讓急診搶救的質量得以保證,就需要護理人員加強急診搶救的準備工作,通過嫻熟的技術和最快的速度,為急診搶救護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礎。要想實現上述要求,護理人員就需要對相關的安全管理知識進行不斷學習,進而讓護理效果得以及時提高。除此之外還應加強相關的研究工作,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讓醫療糾紛事件能有效減少,最終讓急診效果提高,讓醫院經濟損失減少,保證醫院健康、穩定地發展。該研究主要分析了急診的醫療安全管理與醫療糾紛防范,現做如下總結。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對該院2013年1月—2016年7月急診治療期間發生的17例醫療糾紛事件進行回顧性分析。男性患者、女性患者人數分別為11例、6例;患者年齡為8~60歲,平均年齡為(37.2±3.3)歲。17例醫療糾紛事件中,5例死亡,沒有傷殘病例;5例醫療糾紛事件經鑒定存在醫療損害責任,12例醫療糾紛事件不存在醫療損害責任。1.2方法選擇統計方法來收集和分析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情況、處理情況、系統分布、賠償費用以及賠付情況等,并利用自制表格來進行整理和歸納。之后選擇SAS9.0軟件來進行數據分析和處理。
2結果
2.1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情況2013年1月—2016年7月該院急診共收治71693人次,共發生急診醫療糾紛事件17起,發生率為0.024%(17/71693),其中兒科2例,外科2例,內科10例,其他科室3例;5例為重大醫療事故。3例醫療糾紛事件經鑒定存在醫療損害責任,分析發現主要是因為沒有護送危重癥患者轉院、沒有嚴格執行相關的規范規程等原因所導致的。2.2死亡醫療糾紛事件的分析17例醫療糾紛事件中,5例死亡。尸檢結果顯示,2例是因為患者自身疾病所導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電擊傷后死亡,有關患者的搶救過程,并無完善的搶救記錄。2.3醫療糾紛事件的解決方案分析在全部17例醫療糾紛事件中,9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醫患雙方友好協商所解決,2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衛生行政部門調解,5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法庭調解判決,1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
3討論
分析本研究結果顯示,17例醫療糾紛事件中,5例死亡。尸檢結果顯示,2例是因為患者自身疾病所導致死亡,3例是急性心肌梗死和電擊傷后死亡,有關患者的搶救過程,并無完善的搶救記錄;3例醫療糾紛事件經鑒定存在醫療損害責任,分析發現主要是因為沒有護送危重癥患者轉院、沒有嚴格執行相關的規范規程等原因所導致的;9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醫患雙方友好協商所解決,2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衛生行政部門調解,5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法庭調解判決,1例醫療糾紛事件是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研究結果顯示,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原因、結果不同,其具體的解決方法也存在差異。所以在醫療糾紛事件發生后,應及時反思醫療糾紛事件,特別是反思醫療機構自身在救治過程中所導致醫療糾紛的原因,包括醫院的技術水平、醫療質量以及內部管理等,還是因為其他原因所引起的。醫護人員在實際的醫療活動中,應對死者或者受到傷害的患者保持負責人的態度,將醫療機構的工作職責當成工作出發點,進而讓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率降低,讓醫療事業的發展保持健康和穩定。如果存在原因不明的現象,則應實施尸檢,堅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則,公開進行處理,讓社會輿論的壓力有效降低,讓后續暴力事件的發生幾率降低[2]。尸體檢驗是現階段是死者的死亡原因進行查明的主要方式,效果也比較理想,可以將尸檢結果當成證據,并呈現在法庭上。特別是最近幾年,因為我國大部分醫療機構的臨床病理尸檢頻率降低,同時臨床醫患糾紛和事故等增加,對社會造成了非常嚴重的不良反應,因此更應加強尸體檢驗的意識[3]。值得注意的是,要想有效減少醫療糾紛事件,應不斷提高醫院的醫療水平,同時應不斷擴展法律意識。部分時候,因為醫院害怕過于主動會因此承擔法律訴訟或醫療糾紛的風險,所以醫院在對某些事件進行處理時常常選擇和平處理的態度,然而結果卻并沒有從本質上解決漏診、誤診以及誤治等問題[4]。但是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條例可知,醫院在考慮到服務質量問題的基礎上,不會主動進行尸體檢查,所以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率非常高。另外部分家屬因為對治療效果存在較高的期望值,特別是對于部分“專業醫院”“好醫院”“大醫院”等,患者家屬的期望值更高,所以在出現問題就可能因為存在較大的落差而出現重大醫療糾紛事件;除此之外我國存在傳統的“死者為大”的理念,例如“保留全尸”“壽終正寢”“落葉歸根”等,會在一定程度束縛人們,同時也是現實事件和普遍理念的矛盾。所以現階段患者和醫院之間的關系非常緊張,是因為多種因素所導致的;例如醫務人員缺乏工作責任心,在對負責者進行尋找時,醫院表現得不聞不問,不及時處理或者缺乏明確的處理態度;另外醫院為了自身利益對相關責任人比較偏袒;在患者治療期間,醫護人員的服務態度比較冷漠等。所以應從服務質量方面來對醫療糾紛事件發生的導火索、基本原因和核心原因等進行認真分析。針對以上問題,醫院首先應將醫療糾紛事件當成出發點,對臨床解剖能力進行不斷提升,并對經驗進行不斷總結;除此之外在委托尸檢方面,醫院應加強學習,將委托尸檢當成學習通道,對臨床解剖經驗進行不斷提升。其次醫院應加強人才的培養工作,讓生命科學的發展更加穩定,并分析和討論死亡案例,將患者當成醫療活動開展的中心,對治療活動中的全面性、合理性和細致性進行不斷提升,加強患者家屬的交流溝通,讓社會矛盾性有效減少。除了以上措施外,還應加強管理,對防范意識進行強化。對于急診來講,應堅持以患者為中心的理念,站在患者的角度思考問題,關注高危疾病患者和高危人群,加強溝通,加強手術的把關,加強培訓工作,讓醫護人員的醫療糾紛防范意識提高。具體的防范措施如下。①組建醫療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通過分析醫療糾紛事件,對急診科管理進行不斷強化,將院長作為組長或者負責組織,組員則應選擇社交能力和溝通能力較強的專業人員,進而形成存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委員會,對醫療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進行全面負責,對急診科進行監控、管理和培訓,并有效協調患者和醫院的關系。②制定科學和和完善的檢查制定,并對責任性質進行明確,同時通過手術分級審批來實現,進而來對急診科各級醫師的實施范圍進行明確,并對其進行有效約束,讓手術控制在合理范圍內,不能進行越級性的處理。例如針對重大手術可能導致的糾紛,應在事前進行上報、討論、分析和審批,之后實施常規性檢查、病情討論、家屬簽字、手術開展等。③制定科學和合理的討論制度,針對醫療安全隱患和醫療糾紛隱患,進行開會討論,對其中的原因進行分析,明確相關責任,通過探討和分析相關的原因,在對相關的改進措施進行明確。另外還應制定患者反饋制度或者投訴處,為患者的申述提供地方,讓可能出現的暴力事件有效減緩,通過解釋和協調,讓患者能更好理解醫院。除此之外還應對醫護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技術水平進行不斷提升,特別是醫務人員的防范意識和法制觀念,讓其工作責任心增強。④有關糾紛的賠償,醫院在對規定和制度進行明確的同時,還應設定事故等級、明確責任和原因,來對賠償范圍進行劃分,對賠償額度進行設置;除此之外還需要考慮商業保險以及醫療保險等因素;積極尋找第三方調解機構的協助,讓賠償風險降低;另外還應對醫療糾紛事件的處理程序進行評估,讓直接沖突能有效減少,通過對醫療活動的過失情況進行評估,對患者家屬進行具有說服力和有證據的解釋,對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原因進行逐漸了解,之后經過協調來對糾紛事件進行進一步的協調處理;對于醫院來講,應配置常年在職的專業法律顧問,經常進行教育、指導和協調,讓醫務人員明確自身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約束,對糾紛進行主動的處理和回應,讓醫療糾紛事件的處理效率得以有效提升。綜上,在醫院的各個臨床科室中,急診科是最容易發生醫療糾紛事件的一個科室,針對這一特點,醫院應加強醫療法規的認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規范化管理,加強安全管理,最終來對醫療糾紛事件進行有效預防和控制,降低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幾率,讓醫療質量提高,進一步提高醫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醫院健康和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張文廣.急診的醫療安全管理與醫療糾紛防范[J].中國衛生產業,2016,13(27):7-9.
[2]王琳.急診分診安全管理模式對急診護理質量的影響[J].中國衛生標準管理,2016,7(16):202-203.
[3]靳艷.急診危重患者搶救中應用護理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性[J].臨床醫藥文獻雜志:電子版,2016,3(26):5219.
1 胃脘痛
按:本例小兒由于反復多次發病,疼痛給以解痙治療效果不理想。患兒疼痛部位在劍突下,屬于中醫“胃脘痛”范圍。筆者取足陽明經合穴足三里、胃經梁門穴、大腸幕穴天樞、八會穴之一中脘,諸穴配合,故能取得較好的效果。
2 腓總神經麻痹
按:本例患者在給予營養神經中,同時予以針灸治療。因本病屬于痿證范圍,“治痿獨取陽明”,取穴主要以足陽明胃經穴為主,佐以足太陰經穴。脾胃為生化之源,取上述之穴位,促進患者增加食欲,潤宗筋,利關節,充血脈養肌肉。陽陵泉為膽經穴,屬于八會穴之筋會,取之以助脾胃經,促進康復。
3 面癱
按:本例西醫診斷為面神經炎。患兒僅為31個月大,患病時時值本地氣溫突然下降,證屬中醫“面癱”范圍。筆者認為本病的發生多因衛陽不固、絡脈空虛,風寒之邪侵犯面部筋脈,以致面部經絡不和,氣血阻滯,肌肉縱緩不收而致。針灸局部及遠端取穴,以達祛風邪,通經脈,調氣血,濡筋脈。陽白能祛風擅長治面癱,迎香、下關散風,地倉通經活絡,合谷祛風解表,太陽穴為經外奇穴,能治頭痛目疾,還善治口眼歪斜。諸穴合用,改善局部的微循環,促使面神經管內面神經水腫的消退及面神經的修復。
《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急救醫療行為和秩序,合理使用急救醫療資源,完善急救醫療服務體系,提高急救醫療服務水平,促進急救醫療事業發展,滿足市民日益增長的急救服務需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院內急救醫療服務以及社會急救及其管理。
第三條 定義
本條例所稱的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受理急救呼叫后,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和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院內急救醫療服務,是指設置急診科室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急診醫療機構)為急救中心(站)送診的患者或者自行來院就診的患者提供緊急救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社會急救,是指社會公眾在突發急癥或意外受傷現場,采用心肺復蘇、止血包扎、固定搬運等基礎操作,及時救護傷者、減少傷害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責任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急救醫療服務工作的領導,將急救醫療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的財政投入機制和運行經費補償保障機制,鼓勵社會參與急救醫療服務,健全急救醫療服務體系,保障急救醫療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部門職責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范圍內的急救醫療服務工作,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內急救醫療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國土資源、公安、消防、建設、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旅游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急救醫療服務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急救醫療服務體系
急救醫療服務是公益性事業,是公共衛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力量。
本市建立由院前急救醫療服務和院內急救醫療服務組成的急救醫療服務體系。社會組織和公眾的現場自救互救是急救醫療的重要補充。
第七條 信息公開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急救醫療服務信息,方便患者合理使用急救醫療資源。
第八條 宣傳教育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應當組織開展急救醫療的宣傳教育,引導患者合理使用急救醫療資源。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急救知識宣傳教育。
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急救醫療服務的公益宣傳,倡導自救互救的理念,普及急救知識和技能,宣傳救死扶傷的精神。
第二章 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第九條 機構設置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院前急救醫療機構規劃和設置標準,設置急救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以及承擔院前急救醫療服務工作的其他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市、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院前急救醫療執業登記。
第十條 機構職責
急救中心(站)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日常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二)政府舉辦的重大社會活動的院前急救醫療保障服務;
(三)城市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醫療救援;
(四)社會公眾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普及;
(五)其他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任務。
第十一條 工作規范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院前急救醫療工作規范、質量控制標準。
急救中心(站)應當按照院前急救醫療工作規范、質量控制標準,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定期組織急救業務培訓和考核,執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計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 院前急救人員
院前急救人員包括執業醫師、執業護士和急救輔助人員。急救中心(站)的崗位設置和人員配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符合院前急救行業特點的人才隊伍建設等政策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院前急救車輛
本市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急救反應時間)、地理環境、交通狀況及業務需求增長情況等因素,按照不低于每三萬服務人口配備一輛救護車。
救護車應當符合國家救護車標準,有明顯的行業統一規定的急救醫療標志及名稱,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定位系統、通訊設備和視頻監控系統,配備警報器、標志燈具、急救設備,并噴涂標志圖案。
急救中心(站)的救護車應當專車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未經市、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工作,不得使用120標識。
第十四條 通訊指揮平臺
本市設置院前急救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實行24小時急救呼叫受理服務,統一受理全市急救呼叫,合理調配急救資源。
第十五條 專用號碼及聯動機制
院前急救醫療服務呼叫專用電話號碼為“120”。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應當根據人口規模、日常呼救業務量設置相應數量的“120”呼救線路,配備調度人員,保障及時接聽公眾的呼救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謊報呼救信息,不得對“120”呼救專線電話進行惡意占用和其他干擾。
本市建立“110”、“119”與“120”聯動協調機制。
第十六條 受理調度
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應當在接到呼救信息后,進行分類、登記和調度。必要時對呼救人員進行急救指導。
呼叫受理和指揮調度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第十七條 現場搶救
院前急救人員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時,應當穿著統一的急救服裝。
院前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當根據病情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對需要送往急診醫療機構搶救的急危重患者,應當通知急診醫療機構做好收治搶救的準備工作。
院前急救人員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急救醫療服務。
患者家屬或現場其他人員應當協助配合院前急救人員的工作。
第十八條 送院原則
院前急救人員應當遵循滿足專業治療需要、就近、就急的原則,決定送往相關的急診醫療機構進行救治。患者或家屬拒絕遵從的,院前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并由其簽字確認。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前急救人員決定送往相關的急診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的;
(二)疑似突發傳染病、嚴重精神障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
第十九條 特殊保護
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時,對有危害社會治安行為、涉嫌違法犯罪或者依法需要提供特殊安全保護的患者,院前急救人員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或專業機構,由公安機關或專業機構負責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 資料記錄保存
急救中心(站)應當做好急救呼叫受理、現場搶救、轉運途中救治、監護等過程的信息記錄。
院前急救醫療病歷按照國家規定管理保存。急救中心(站)的呼救電話錄音、派車記錄資料應當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一條 立體救援
本市積極發展水上、陸地、空中多方位救護,形成水、陸、空立體救護網絡。
第三章 院內急救醫療服務
第二十二條 院內急救能力建設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完善本市急診資源布局,制定急診科室設施、人員配置標準及管理規范,加強對急診科室的監督管理。
二級以上綜合性醫療機構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專科醫院應當按照急診科室配備配置標準和管理規范設置急診科室,加強急診學科建設和日常管理,提高院內急救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鼓勵急診醫療機構開展急診、重癥監護室一體化建設。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急診醫療機構不得擅自關停急診科室。
第二十三條 院內急救人員配備
急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相關標準,配備掌握急診醫學理論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急診科室醫護人員,并加強急診科室醫護人員培訓。
第二十四條 院內急救服務規范
急診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院內急救醫療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操作規程,遵守診療技術規范,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及醫療安全。
急診實行首診負責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急診患者,對危重急診患者按照“先及時救治,后補交費用”的原則救治。
第二十五條 院前急救與院內急救醫療的銜接
急救中心(站)應當與急診醫療機構建立銜接機制,保持急救綠色通道暢通,實現信息互通和業務協同。
院前急救人員將患者送達急診醫療機構后,急診醫療機構相關人員應當及時辦理患者交接手續。急診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推諉患者交接,不得占用救護車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 急診分級救治
急診醫療機構應當依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急診病情分級指導原則,按照患者疾病嚴重程度進行分級,并決定救治、處置的優先次序。
第二十七條 轉診分流
急診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患者病情需要進行救治、轉診或分流。患者經急診科室救治后需要住院繼續治療的,急診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優先將其轉入住院病房治療;患者經急診科室診治后病情穩定、無需繼續急診救治,且符合出院或轉院標準的,應當及時辦理出院手續或轉診至相關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或者康復。
第二十八條 政策引導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完善醫療康復、護理服務體系,暢通患者雙向轉診渠道。
市醫保部門應當完善醫保支付政策,引導經過急診處理、病情穩定的患者轉診到相關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或者康復。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將符合出院或轉院標準仍無故滯留急診醫療機構急診的患者納入本市個人信用信息系統;情節嚴重的,公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九條 考核制度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急診醫療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構功能定位、急診規模、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制定和完善考核激勵制度,向急診科室予以傾斜。
第四章 社會急救
第三十條 政府及紅十字會急救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本市社會急救的培訓工作。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配合開展社會急救培訓。
紅十字會應當普及急救知識,組織群眾參加社會急救培訓,參加現場救護。
第三十一條 社會參與
本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急救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
本市鼓勵社會組織、志愿者組織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市民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知識技能。
第三十二條 社會急救培訓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警察、消防隊員接受急救培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組織教師和學生開展急救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
影劇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商場、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旅行社、旅館、旅游景點等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參加急救技能培訓。
其他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組織人員參加急救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
第三十三條 社會急救設施配備
機場、火車站、地鐵站、體育場館、會展場館、風景旅游區、大型商場、賓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單位和建筑施工、大型工業企業等,有條件的應當配備相應的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設備設施進行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四條 公民緊急現場救護
任何人發現需要急救的患者,都應當立即撥打120電話呼救。
鼓勵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規范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在配置有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的場所,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可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進行緊急現場救護。
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財政保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將急救醫療服務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 社會支持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急救醫療服務。社會力量參與急救醫療服務的,應當服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管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急救中心(站)、急診醫療機構進行捐贈,并依法享受相應稅收優惠。受捐贈單位對資金、物資的使用及審計報告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用地保障
急救中心(站)的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的醫療衛生用地,規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縣)人民政府為急救中心(站)預留建設用地,并作為一類衛生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第三十八條 供電、供水、供氣、通訊保障
急救中心(站)和急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備供電、供水、供氣、通訊等設施設備。
供電、供水、供氣和通訊企業應當保障急救中心(站)和急診醫療機構的用電、用水、用氣的穩定和通信網絡的暢通。
第三十九條 交通保障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市交通運輸行政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道路、交通、救護車信息共享機制。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執行急救任務的急救車輛優先通行,在急救車輛遇到交通擁堵時應當及時進行疏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急救中心(站)、急診醫療機構門口的道路通行方案,急救中心(站)、急診醫療機構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以外,禁止停車。
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時,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報警器、標志燈具;在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臨時停車。
任何車輛和行人都不得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通行;救護車執行急救任務時,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因讓行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而導致的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經查證屬實后,免予處罰。對不按照規定為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讓行的車輛、行人依法處理。
對依法從事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活動的救護車免收過路、過橋費等道路通行費、停車費。
第四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保障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建立應急醫療專家庫。
本市有條件的三級醫院應當建立應急醫療救援隊,參與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中的急救醫療工作。
對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中的急救醫療,必要時由應急醫療專家進行現場傷情評估后,分送相關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者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急救醫療服務保障內容。
第四十一條 治安保障
患者應當遵從急救中心(站)、急診醫療機構的安排,不得干擾急救醫療服務,不得妨礙急救醫療秩序,不得毆打、辱罵急救醫療人員。
對有前款行為的人員,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急救醫療收費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急救醫療服務活動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急救醫療服務活動收費標準,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四十三條 醫療保險
本市將符合規定的急救醫療服務的費用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分別制定。患者的急救醫療費用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結算。患者或其家屬應當按照規定支付急救醫療費用。
第四十四條 急救醫療救助
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其急救醫療救治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對因意外傷害需緊急搶救,無經濟支付能力又無其他渠道解決費用的病情危急、傷勢嚴重的病員,醫療機構可申請從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五條 信息化保障
本市建立急救醫療信息系統平臺,對全市院前、院內急救資源狀況等進行實時動態監控,實現院前與院內急救資源信息共享;實現與醫保、公安、交通等部門的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第四十六條 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急救中心(站)和急診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公布監督電話,接受社會舉報和投訴并及時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規使用急救車輛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調用急救車輛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規使用急救車輛所產生的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冒用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名義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擅自開展院前急救醫療服務工作或使用120標識,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于未經批準假冒急救車輛或非法營運急救業務車輛的,由交通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依法處置。
第五十條 干擾呼救信息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謊報呼救信息,對呼救專線電話進行惡意呼救和其他干擾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院前院內交接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機構與接診醫療機構交接規定,導致救護車不能正常運行或占用救護車設施、設備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瀆職責任
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急救醫療機構的從業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突發公共事件急救醫療
突發事件的急救醫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上海市實施辦法》的規定處理。
錯責任的專業判斷提出具體的建議。
【關鍵詞】審理;醫療糾紛;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2.16;13913
【文獻標識碼l b
【文章編號】 1007—9297(20__)02—0109—0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
《民事證據規定》自20__年4月1日施行,同年9月1日.新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20__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
件的通知》。20__年3月召開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對審
理醫療糾紛案件提出了指導性意見。以上司法解釋、行政法規、
通知和指導性意見為我們正確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提供了依據。
一
、關于舉證責任問題
舉證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
加以證明的責任。舉證責任有兩層含義,即行為意義上的舉證
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就事
實主張加以證明的責任,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就事實主張
如不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則要承擔不利后果,這個不利后果
就是敗訴。【1]舉證責任的分配就是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
任。古羅馬時期,法學家們就提出了舉證責任分擔的兩條規則:
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而不盡舉證責任的,應做出被告勝訴的判決;
肯定者應負有舉證責任,否定者不負舉證責任。以后學者又在
這兩條規則的基礎上建立了多種學說,如消極事實說、基礎事實
說、法律分類要件學、推定事實說等等。舉證責任分配就是法律
對由何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進行強制性分配,各種案件中舉
證責任分配的形式只有兩種,即要么由提出主張的一方對自己
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即我們所稱的“舉證責任”正置,也就是
“誰主張、誰舉證”,這種舉證責任分配形式適用于大部分民事案
件;要么由否定主張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其不能完成舉證
責任,就要承擔敗訴的后果,這種舉證責任分配形式即所謂的
“舉證責任倒置”,這種舉證形式只適用于法律規定的幾種特殊
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倒置是對舉證責任分配的特例,是把通常
由主張事實方負擔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對方。《民事證據規定》較
為明確地規定了各種特殊侵權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各自應承
擔的舉證責任,在適用舉證倒置規則時,還應當特別注意并不是
所有案件事實都“倒置”給對方證明,主張事實方必須對與案件
有關的基礎事實負舉證責任。法官應當按照舉證責任倒置的一
般原理,遵循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發揮司法的能動主義特征來
合理分配舉證責任~t2 3
1.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 — 原告(患者)就存在醫療關
系和醫療損害結果舉證,被告(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
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舉證。因醫療行為引
起的侵犯訴訟,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3 醫療侵權行為
的構成包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了醫療行為、具有人身
損害后果、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醫療機構及醫務人
員主觀上有過錯四方面要件,《民事證據規定》對醫療機構的舉
證責任的規定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
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
舉證責任。”因此,根據醫療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和上述規定,在
醫療侵權糾紛案件中,患者應負責對醫療關系與損害結果存在
舉證,醫療機構應負責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
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舉證。也就是說,如果患者不能證明醫
療關系或醫療損害結果存在,應依法駁回;如果醫療機構認
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沒有過錯,
應該舉證,從而因果關系推定或過錯推定,否則因果關系或
過錯推定成立。實際上,醫療機構只要證明一個推定不成立,即
只要有一個侵權構成要件不成立,侵權責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夠
除其全部賠償責任。1.4 j
2.醫療機構可以用提供病歷資料、醫學文獻等履行舉證義
務,以證明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
醫療過錯,不應強求醫療機構用鑒定結論證明。《民事證據規
定》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
推定,但并沒規定醫療機構必須用鑒定結論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民事證據規定》通過舉證責任的倒置規定了因果關系推定和過
錯推定原則,沒有對醫療機構證明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不
成立的方式、形式或標準作出規定。病歷資料、醫學文獻與鑒定
結論同為證據,只要這些證據有足夠的證明力,能夠證明醫療機
構的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和不存在過錯,即
應視為醫療機構履行了全部舉證義務。鑒定不是確認因果關系
和過錯的必經手段,不少醫療糾紛案件實際根本不需鑒定,即可
通過審查病歷資料作出判斷。例如,青霉素引起的過敏性休克
是否依用藥規范做了藥敏實驗,特殊治療是否盡了說明義務等
等。
3.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資料、醫學文獻不足以證明自己的
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時,醫療機構
負申請鑒定的責任。有無過錯或有無因果關系是解決醫療糾紛
的核心,而有無過錯或有無因果關系的認定屬于醫學領域的專
門性問題,多數情況下法官難以直接判斷,通常需要委托鑒定。
《民事證據規定》第25條規定:“對需要鑒定事項有舉證責任的
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
或不預交鑒定費用或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的事實
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
法律后果”。第16條規定:“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
人民法院調取收集證據,應當依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從以上
規定中可以看出,申請鑒定是舉證責任的內容,因此,根據舉證
倒置原則,當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資料、醫學文獻等不足以 證明
無因果關系和無過錯時,由醫療機構承擔申請鑒定的責任。如
果醫療機構不提出鑒定的申請,即可能導致法官無法認定案件
事實,法官即有理由基于因果關系和過錯推定原則,判決醫療機
構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20__年11月,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
就一起醫療侵權糾紛,因醫院不申請鑒定,判決醫院敗訴)。需
要強調的是當出現需要通過鑒定證明而醫療機構不申請的情形
時,法官應當充分釋明,促使醫療機構提出鑒定申請。
4.當醫療機構通過提供病歷資料、申請鑒定等完全履行了
舉證責任后,患方仍有異議,此時應當發生舉證責任轉移,由患
方就有無因果關系和有無過錯舉證。從醫療侵權糾紛案件中的
四個構成要件和關于舉證倒置的規定中可以看出,醫療機構只
對其執業范圍的醫療行為舉證,當醫療機構窮盡了法律規定的
舉證責任后,患方仍有爭議的,應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發生舉
證責任轉移,由患方就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和存
在醫療過錯舉證。在醫療行為之外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因素和
可能性太多,很多因素確實是醫療機構不可能控制和把握的,要
求醫療機構“繼續舉證”顯然不妥。_5 例如,患者出院后出現的損
害后果是醫療行為造成還是院外損傷所致的爭議,如果醫療機
構通過病歷、鑒定等證明了損害后果與醫療行為無關時,即應發
生舉證責任轉移,由患方舉證否定醫療機構的證據,而不應苛求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醫療機構再次或繼續證明是院外損傷;再如,醫療機構申請鑒定
后,鑒定結論證明醫療機構不存在過錯,而患方仍主張醫療機構
存在過錯,此時,舉證責任(如申請重新鑒定的責任)應由患方承
擔。
5.醫療機構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導致認定醫
療損害的因果關系及過錯要件的證據不存在或證據不足的,應
由醫療機構承擔不利后果。《民事證據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
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示
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
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病歷資料是證明醫療機構醫療行為及病
人病情的主要證據材料,且是進行技術鑒定的主要依據,如果醫
療機構損壞或丟失了該證據材料,導致案件事實無法認定或不
能鑒定,醫療機構應當對此承擔不利的后果。
6.醫療機構申請鑒定后,由于患方不配合導致鑒定不能進
行的,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或不利后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
行辦法》第38條規定:“因當事人拒絕配合,無法進行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的,應當終止本次鑒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暫行規
定》第23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結鑒定:?? 、(二)
被鑒定人或受檢人不配合檢驗,經做工作仍不配合的”醫療糾紛
案件實行舉證倒置原則,申請鑒定并通過鑒定結論證明自己不
存在過錯是醫療機構的責任。但是當醫療機構申請了鑒定,而
由于患方不配合鑒定活動,致使醫療機構不能通過獲取鑒定結
論證明自己無過錯時,仍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顯然
有失公平。此時,應責令妨礙舉證行為的當事人(患者)承擔舉
證責任或不利后果。
二、關于醫療事故賠償問題
縱觀《條例》及《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雖然構成醫療
事故的醫患糾紛事件范圍較以往有了明顯擴大,規定更趨合理,
但仍有一些醫患糾紛事件不構成醫療事故,按《條例》規定醫療
機構有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依據民法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醫療機
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區別在于,在法律上決定醫療機
構是否承擔責任的標準是過錯和因果關系標準,而《條例》中的
標準則是過失和違法標準。前者的范圍顯然比后者要寬泛得
多,不僅包括行為人有故意行為,也包括行為雖無違法但確有過
錯,并且給患者造成了損害事實,而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
關系的情況。_6 j上述兩種情形應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確定賠償
標準:
1.經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應當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
例》確定賠償標準。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92)民他字第13號
《關于李新榮訴天津市第二醫學院附屬醫院醫療事故賠償一案
如何適用法律的復函》明確答復醫療事故案件參照《民法通則》
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審理后,全國法院一般都根據《民法通
則》第119條確定賠償標準。去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對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有21項規定,這個規定使醫療事故
賠償標準有了具體的依據,改變了過去《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
的一次性象征性補償的做法,提供了賠償標準。但是《醫療事故
處理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仍然與以往實踐中依據《民法通則》
掌握的標準相差很多。今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
通知》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的醫療賠償糾紛,訴至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
此,今后構成醫療事故訴至法院的案件,應當參照《醫療事故處
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確定賠償標準。
2.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療機構確有過錯,并造成相
應損害的,按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責
任,并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確定賠償標準。《醫療事故處理
條例》第49條規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
責任”這一規定和《民法通則》第106條和119條相抵觸,根據兩
個法效力高低和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適用上位法的原則,條例
中關于不構成醫療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規定無效。對于這種情
況,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
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
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及全國法院民事審判
工作會議的“對于鑒定機構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
認定醫療機構確實存在民事過錯,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
當根據《民法通則》等法律關于過錯責任的規定,確定醫療機構
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精神辦理。
三、醫療侵權糾紛中過錯責任的專業判斷問題
對于鑒定機構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法官要審查判斷是
否存在醫療過錯問題;患者提交的醫學論斷或申請專業知識的
人員出庭說明。《民事證據規定》第61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
性問題進行說明。”以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時,法官也要做出
審查判斷。對于上述兩種情形,可用下列方式解決,以獲取專業
方面的判斷意見:
1.根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15條的規定,
交由人民法院司法 鑒定機構進行文證審查,提出采信方面的建
議或專業意見。
2.咨詢專家。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
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和《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
規定》組織專家,就醫療過錯問題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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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度性資料。學校工作包括很多方面,有德育工作、教學工作、科研工作等等。但不論是哪方面的工作,我們都應有個規范,有個制度,科研工作就更不例外了。學校要搞科研,就應該制定出科研工作制度。這可以包括很多方面,如科研評價制度、科研成果獎勵制度、教師培訓制度、課題組會議制度等等,還有科研室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能、學校科研領導小組機構及職能、課題組成員及職能等。這些就是學校科研工作的“制度性資料”。
2. 基礎性資料。基礎性資料也可以看作是課題的前期材料。包括申報材料,立項批準書、開題會材料以及實驗之初的背景材料等等這些最基本的資料,就構成了課題的“基礎性資料”。
3. 計劃性資料。課題研究其實跟我們的常規教學工作是一樣的,首先對課題的整個研究過程有一個規劃,那就是課題的實施方案,這是一個總的計劃,所以把它歸到計劃性資料里。因為課題研究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涉及的時間段很長,我們可把這個時間分成幾個階段,一般來看,可按年度分,也可按學期分,這個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每個階段之初都要寫出階段性的計劃,使一學期或一年的工作有個目標,有個方向,減少工作的盲目性。年末或期末寫出階段性總結。學期初擬定的科研工作計劃、課題實施方案、課題研究階段計劃,課題組成員的研究方案等等,分裝起來就變成了“計劃性資料”的檔案了。
4. 過程性資料。過程性資料主要體現在課題研究中期階段,它是課題檔案材料的核心部分,反映了研究的扎實程度、管理力度。
(1)調查問卷及數據統計分析:在研究初期進行相關調查,可以掌握原始情況,日后進行對比。在研究中期進行相關調查,可以幫助我們總結經驗,認識問題。這些都是在課題研究過程中經常使用的手段。如果要整理檔案的話,這本檔案里就應包括樣表、原始表、數據統計、分析及改進建議。
(2)組織培訓,召開會議的記錄。作為課題負責人應該定期對課題組成員進行課題實驗的相關培訓,組織課題小組的研究活動等。每次組織活動都要有時間、地點、人員、主題、主持、會議紀要等基本情況記錄。不管是培訓還是會議,都要有活動方案、活動總結、培訓講座材料等。有條件的學校可開發設計適合本校的課題研究活動記錄,如不能成本,至少成表、成冊。而且一定要扎扎實實地開展培訓及研討活動,并有專人負責做好記錄。這樣每個學期的研究過程也就一目了然了。
(3)階段性總結展示會議等材料。在課題實施過程當中,我們必不可少的要開展研討或展示等一系列活動。這就涉及到活動的一些材料。如教學素材、各種競賽活動資料,包括教師的教學活動,如觀摩課、匯報課、教師的課堂設計、反思,學生競賽等方面的資料。這里要強調的是,在這一過程中,需要課題負責人設計組織好各年級、各階段的活動,并且每開展一次這樣的活動,都要寫出活動的方案,在方案中講清開展此項活動的目的,同時做好課題實驗活動記錄,活動后有總結,要寫出此次活動的收獲。這樣一項活動就有了系統性。
5. 總結性資料:每學期或每年度的課題階段性總結、實驗教師階段性總結、課題的中期報告、階段成果報告等所有總結性的資料都屬于這一類。
6. 效果性資料:效果性資料是體現課題研究效果的材料。如個案變化、群體變化資料、檢測統計成績、實驗前測與后測對比資料、教師和學生的獲獎情況、榮譽證書統計等都屬于這一類。
7. 成果性資料。我們研究課題的目的是取得課題研究的最終成果。一個課題如果沒有最終結果,那課題研究就沒有完成。所以課題研究必須取得最終的成果。那么成果性的資料就包括:結題審批書、課題實驗報告或叫研究報告,研究論文集、成果體系、課件集等。
檔案中有了這些材料,不僅使文檔豐富而有質量,同時,它還可以使管理者對各個研究項目有了細致的了解和把握,防止研究者將研究流于形式,為督促與檢查提供了事實依據。
二、課題組成員個人研究檔案材料的積累
為鼓勵和培養研究型教師,促進教師專業化發展,我們積極提倡各校,根據學校的研究課題,建立教師個人的課題研究檔案。
1. 參與課題研究總的實施方案;
2. 課題研究活動記錄;
3. 每學期的計劃、總結;
4. 教學設計、教學反思、素材、課件(軟件)、學生的作品、獲獎證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