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1-28 16:12:27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我國養老保險基金迫切需要投資
養老問題是任何一個社會、任何一個人都無法回避的問題?;陴B老的風險性和社會性,為保證人們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通常以養老保險的形式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最終以養老金的形式返回到養老保險的受益人手中。因而,償付能力的充足性是養老保險基金的根本問題,投資成為養老保險基金的迫切需要。
1.巨額隱性債務問題需要解決。在我國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統賬結合”籌集模式下,社會統籌賬戶由企業繳費;個人賬戶按照職工工資繳費比例建立。企業繳費率由各省政府自行確定,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在實行該體制以前,已經退休的職工和在現收現付的舊體制下已經工作一定年限的在職職工,都沒有時間或沒有足夠的時間為個人賬戶積累資金。這勢必造成了目前基本養老保險收不抵支和個人賬戶“空賬運行”的現象。據統計,在退休人員每年以6%的速度遞增的情況下,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已經從1998年的100多億元增加到2003年的400億元左右。改革遺留下的隱性債務日益加劇。其中導致基金缺口的原因是:一是退休年齡偏低;二是待遇水平偏高。
2.社會老齡化問題需要漸漸化解。在進入本世紀,我國60歲和65歲以上人口分別占到全部人口10%和7%,被認為是我國人口老齡化進入一個新階段。據測算,我國老年人在2015年前后將高達2億,在老齡化高峰時我國老年人將在4億以上。然而,我國今天國民經濟生產總值只占世界的3.8%,卻要負擔著世界20%的老人乃至1/4(25%)的老人。我國在職職工與退休職工的比例是:2000年為5:1.2001年為4.1:1;預測2020年為2.2:1,2030年下降為1.8:1.據預測,2030年左右我國退休高峰(60歲以上人口約占33500萬,約占總人口的27%)來臨時,退休費將占工資總額的36%,高出國際公認的26%的警戒線10個百分點。目前正不斷擴大的老齡化危機,對存在缺口的養老保險基金來說是雪上加霜。
3.需要投資擴充基金。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政府財政撥款、企業(雇主)繳費、職工(雇員)繳費和基金運營收入四個方面。為盡快充實社會保障基金,一方面要繼續保持適度的財政支持,按照“中央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例要逐步達到15-20%”的要求,在確保中央財政當期支付缺口補助和做實個人賬戶補助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財政投入,穩定國有股海外上市減持和彩票公益金收入,適時開征大額遺產、奢侈品及高檔消費等特別稅種,進一步充實社會保障基金;但是政府財政的主要來源是納稅人,每年用于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財政畢竟是有限的,否則抽空財政會影響到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和職工的負擔已經比較重,還有醫療、工傷等其他繳費,再加重企業負擔已經不大可能。從理論上講,通過繳費來擴充基金畢竟有空間的限制。在繳費比例、覆蓋范圍都飽和的情況下,繳費就不能再帶來基金的增長。因此,長期的養老保險基金問題只能通過長期不斷的投資來解決。
4.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需要投資來化解。一方面,由于我國養老保險基金與財政密不可分的關系,造成了大量的養老保險基金流失,表現為基金挪用、隱瞞截留收入、福利獎金等非正常支出等等,這一現象近幾年來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已有所控制。另一方面,因為征繳力度不足,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近幾年才擴展到私營經濟、個體經濟的從業人員和一些靈活就業人員。而片面追求覆蓋面以應付眼前的基金支付還會造成基金管理行為的短期化,出現“優惠征收”、“打折征收”的現象,給以后的養老保險基金埋下巨大隱患。這使得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問題更加緊迫。
二、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風險分析
養老保險基金從形成到支付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其中,投資是實現基金增長最核心的一環。巨額的養老保險基金投向資本市場,在追逐基金收益的同時,風險也為各方主體密切關注。養老保險基金理事會代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專門負責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和日常風險管理,選擇專業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機構,指導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戰略和方針。投資管理人作為專業的投資機構,職能就是通過具體的投資戰術的運用實現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而政府部門出于社會安定的考慮,對投資的風險持非常謹慎的態度。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所有風險進行有效管理,有賴于一個完善的投資監管體系,有賴于各個主體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權利關系和職責安排。
三、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問題監管的幾點建議
1.以社保部門為核心,相關部門輔助進行基金運營的監管。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運作跨越了多個部門,社會保障部門直接負責基金的征收和發放,目前還有政府財政撥款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充,基金的投資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操作,所有的基金都通過銀行托管和流轉,最后受益人從個人在銀行的養老保險賬戶上取得養老金。這些部門通過委托管理聯系在一起。因而,對整個基金運作的監管,應該是以社保部門為主,財政部、證監會、銀監會各司其專職又相互協作。在這樣的體系下,社會保障部門仍是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督的核心力量。其他部門專司本職,只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監管。只要權責明晰,就可以保證監管的效率和成果。
2.建立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管機構。養老保險基金數額巨大且專業性強,而基金的投資也是非常講究技術與專業的,需要有專門的機構來監管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可以建立專業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管部門。而社會保障部門也可以把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管理任務獨立出來,委托由社保部、企業和職工代表、專家組成的養老保險基金理事會管理。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監管,養老保險基金理事會的管理內容應包括:(1)審核批準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進入和退出理事會負責下的養老保險基金業務。(2)限制投資組合與投資比例,嚴格防范投資管理人的冒險行為。大多數國家的養老保險基金都投資于政府公債,而對投資于股票、債券、房地產等項目有嚴格限制。
基于養老保險基金的特性和我國資本市場的高風險性考慮,應該在證監會下獨立設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管司,專門行使證監會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監管職能。其負責基金投資的具體行為包括:(1)與社保部門共同確定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基本資格,對基金公司高管的任職審核;(2)定期和不定期地對投資管理人進行常規檢查;(3)接收基金公司的定期報告,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風險評估;(4)協調養老保險基金與其他基金、其他證券的關系,首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穩健和增長等等。托管銀行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利和自身的角色特點,也能有效對基金投資運作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和報告投資管理人的異常交易或異常行為,督促投資管理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合規管理與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并稱企業管理的三大支柱。區別于財務管理告訴企業“做什么”,“怎樣分析”的特點,合規管理的重點在于企業應如何開展經營活動,其主要內容包括公司治理、行業監管方面的合規事務、法律風險防范、其他內部道德規范和規章制度(包括行為守則)等。
合規管理的對外任務(也是其首要任務)是保證企業妥善履行其對外部利害關系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如信息披露、保護公共利益、公平競爭、保護股東利益、不侵犯第三方權益等;對內任務是從整體上改善內部管理控制,進而提高企業的經營能力和競爭力。
本文主要是圍繞保險公司內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特別是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管理架構如何建立和完善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保險公司現行合規組織架構層級解析
中國保監會2007年向各保險公司及各保監局下發了《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旨在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加強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吨敢访鞔_,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合規負責人,該負責人不得兼管公司的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與此同時,保險公司應在總公司設置合規管理部門,并根據業務規模、組織架構和風險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分支機構設置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崗位?!吨敢窂娬{,保險公司必須確保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的獨立性,對其實行獨立預算和考評,并在合規管理部門與其他風險管理部門間建立協作機制。
根據合規管理的監管要求,保險公司近幾年逐步都建立起了合規管理的組織架構:在總部大都設立了獨立的合規部門或法律合規部門,在分公司設置了專職或兼職的合規管理職位。但不少保險公司(不僅限于新設立公司)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仍處于初級階段,也就是說,僅在總公司層級設立獨立的合規部門,規模較大的保險公司或國有保險公司能夠在省一級分支機構也設立獨立的合規部門,但省級機構以下的合規組織架構設置情況各公司之間就大相徑庭了。少數公司在三級機構設立獨立合規部門,有的公司則設置合規崗,大多數公司的三級機構合規崗由其他崗位兼職或未設置;而在四級機構層級,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沒有設置合規部門或單獨的合規崗,至多設置兼職的合規崗。因此,從保險公司現行各層級組織架構看,基層分支機構,特別是三級機構及以下的層級,合規組織架構亟待建設和完善。
二、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組織架構建設的必要性
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應該是一項全員參與的工作,公司員工合規意識的高低直接決定了該公司的合規水平。筆者一直從事財產保險公司管理工作,以2012年參加的某省行業協會組織的電銷業務檢查為例,來分析保險公司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組織架構建設的必要性。我們在對各家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檢查時,大多數省級公司都有專門的部門或專門的崗位負責公司的合規管理工作。凡是設置了合規部門的公司,都比較注重收集監管政策,并結合自己公司實際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同時下發下級公司并進行相關培訓;檢查組檢查到各公司的地市級機構時,各家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的設置就相差很大了,有的公司設置了專門的部門或獨立的合規崗位,有的公司設置了某個崗位兼崗合規崗,而有的公司就沒有設置與合規管理相關的崗位了。檢查的結果比較直觀的反映出設置了專門部門或專職崗位的,對監管政策的傳達比較到位。在與公司銷售員工交談時,銷售部門的人員都能及時接到合規部門人員發來的監管信息,了解監管政策,在銷售過程中遇到問題時也可以及時咨詢合規崗人員或通過這個崗位人員向上級公司反映,能夠得到及時的解答,合規意識就逐漸樹立起來了。而沒有設置合規崗位的公司,在檢查中普遍感覺基層公司人員由于沒有相關合規管理人員綜合指導,不能及時了解并學習監管信息,而且各部門間缺乏對于監管要求的有效協同配合。例如在問到基層公司銷售部門管理人員“電銷業務能否在4S店出單,你們公司是如何管理的?”時,回答是只管與銷售有關的中介協議簽訂等內容,沒有涉及保單打印的管理??梢娙笔Я撕弦幑芾韻徫坏墓芾?,相關部門沒有將監管政策融合貫通到日常工作中。因此,健全基層機構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主要有以下幾點必要性:
(一)有助于降低保險公司的合規風險
近年來,保險投訴、行政處罰、中介業務違規等案件逐年上升,突顯出合規管理對保險公司規范經營的重要性。而且這些案件基本都是發生在保險公司的三、四級分支機構,這些對保險公司的行政處罰、財務損失大多數是因保險公司基層機構違規經營和操作不規范引起,因此,加強保險合規管理,建設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組織架構,有利于降低保險公司基層分支機構的合規風險。
(二)有助于將外部監管內化為公司自身的合規要求
目前保險市場競爭激烈,不少保險公司由于只看到短期利益,盲目追求短期經營指標,有些公司的業務部門對保險監管政策采取抵觸和規避的態度。建立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管理機制或設置獨立的合規崗位后,出于其自身職責,必然會對這類違規行為進行抵制,并在公司內部宣傳合規理念、培育合規文化,由外在的約束力轉化成內在的自覺性。而一旦合規成為公司的基本經營理念,監管部門監管政策的落實將變得事半功倍。
(三)有助于培養員工的合規自覺性
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組織架構的建立,有助于廣大基層員工知悉監管規定與內控要求,方便基層員工咨詢合規經營管理各項政策,便于提高員工的主動合規意識,增強員工的合規責任和合規自覺性,降低過失違規與主動違規的概率,進而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培養一支合規的從業人員隊伍。
(四)有助于監管政策和公司內控管理相關信息的上傳下達
合規部門是保險公司與保險監管部門溝通的窗口,它負責向公司高層匯報新近的監管政策,提供合規建議,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學習。它同時也負責匯總相關問題,及時向監管部門進行咨詢和反饋,以求準確理解和把握監管要求,并為監管政策的改進提供信息。如果將合規部門架構在基層分支機構中完善,將有利于監管政策和公司內控管理相關信息的上傳下達,可以有效將合規宣傳輻射到基層員工,也有利于公司各項政策、制度的有效落實。
三、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組織架構模式探討
當前保險公司在總公司層級均基本建立起合規管理的組織架構,設立了獨立的合規部門或法律合規部門,設置了專職的合規管理職位,但不少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仍處于初級階段,也就是說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組織機構還有待完善。
那么,如何設置適合本公司特點的合規組織架構應成為保險同業考慮的問題。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的設立應注意把握三項基本原則:其一,能夠保障合規部門有效地管理合規風險,合規負責人順利履行合規職責;其二,合規職能的獨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規部門必須獨立于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其三,明確合規部門與其他內部控制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建立各內部控制部門協調互動的工作機制。
在滿足上述原則的前提下,筆者建議保險公司應該在總、省、地市級三級機構中設置獨立的合規管理部門,在地市級以下機構設置獨立的合規管理崗位??偂⑹」镜暮弦幑芾聿块T應了解合規政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合規政策的有效實施等;各部門(各業務條線)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對本部門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地市級及以下機構合規管理部門及合規管理崗位,具體負責公司的日常合規風險管理。
四、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組織的主要職責
所謂“合規”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員工和營銷員的保險經營管理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機構規定、行業自律規則、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準則。
基層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的首要職責是貫徹落實監管部門及上級公司要求,落實公司合規管理體系,制定相關規章及工作流程;評估、監測、跟蹤和報告公司內部重大合規事件和外部合規監管環境變化,為經理室提供合規建議;組織、協調本公司相關部門做好風險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對本公司職能部門及所轄機構進行內控合規檢查,對發現問題單位作出風險提示,監督、跟蹤整改情況;宣傳并推行合規承諾制度,組織對所轄機構進行合規考核,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合規問責工作。
新近成立的保監會,無疑應根據新的監管體制和我國未來保險業的發展確立其監管任務、內容和原則等。因為,此次保險監管體制改革的意義和宗旨顯然不應局限于監管組織形式上的變化。但是,由于我國保險監管的法律依據----《保險法》對保險監管方式已作了明確規定,所以,我國保險監管的對象、內容、方式、程序等并聯會改變。
一、我國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
在我國保險業短短的發展歷史上,有較長的一段時期實施的是保險模式和政策。應當指出,這種與當時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壟斷經營模式在我國社會生產和生活中,曾發揮過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這種經營模式下,保險不屬于商品的經濟范疇,保險經營行為本質上是政府行為,保險監管也失去了意義和必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險壟斷經營模式已不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其弊端也愈加明顯,打破這種市場壟斷經營模式已具有客觀必然性。1985年,我國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這一條例從法律上確立了我國保險市場應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壟斷經營模式,從而掀開了我國保險業的新篇章。從理論上說,制定這一法規的基本目的在于確立我國保險市場競爭體制,推進保險經濟發展;制定這一法規的理論依據在于市場經濟和市場機制具有提高經濟活力、有效調節社會資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保險一按照市場機制要求運行和發展時,保險是否應被監管?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數學者認為,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其具體表現為:保險經營對象的特殊性、保險銷售過程的特殊性、保險經營對象的負債性、保險基金的返還性、保險業務的分散性、保險影響的廣泛性等。事實上,上述經營特殊性在國民經濟各行各業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說,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說明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場失靈”。
根據市場經濟理論,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由于市場“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市場上每一公司的要價(邊際收入)會等于邊際費用,在這一點上社會利益達到最大化,社會資源達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場并非萬能,也有弱點和平共處足。當市場信息能夠在完全競爭方式下運罷,也會出現“市場失靈”的問題。其主要表現有:(1)市場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當事人就付也代價便可行到處自外部經濟的女處。(2)市場競爭失靈。例如,市場上價值規律的作用往導致壟斷,而壟斷的存在會產生進入市場的障礙,從而破壞市場機制,排斥競爭,導致效率的損失。(3)市場調節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后的調節,從價格形成、信號反饋到產品生產,有一定的時間差。加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經濟信息不足,微觀決策帶有一定的被動性和盲目性。(4)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當買者和賣者間出現這種情況時,產品價格總是等于所有銷售產品的平均價值。這樣在同一價格條件下,銷售更有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將會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那些低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則會利用這種機會占據市場,結果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市場逆選擇,導致市場失靈。此外,競爭者會以另一方的信息減少為代價取勝,發生扼止對方信息來源的道德風險。
從我國保險實踐看,同樣存在著上述“市場失靈”的情況。如:有的保險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強制的展業方式;有的保險公司違規經營,無序競爭,并形成壟斷勢力;由于保險經營特殊性,保險公司對市場調節信號缺乏敏感性,人個壽險市場發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與保險人相比,被保險人的信息相對不足,被保險人的經濟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時還會由于虛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損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利用信息對稱進行逆選擇。因此,為了彌補保險市場運行本身的弱點和缺陷,為了減和或消除這些“市場失靈”的情況及其影響,保險監管無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我國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和性質
“保險監管應當干什么?”,也就是說,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是什么?首先,應明確保險監管中監管的含義與管理和監督、管理經濟計劃中的含義不同。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有兩個,一是規范保險市場行為;二是調控保險業發展。保險監管的性質是國家干預保險經濟的行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具有干預經濟的基本職能。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相適應,國家既是宏觀經濟的管理得,又是社會經濟生活的調節者。具體而方,政府執行的主要經濟職能是:(1)確立法律體制;(2)決定宏觀經濟穩定政策(3)影響資源配置以提高經濟效率;(4)建立影響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業而方,國家的干預職能同樣表現為規范和調控。就調控而言,國家對行業的調控主要表現為制定產業政策。所謂產業政策是指國家規劃、干預和誘導產業形成和發展的一種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導社會資源在產業部門之間以及產業內部的優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產業結構,根據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實施產業政策的方法:(1)直接干預。具體手段有直接投資、強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經濟手段。采用有差異的財政政策、金融政策、價格政策、工資政策等,來改變其產業所處的環境條件,影響生產要素的流動,扶持或限制某些產業的發展。(3)立法措施。通過立法,干預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的形成。(4)指引和協調。主要是按照市場原則和市場信號提供信息服務。
保險業作為國民經濟中一個重要的產業部門,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同樣在規范保險市場行為,消除“市場失靈”情況的同時,應制定保險產業政策,調控保險業的發展并同樣應采用上述實施產業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國由于保險市場經程度較低,市場機制的發育程度也較低,更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置保險資源的職能,以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國保險監客實踐中,應當注意把保險監管的這兩部分職能有機地結合起來,以保證監管達到預期效果。當然,在保險監管中,也應防止出現以下兩種傾向:一是干預的范圍超越了彌補市場發育不足的職能,妨礙了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二是過份強調政府的調職能,忽視了完善市場機制的任務。也就是說,應防止國家監管變成經濟計劃管理的情況發生。
還需指出,在履行調控保險業發展這一保險監管職能時其中重要一點是如何使用權保險業發展能滿足企業、家庭和個人處理風險的要求,對于這一監管任務,可以視了保險監管的社會責任。目前,我國保險理論和實踐往往將保險監管的傷和目的簡
單地限定在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方面。雖然,這一監管任務并沒有錯,但是這種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險監管者的視野,忽視了社會上非被保險人的利益。如果保險業所承擔的風險,因顧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終限于傳統的風險種類而沒有發展時,那么保險監管者與保險經營者事實上處于同一地位。
三、我國保險監管的目標
保險監管運行的基本問題:一是有明確的管理主體,即誰來管;二是有明確的目標,即管理什么,及通過監定活動應達到什么預期的結果;三是有明確的監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監管目標是監管活動中的重要問題,也是監管活動的基礎。
監管目的可分總目標和一定時期的目標。一般來說,總目標往往是一種理論概念和一種總體性認識,缺乏實際操作意義。因為,總目標沒有解決在一定時期內監管者具體的監管內容和任務的問題。例如,企業管理的總目標是生產、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交并取得最大利潤。然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還應確定一定時期更專一的目標,以及所必各部門的若輔助目標,否則,企業的總目標就難以實現,也無任何意義。在保險監管理論和實踐中,通常還提出保險監管的目標。從內涵上看,監管目標也就是通過監管所要達到的預期效果。但是,監管目的與監管目標還是有差異的。一般來說,監管目的更具有內在規定性。類似于監管總目標,而監管目標則具有階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險監管理論和實踐中,保險監管目的應當是明確的,相對缺乏理論研究意義和價值,而保險監管目標則因各國保險業發展水平和環境不同具有一定差異性,存在理論研究的意義和價值。
就我國保險市場監管而言,保險監管的總目標是比較明確的。一般而言,保險監管總目標的確立與保險監管的基本職能有內在聯系,其主要內容是保證保險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保險的經濟保障作用。對此,我國《保險法》在第1條也作了相應規定保險法律監管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險監管應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僅益,但我們并不能認為,保險公司的破產是政府監管政策的失敗,政府監管的責任。政府監管的總目標是保障保險事業的安全運行,而不是保證保險事業中的保險公司不破產。
就保險監管目標而言,問題主要在于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或階段,如何確立一定時期的具有操作性的保險監管目標,這也是保險監管基本職能的具體要求。此外,保險監管總目標身軀也存在過于原則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點。例如“保護保險當事人利益”,這在實踐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險公司的發展意味著保險費收入不斷增加,保險利潤不斷增加,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則表示為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不能喪失,同時應使用權被保險人交納盡可能和的保費,得到盡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據保險業務階段的自身特點和環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險人世間被保險人發中作出最適當的抉擇和取舍,也是保險監管者在某一時期所面臨的重要問題。從各國保險實踐看,在保險業發展初期,監管者傾向于重視保險業的成長,培育保險市場,而在保險業相應成熟時期,則更多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我國保險監管在未來一段時間(三到五年內)的主要目標是:加快培育保險市場,增加市場經營主體,建立一個市場主體形式多樣、地區分布鞋合理、市場要素完善的以民族保險業為主導的具有開放性的保險市場體系。其理由是:
目前我國保險業總體水平還偏低,與國外保險業相比較,無論是絕對水平,還是相對水平都有較大差距,還不能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保險業的作用無論在國內經濟理論界和實踐上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我國保險業供需失衡,從總本上看,這種失衡表現為保險供給小于需求。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和生活發展,人們的保險意識已明顯提高。但是由于市場經營主體不足,缺乏有效競爭機制,缺乏市場創新,保險需求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滿足。保險市場的壟斷性依然非常明顯。此外,各地區保險產業分布鞋極不合理,缺乏科學性,具有明顯的保守性、滯后性。
當前我國保險業已步入最佳發展時期。一方面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已取得明顯成效,為保險業發展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我國保險需求不斷擴大,傳統的“市場蛋糕理論”已被實踐證明是不準確的。此外,經過前一段時期對保險市場的治理整頓,強化風險管理,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已明顯趨于規范化。經過銀行存款利率下調對保險業的沖擊,保險公司經營者也更加成熟。
我國保險監管體系比以前更加完善。無論在保險監管方法、監管手段,還是監管的法律依據都比以前有明顯的加強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國保險監和委員會的成立,不能再以監管力量不足為理由而推遲保險市場主體培育的步伐。
從目前全國保險市場總體數量看,民族保險公司的數量已不占優勢,盡管目前民族保險公司所占市場份額依然較大,外資保險公司相對集中。但是,從未來發展看,這咱中資歷和外資公司數量上的關系,顯然不利地我國保險業發展。
關鍵詞:保險監管 監管原則 監管目標 監管重要性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3-192-02
保險市場監管,是指國家或政府通過法律、行政、經濟手段,對保險市場的發展規模、產業結構和保險企業的行為規范所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我國《經濟合同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實施的一系列行政法規,為我國保險業及保險市場的完善和規范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保險監管的原則
1.依法監管的原則。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任何人、任何單位的行為都不能超越法律。因此,保險業也必須依法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關的監管,同時,保險監管機關也必須依法監管,這是一個相對的行為。在保險市場上,為了保險業的整體利益,為了被保險人整體刺益,必須依靠法律,以保證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從而實現監管的有效性。
2.適度競爭的原則。有市場就有競爭,但過度的競爭也會損害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市場失靈的現象時有存在。為保證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要有外部的適當干預,即政府的監管。為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運行,防止保險市場失靈造成破壞,保險監管的重心應該放在創造適度競爭的市場環境上,放在防止出現過度競爭、破壞性競爭、惡性競爭而危及保險業健康發展上。要求管而不死,活而不亂。
3.自我約束與外部強制相結合的原則。保險公司的內部自我約束應與外部強制性監管相結合,保險監管不能代替保險公司的內部自我管理,監管應該一方面消除保險公司不正當的經營行為,化解其經營中存在的風險,另一方面,要把培養保險公司自身管理能力作為監管的工作之一。這樣,監管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4.綜合性管理原則。保險監管應將法律、經濟、行政等管理手段配套使用。因為法律、經濟、行政手段各有長處和不足,必須配套使用,取長補短。例如,在公有制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是最不怕經濟處罰的,在他們心目中,經濟處罰只不過是掏出左兜的錢放在右兜里,但如果采用行政手段,如取消責任人任職資格或從業資格,或責令違法亂紀機構停業,結果就會大不一樣。
5.穩健經營與風險預防原則。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穩健經營是其最基本的目標。而要達到這一目標,就必須進行系統的風險預防和監測,把穩定經營和風險防范與化解緊密結合起來。
6.不干預保險機構內部經營管理的原則。保險公司是自主綜營、自負盈虧的獨立企業法人,它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獨立地決定自己的經營方針和政策。對此,保險監管機構不能非法干涉。我國保險市場上,有的保險公司是國有獨資的保險公司,對他們的監管,如不堅持“不干預保險機構內部經營管理”的原則,就會回到計劃經濟政企不分的老路上去。所以,在保險監管中心要充分尊重保險企業的獨立法人地位和經營自,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我國保險監管部門提出的監管的五項原則:“以我為主、安全可控、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和諧發展。”
以我為主,就是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保險業實際,牢牢地把握對外開放的主動權,不斷完善對外開放政策。
安全可控,就是將對外開放的力度和我國保險市場的可承受程度結合起來,有步驟、有秩序地擴大對外開放,防范對外開放可能帶來的風險,維護金融保險安全。
優勢互補,就是充分利用外資保險公司在資本、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加強我國保險市場薄弱環節,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合作共贏,就是加強中外資保險公司的合作與交流,公平競爭,共同發展,形成促進保險業發展的合力。
和諧發展,就是通過對外開放,實現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有機融合,實現國內保險資源和國際保險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中資保險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的協調發展。
二、保險市場監督管理的目標
1.保證保險人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保險是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因此保險人的償付能力就是保險企業經營管理的核心,保證保險人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即是國家、政府對保險人監督管理的首要目標,同時也是國家、政府對保險市場監督管理的核心內容。為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各國都通過立法的手段對其進行監督管理。如各國保險法均對保險公司設立的最低資本金、保證金提存、責任準備金提取、最低償付能力指標、保險費收入與資本金比例、法定再保險業務安排等方面進行了相應的規定。
2.防止保險欺詐,保障保險人、被保險人的正當權益。保險欺詐主要來自保險人的欺詐行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和非法保險活動。
(1)來自保險人的欺詐行為。保險人方面的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缺乏必要的償付能力或超出核定的業務經營范圍;利用擬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優勢欺詐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甚至逃避其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對這種行為,各國保險法一般通過規定保險經營范圍和保險條款的行政審批制度來防范和抑制。
(2)來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利用保險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例如通過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事故發生后不采取積極施救措施,任其損失擴大或故意夸大損失??傊?,其目的就是騙取保險賠償款,獲取額外經濟利益。對這些行為,各國一般是通過保險法規定保險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責任免除等加以控制和防范。
(3)來自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人的欺詐行為。來自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人的欺詐行為主要指一些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相關主管機關批準,盜用保險人或保險人、經紀人的名義招搖撞騙的非法保險經營活動,或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內外勾結,騙取保險金等行為。對此,各國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中均有具體的處罰規定,以制止和打擊這些違法犯罪行為。
3.維護保險市場的公平競爭,保證保險交易的公平合理。其他行業中,各國通常采用“反壟斷法”的形式防止生產者或銷售商通過“托拉斯”、“卡特爾”的形式形成價格壟斷,但保險商品的特殊性使其價格決定不受“反壟斷法”的限制。各國政府往往要求保險公司或同業協會制定出共同的保險費率標準及相應的保險合同責任條款,報政府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使保險人之間能在同等保險費率及責任條款條件下展開公平競爭,保證保險交易的公平合理。
三、加強保險監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建立合理的保險市場結構的需要
1.保護自由競爭的需要。在自由競爭的情況下,每一個經濟利益者都會追求理}生的最大化行為,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資源配置的手段是:“看不見的手”,即價格和價值規律。市場自由的核心在于自由競爭,“看不見的手”的作用是以競爭為基礎的,競爭越充分.資源配置的效率
就越高。因此,保險市場的競爭程度決定了該市場的效率,保險監管對保護保險市場的自由競爭十分必要。
2.反壟斷的需要。壟斷是市場失靈的重要表現,反壟斷是保險市場需要監管的重要原因。保險市場失靈的首要表現是保險市場的自然壟斷。保險市場的壟斷表現為單個保險公司完全壟斷或少數保險公司寡頭壟斷。由于各家保險公司入市時間不同,經營管理水平、業務活動區域以及職工隊伍素質各異。實力較強的保險公司在競爭初期將其保險商品價格即費率降至邊際成本以下,以此排擠其他保險公司,迫使他們退出保險市場,以便取得壟斷地位,然后再抬高費率至邊際成本以上,獲取壟斷利潤,從根本上損害被保險人利益。因此.有必要通過保險監管。發揮消除或防止保險市場壟斷行為。
3.規避過度競爭的需要。過度競爭是由于有市場進人機制而沒有正常的退出機制造成的,多數市場主體都達不到經濟規模,整個市場集中度不高,它同樣導致社會資源配置的低效率。保險市場上如果眾多小公司達不到保險行業的合理規模,成本降不下來,反而因競爭的需要而將費率人為地壓低,其后果是削弱甚至喪失償付能力,最終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加強保險監管,防止保險市場上出現過度競爭是非常重要的。
(二)保險行業的特殊性決定監管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國。1929年,美國遭遇空前嚴重的經濟危機,引發了銀行連鎖倒閉的風潮,眾多存戶損失慘重。為保護銀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并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主要是防范銀行擠兌風險,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這種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問題導致的銀行擠兌風潮。同時,存款保險制度還能有效地防止單個銀行倒閉的局部風險演化為銀行體系風險。但是,存款保險制度又是一把雙刃劍,其弊端主要是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其結果可能是更多的銀行破產和更頻繁的系統性危機。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作為高風險的銀行需要存款保險制度。銀行是一種高風險的特殊企業。其具有高杠率,其負債率普遍高于90%。同時其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借短貸長”是銀行資金配置的特點。高風險企業的銀行業要求建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嚴重不足,遠遠低于《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一旦銀行發生危機甚至出現破產清理,這會直接有損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業銀行參加了存款保險制度,在出現問題時社會公眾利益由存款保險公司來保護。這樣不但合理的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銀行擠兌的發生,進而穩定了金融市場。
2、居民巨額儲蓄需要存款保險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存款余額348065億元,其中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就有166617億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特別是中小儲戶的利益。
3、現行隱性存款保護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我國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一直對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擔保責任,實際上是實行了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還是向被關閉金融機構提供再貨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為廣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種暗含的“存款保險服務”。這種現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雖然在較長時間內保護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隨著我國金融創新的進一步深化,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顯示固有的局限性。
(1)這種隱性存款保護帶來更大的道德風險。因為存款者相信銀行虧損后,國家會作為其強大的后盾。因而導致存款者在選擇開戶銀行時不關注開戶銀行的風險狀況,存款時很少考慮銀行的經營風險等問題。這無形中削弱了對存款銀行的監管作用,助長了其高風險經營的行為。
(2)它不利于銀行市場的公平競爭。一直以來,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但這會加大了其他銀行的籌資成本。因此中小商業銀行受到其壟斷地位的限制,這不利于中小商業銀行與四大國有銀行競爭的公平性。同時在未來的銀行業市場競爭中,中小銀行還要受到外資銀行的沖擊,其生存條件更加困難。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會淡化四大國有銀行的特殊優勢,有利于營造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
4、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機已成熟。
(1)我國經濟高速發展,銀行的經營狀況好轉,為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經濟環境。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是在經濟發展下滑、銀行危機爆發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成本高、風險大,還會進一步加重銀行負擔,甚至導致存款保險制度剛剛建立就要面臨危機。在經濟處于景氣的時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可以降低成本,減少風險,還可以起到預防危機的積極作用。
(2)嚴格的銀監會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條件。銀監會成立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3)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相繼實施了注資、不良資產剝離、上市等改革措施,整體經營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政策性大規模集中處置工作已接近尾聲,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險制度在國際上雖然是一項比較成熟的制度,但對于我國而言仍是一個新事物。該制度本身在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同時又存在著某些弊端。因此,我國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必須根據實際國情,同時借鑒其他國家該制度推行的情況來分析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該注意的問題。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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